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及平衡问题思考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的权利、按揭贷款担保权人的权利在实践中极易冲突且难以判断,文章对三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问题进行了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具有排斥任何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取得指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效力。笔者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全登记进行探析,并提出"以预告登记保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想。在这一设想基础上,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处理作进一步探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竞合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起,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建设单位大量、长期、巨额拖欠建筑工程款项,已成为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建设工程价款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基于案例的考察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请求履行债务时,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但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效之抗辩时,仍要遵循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当在联营合伙体制中,一方之子公司能否向另一方主张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明确裁判之。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保护特定债权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的居住安全,然而这一制度在促进企业融资、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过于粗疏.本文通过探讨这种权利的性质,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同时通过分析实践中的典型权利冲突,对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登记制度提出一些浅近的意见,以期完善这一优先权制度的相关立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中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工程中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施工过程中,这都是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从法治角度解决原本对于这种关系的模糊问题,消除社会各界对于优先受偿权的非议。本文从法律等角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深入探讨,从立法立意等方向进行分析研究,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建筑行业日益兴盛,然而由此引发了突出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此,我国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保护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法律规定存在不少问题,使得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范围不明确,权利行使期限过短,难以实现立法初衷,亟须进一步完善。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且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条件下,仍应适用本条规定;对承包人垫付的且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因业主违约而形成的补偿性违约金也应当列入优先受偿之列;并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出台后其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众多学者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主要综合了目前各位学者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总结了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体系,对其性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以及如何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方面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问题及策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话,能够将其视作为一种抵押权,这种制度有效的保证了承包人利益,避免了承包人因为被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各种问题。但是,我国目前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内容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也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产生极大的争议。本文首先概述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来源,然后分析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主体,详细阐述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基本条件和对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价款拖欠现象仍然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本文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立法宗旨、性质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与解决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从保护工程承包人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建设工程价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围绕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及解决等问题展开论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人应是有效合同的施工承包人,权利主张的标的应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部分,属于发包人所有的适宜折价、拍卖的建筑成果,权利主张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其实现程序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且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下,于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明确提出。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末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若干程序问题
合同法第286条关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对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保障劳动者报酬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合同法本身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问题却少有涉及。为此作者提出以下建议: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应为28天;建设工程的折价受偿,应该协调好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和方式问题。
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并被大量拖欠工程款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为解决这个问题,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次确立了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初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探讨
提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和实践难题,探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和须注意的问题,对其现实意义作了概述。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及利息的计算规则
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关内容的分析,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解释,确定了五种款项支付时间及其各自利息的计算规则。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严重问题,它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威胁到广大建筑工人的生存利益,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析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平衡了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但该条及其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行使主体、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为了规范《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例如主合同无效时优先权是否无效,主合同终止时该如何计算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优先权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等。由于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来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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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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