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4-04-28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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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5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 2010 】19 号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 (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 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 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 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 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 金使用绩效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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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2-1-3115:17:10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 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并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 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含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 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 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 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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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 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 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 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 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 奖励资金安排多。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 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 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 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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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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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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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6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日常运营资金管理(现金管理及核算、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为了合理安排资金,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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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 用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市政府?关于 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 沙市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实施方案?(长政办函 ,2006?102号)、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 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本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 理、监督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 年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执行,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采用评审制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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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财建[2007]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 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 作,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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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障测绘成果质量,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测绘监理单位受测绘项目发包方的委托,对测绘项目设 计和施测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人 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监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经批准的正式技术 文件。 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委托方和 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独立的法人单位; ㈡有与其所从事的测绘监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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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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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9]213号(2009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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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5

【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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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本办法,现全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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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4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 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 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 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 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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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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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20访问次数: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10号)的有关精 神,省政府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建设及服务承接产 业转移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支持企业不得低于70%)、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如下(详见附件1): (一)对转入我省的企业按照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引进的高端人才数量和项目类别,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 予资助。 1、对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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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48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 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河南省、宁波市、厦门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 建筑节能改造,我们制定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2 附件: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 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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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背景 建筑节能是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 前提下,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 承受的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改革开 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建筑节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 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于 200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对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推广应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 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作了全面规 范,为在全社会更好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 保障。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资源小省、耗能大省,人多地少,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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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 军 二○○九年十一 月四日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 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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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6

1/9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 第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工程实施期(年)内,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由省财政厅、教 育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分期规划、按年实施,多元投入、集成联 动,绩效考评、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协调小组)负 责审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协调解决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是专项资金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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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国家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现 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予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让本 地区相关企业周知。 附件: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申报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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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泥生产"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155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施工单位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元(每建筑平方米0.8元)。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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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朝晖

职位:高级给排水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辑: 是卢朝晖根据数聚超市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相关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料、文献、知识、教程及精品数据等,方便大家下载及在线阅读。同时,造价通平台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私有云高端定制等建设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