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 20070531(颁布时间 ) 20070801(实施时间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0号(文号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年 5月 31 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7年 8 月 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席令第十八号)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 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 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原则"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729(颁布时间) 20000810(实施时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文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 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 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是根据洪涝灾害特点采取的防止或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 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 水患意识;组织有关方面力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是根据洪涝灾害特点采取的防止或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蓄泄兼筹、以泄 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组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 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 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 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业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实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 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 制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 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 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 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 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 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no:sc10213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1]议于2005年11月 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2005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 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 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 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文号:颁布日期: 〖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推荐】【关闭】 (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 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no:sc102241) 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 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 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实施办法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 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 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 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 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no:sc102241)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 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 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实施办法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 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 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 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 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 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 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 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 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 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 影响道路交通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 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 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 影响道路交通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 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 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 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 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 及其他影响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012年修正本) 【日期:2013-03-29】【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 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 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 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no:sc102241)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 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 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测绘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特制订 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 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承担省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或接到测绘任务下 达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书。 第二条交验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填写“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登 记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并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测绘项 目合同书或任务下达文件、测区范围略图、项目负责人等技术骨干的测绘作业证 原件。 第三条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测绘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 绘项目跨本州(地、市)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时,须由本州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绘项目跨本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级行政 区域时,须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机电BIM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