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 年修订 )国务院令 第 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 年修订 ) 国务院令 第 666 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 年修订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 向燃气用户持续、 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 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节约用气 ,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 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 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二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 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 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 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 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 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 使用、燃气设施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 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 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 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 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 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 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 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 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 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 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 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
国务院第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 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 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 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 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 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2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 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 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 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 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 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施工保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 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 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 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 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32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具 第二节燃气使用 第三节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 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 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 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 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 议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 批准;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 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 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 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业经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6月10日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 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安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1997年8 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 天然气等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 售、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 门,其所属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查看次数:549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 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 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 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 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 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1—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 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 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5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 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
—1—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
140501-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 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 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 文顺序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和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 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 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 济效益。 第四条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
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令第2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 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 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 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全文)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官网http://www.***.***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 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官网http://www.***.***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 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 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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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市政工程标准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