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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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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5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南 京 市 市 容 管 理 局 宁容字 [2007]43 号 关于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局(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251 号)已于 2007 年 1月 1日起 正式完施,为充分发挥好这一城市容貌管理规章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我局特制定了《 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 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 强《规定》 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高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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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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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56号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 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 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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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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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4.4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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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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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4.8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 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 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范围是指市区主要道路 (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岗亭、报刊亭、电话亭、邮筒、公交 站牌、店门面、桥梁、雕塑、围墙、栅栏、护栏、广告牌、灯箱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 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 织实施。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 的职责,协助搞好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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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1) 4.4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 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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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8

矿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矿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 创造清洁、优美的矿区环境,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结 合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矿区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工 作。 第三条矿区综合科应当积极开展矿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 共设施保持整洁的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美化矿区矿容环境意识。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 施整洁,维护矿区矿容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矿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实 行综合科综合协调、管理。 第六条矿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在 矿区内设立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洁管理科,具体组 织和综合协调矿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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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 4.5

第1页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北 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特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 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此次工作的范 围。 二、工作组织和分工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 挥街道办事处的优势和作用,保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统 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对有关设计方案的 审查。 2、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定有关 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是此次工作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单位,要 根据市、区政府的要求,负责所辖地区和街道此项任务的组织和实施任 务。以上各单位均要明确主管领导、负责人和联系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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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房管〔2008〕298号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区房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文件精 神,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更好地开展住房保障管 理工作,经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 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 细则》的若干规定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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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4.3

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 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 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 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 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 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 层次。 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 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 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 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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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应用 4.6

athesissubmittedto xxx 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 forthedegreeof masterofengineering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 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 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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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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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6-1911:15:27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确保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工程项目)以及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与 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 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 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 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墙革节能办窗口)办 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2、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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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 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4〕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 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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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研究与分析 4.5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 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 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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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uargo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4.4

-+ 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 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 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4〕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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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 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 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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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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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 4.8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 (1991年4月29日宁政办发〔1991〕34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 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需执 行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照《江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并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和协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系指专营房屋拆迁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兼营房屋拆迁 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内自行拆迁的办事机构。 专营房屋拆迁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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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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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4.6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 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 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和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 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城中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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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6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 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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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次发布建筑物外立面清洁标准要求定期“洗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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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次发布建筑物外立面清洁标准要求定期“洗脸” 4.6

《重庆市城镇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洁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近日发布实施;这是重庆首次发布建筑物外立面清洁标准;《标准》要求;玻璃幕墙每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装饰板及面砖幕墙每两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石料幕墙每三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涂料幕墙每四年涂装应不少于1次;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不少于1次;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应不少于1次;此外;桥梁、隧道、雕塑也要定期清洗;每年粉刷、油饰或清洗应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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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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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4.8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2009年10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 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 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 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 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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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附件)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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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附件) 4.7

附件: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分析法进行日照分 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 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 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 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 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 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 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 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 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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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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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2) 4.7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2009年10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 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 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 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 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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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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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附件) (2) 4.4

附件: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分析法进行日照分 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 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 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 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 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 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 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 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 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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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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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6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通[2011]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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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剑

职位:园林水电安装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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