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渝府发〔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 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 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 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1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2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3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6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9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渝府发[2009]110: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 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 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 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 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 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 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8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 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时间:2011-6-910:22:49点击率:144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 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 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建设配 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 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 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 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 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 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 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 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 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 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 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1〕 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9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 称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镇规划区 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
在全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市政府就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表明了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市政府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从近一个月时间的情况观察看,市场反映平稳。这次调整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考虑了重庆的实际情况。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刚才市建委副主任但小龙作的工作报告和三个区县的经验介绍,都说明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在全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市政府就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表明了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市政府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从近一个月时间的情况观察看,市场反映平稳。这次调整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考虑了重庆的实际情况。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刚才市建委副主任但小龙作的工作报告和三个区县的经验介绍,都说明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3]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在此之前,己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2011)
-1- 重庆市人政府令 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 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 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 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 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 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 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 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 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 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 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 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 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 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 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 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 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 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
中国城市水管理法规与政策分析
中国城市水管理法规与政策分析——在此,所谓水法规的渊源,是指中国水法规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中国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关水和废水管理的各种法律类别,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文件 宣价费〔2008〕28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 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物价局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建委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物价局 财政局 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宣城市规 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 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包括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 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 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 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 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 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 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 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