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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166号令对出租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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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166号令对出租单位的规定 4.8

关于建设部 166号令对出租单位的 规定 一、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四条) 二、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 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 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 五条) 三、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 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 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 使用说明书。(第六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设部166号令

建设部16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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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 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 重机

建设部166号令

建设部16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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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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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66号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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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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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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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 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 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 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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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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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令)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6号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月7日经第一次 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1999年2月3日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 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 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 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 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 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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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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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 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 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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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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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 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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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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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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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 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 施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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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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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60号令勘察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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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0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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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07号令 4.4

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 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 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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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5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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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 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 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 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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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 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 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 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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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1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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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1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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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86号令监理范围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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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86号令监理范围MicrosoftWord文档 4.3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 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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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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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俞正声 二○○ 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活 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 定的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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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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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 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 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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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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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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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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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4.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 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 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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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设部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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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设部160号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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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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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66号) 4.7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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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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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波

职位:建筑一二级建造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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