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86号令监理范围MicrosoftWord文档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6 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2000 年 12 月 29 日经第 36 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建设 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
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俞正声 二○○ 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活 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 定的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 工程
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 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
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部令第86号20010110
附件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 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 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建设部107号令
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 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 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
建设部154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 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 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 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
建设部154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 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 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 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指
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 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 重机
建设部166号令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
建设部166号令 (2)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 86号 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 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 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 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 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 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 (四)卫生、社会 福利等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
建设部160号令勘察设计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
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申报标准_(建设部154号令)
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申报标准:(建设部154号令) 等级 内容 专业资质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事务所资质 甲级乙级`丙级 通用条件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 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 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 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 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 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 设备。 资格条件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6号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月7日经第一次 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1999年2月3日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 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 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 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 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 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
20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委建设部等9部委56号令)Word版
20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委建设部等9部委56号令)word版——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
关于建设部166号令对出租单位的规定
关于建设部166号令对出租单位的 规定 一、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四条) 二、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 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 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 五条) 三、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 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 使用说明书。(第六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8号令、27号令与13号令之区别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18号令27号令13号令 1、 适用 范围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 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 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 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 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 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 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 重要设备
财政部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 一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 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 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 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 的建筑工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4号令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 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 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 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 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 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 缺陷,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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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总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