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江 苏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0年 11月 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月 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11月 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 8月 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年 6 月 18日江苏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 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2年 6 月 22日江 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3年 4 月 21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人大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目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编辑本段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江苏省消防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2003-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 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 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 2002-11-1115:41:1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 试合格报告。”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待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督。” 删除和三十三条第三款。 三、在第五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答案版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 部门岗位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题) 1、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 条例》,该条例从(d)开始实施。 a、2009年3月b、2009年10月c、2010年5月d、2011年5月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坚持()的原则。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a),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 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a、消防安全委员会b、安全委员会c、消防联席会议d、消防安全组织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 单位盐城市妇幼保健院姓名_______分数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题) 1.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 省消防条例》,该条例从(d)开始实施。 a、2009年3月b、2009年10月c、2010年5月d、2011年5月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坚持(b)的原则。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a),具体负责研究、 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a、消防安全委员会b、安全委员会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 (2)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 2002-11-1115:41:1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 试合格报告。”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待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督。” 删除和三十三条第三款。 三、在第五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 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目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一章
PDF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版)
第1页共11页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 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关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解读
1 关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解读 2004年12月1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二审通 过了《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2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了第91号公告,正式颁布了这一重要法规。该《条例》借鉴了 目前国外、国内一些最新的劳动关系理论研究成果,吸收了我省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10年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是 一部富有鲜明江苏地方特色、形成了我省独特法规资源优势的重 要地方法规。《条例》的特色和优势集中体现在许多重大立法突 破上,具有前瞻性强、指导性大的优点和可操作、可监督、可约 束的特点。为了推动各地学习贯彻《条例》,从今日起,本报与 江苏省总工会民管部联合对《条例》的立法意义和主要立法突破 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解读之一:《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意义和影响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我省劳动法制建 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17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 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江 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 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 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 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 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 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 强基础测绘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 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43号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 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保护,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 护和电能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 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 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 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 源实行谁开发利用
86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0731 【实施日期】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正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 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
9、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 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 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
[标准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 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 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 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 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 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审议结果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件编号:163798 关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12月1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本条例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集体协商、集体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 展和富民强省目标的实现;草案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 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有 关部门赴扬州和张家港进行了调研,在南京召开了有关企业的专项座谈会,并征求了部 分立法专家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11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 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 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 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 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
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 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 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 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 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 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 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 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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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幕墙造价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