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 精选文档 . 精选文档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 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 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 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 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
公安部颂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共分五章三十五条,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公安部公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分5章35条,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 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
1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行政规章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 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 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 出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概论
1[判断题]消防验收评定对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 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错 2[判断题]消防验收时,应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对 3[判断题]公安消防机构实行建筑消防监督审核,其作用之一是发现并纠正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违 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留下设计缺陷,确保结构安全。错 4[判断题]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负责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会 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错 5[判断题]宾馆、饭店、商场等建筑工程,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错 6[判断题]公安消防机构从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人员,应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对 7[判断题]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模板
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审核管理规定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号】 【标题】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6/10/16 【实施日期】1997/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 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 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3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对新建、改建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0号令) 【颁布机关】公安部【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0号 >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 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规定》 2 ————————————————————————————————作者: ————————————————————————————————日期: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0号令)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 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 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 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5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 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 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 消防验收。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 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 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 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 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资料,仅供交流学习,勿作商业用途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 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 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 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 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 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 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8.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浅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浅谈——建筑消防监督审核是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以及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因而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对提高现代建筑品质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浅谈
论述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意义,分析了当前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制约因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改善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措施。
公安部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 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 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
1/1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 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 2/13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版)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 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版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
6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 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 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 〔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 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 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 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 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村庄规划设计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