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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3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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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 (以下简称产权 人)和房屋使用人 (以下简称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 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 (库 )等提供社会化、 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 (自治县、市 )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 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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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令第 178号】 颁布日期: 2004-12-29 执行日期: 2005-2-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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