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369号排污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7 月 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 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 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 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 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粤建造发[2006]003号工程排污费
省造价总站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补充通知 粤建造发[2006]00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广州市造价管理站等就贯彻实施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作中, 向我站反映关于工程排污费的内容等问题。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程排污费(含施工噪音排污费)列入规费。指排污者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用。2006年省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排污费计费标准,按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0.33%计价。 二、取消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第17.0.6条和附录2第2.0.2条 “工程造价鉴定时,可按其上下限平均值计算”的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
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据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 议》修订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对严重污染环境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污单位,可案法律规定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条河南省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
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令第2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 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 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 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 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 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 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 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 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0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2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 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 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 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 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
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 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 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 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 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 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1 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 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 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 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 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 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 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 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人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 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人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 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 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
[整理]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 -------------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据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 议》修订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对严重污染环境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污单位,可案法律规定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条河南省
国务院令第430号_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0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 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 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 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 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1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 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 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戒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 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
建筑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准则
精心整理 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一、?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缴纳义 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 声的建筑施工单位。 二、?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核定的标准 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作为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 依据。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的,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 费。 三、?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12345678 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 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 上 收费标注(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
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蚀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芆一、?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缴纳义 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 声的建筑施工单位。 芁二、?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核定的标准 蝿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作为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的依据。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的,应征收噪声超标排 污费。 蚇三、?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螆超标分贝数肀1衿2肈3膄4膃5衿6膅7羆8 袂收费标准 (元/月) 罿350薆440莃550蚁700聿880肆 1100 肅 1400 蚃1760 腿超标分贝数蒇9薃10蒂11艿12袈13芅14芁15荿16及16 以上
海口开征混凝土粉尘排污费
海南省海口市近日通过摸底调查、企业申报、现场审核稽查等方式,对海口市区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开征粉尘排污费,做到足额、公平、公正征收。经过调查,海口市目前现有混凝土搅拌企业24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影响了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开始向各混凝土搅拌企业征收粉尘排污费。
三部委联合调整排污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排污费收入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三部委联合调整排污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排污费收入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国务院令549号
第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 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 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 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 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 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 复垦条例》公布施行 2011-03-11|作者:|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大 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 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 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 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 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 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 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 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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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项目安全检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