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项目部安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 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电焊工无证上岗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是《消防法》,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编号:031 工程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 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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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3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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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拉开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 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
★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 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 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 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 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 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 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 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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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总则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基础测绘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测绘资质资格 测绘成果 测量标志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 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 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 和提供的活动。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 2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 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 研究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 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四条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2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3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5 第四章煤炭经营┄┄┄┄┄┄┄┄┄┄┄┄┄9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11 第六荤监督检查┄┄┄┄┄┄┄┄┄┄┄┄┄12 第七章法律责任┄┄┄┄┄┄┄┄┄┄┄┄┄13 第八章附则┄┄┄┄┄┄┄┄┄┄┄┄┄┄┄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五章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 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 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全文 中国网china.com.cn时间:2011-04-24发表评论>>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 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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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1997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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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 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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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 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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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 科学研究,采取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 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 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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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测绘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特制订 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 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承担省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或接到测绘任务下 达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书。 第二条交验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填写“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登 记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并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测绘项 目合同书或任务下达文件、测区范围略图、项目负责人等技术骨干的测绘作业证 原件。 第三条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测绘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 绘项目跨本州(地、市)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时,须由本州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绘项目跨本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级行政 区域时,须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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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工程质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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