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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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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4.6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梁保华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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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省人民 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 行。 省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2—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 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 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 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 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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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 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 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 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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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 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 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 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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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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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 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 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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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 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 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 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 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 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 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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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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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 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 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 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 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 因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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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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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 的决定 苏发[2006]第013号 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 力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江苏发展新优势,又快又好推进“两个率先”,现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科教优先方针,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 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江苏正处于 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国际化提升的关键发展阶段,既面临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技革命 带来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资源环境制约等一系列严峻挑战,这就决定了我省比以往任何时候 都更加需要转变发展模式,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个率先”, 科学技术要领先。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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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田凤山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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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苏财综字[2002]91号 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 各市、区、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市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 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 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 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苏府[2000]3号)、《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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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 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府[2011]19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1 【实施日期】2011.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苏府〔2011〕1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 直属单位: 《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3 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 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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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 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工程项目区别 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 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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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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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76223 4.7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 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 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 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 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他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 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 或者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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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2011]11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 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 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 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消防设施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防火监督处、法规标准处,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2011年11月11日印发 承办人:俞翔校对:叶年忠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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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4 4.6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 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 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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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 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 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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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平

职位:室内装饰安全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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