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以提高软土地基上工程设施安全服役功能为研究重点,以服务地方为特色,坚持走产学研道路,形成了深厚软弱地基高速交通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深厚软弱地基防洪堤关键技术、深厚软弱地基地下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沿海产业带围海造地开发建设关键技术四个研究方向,对提升我省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保障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加快沿海产业带开发建设及提高土地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 成立时间 2006年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以浙江省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重点学科为依托,成立于2006年。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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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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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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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已广泛的应用于温州永强机场扩建工程、温州附二医人行过街通道工程、温州绕城高速公路、温州沿海产业带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项目中。 2100433B

方向一:深厚软弱土地基交通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l 软弱土工程特性及本构理论;

l 循环荷载下软弱土变形机理及本构理论;

l 交通荷载下基于软土地基长期沉降计算方法;

l 交通荷载下复合地基承载、变形机理及优化设计方法;

l 水载-开放式真空预压软土地基加固技术;

l 交通荷载下饱和土地基振动理论及控制技术。

方向二:深厚软弱土地基防洪堤建造关键技术

l 波浪荷载作用下软弱土地基强度弱化机理;

l 波浪荷载下防洪堤稳定分析方法;

l 地震作用下防洪堤变形、稳定与优化设计技术;

l 波浪荷载下防洪堤安全实时监控技术;

l 软弱土超高海堤新型结构型式及优化设计技术。

方向三:深厚软弱土地基地下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l 深厚软土地基桩基础承载、变形特性及设计方法;

l 深厚软土地基浅埋地下通道施工、设计及软弱土层加固技术;

l 深厚软土地基深基坑工程优化设计方法及信息化施工技术;

l 深厚软土地基地铁工程变形控制技术。

方向四:沿海产业带海涂围垦造地开发建设关键技术

l 大面积海涂淤泥地基真空预压处理机理;

l 海涂淤泥防堵快速固结技术;

l 海涂地基腐蚀机理及基础防腐蚀设计技术;

l 基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沿海产业带开发模式及地下空间安全保障技术;

l 海涂围垦工程建设废泥浆、地下室弃土资源化利用技术。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常见问题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相关科研用房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相关科研设备3000余万元,拥有GDS双向振动三轴实验系统、GDS多向静动力空心圆柱扭剪仪、GDS共振柱、GDS固结仪、GDS电渗固结仪、大型直剪仪、交通荷载模型实验系统、围垦工程模型实验系统、浅层地震仪、测斜仪、分层沉降仪、振动测试仪、土木工程健康状态在线监测系统、数字式基础工程全景检测系统等国际先进设备,为从事该领域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了良好的 科研环境和测试手段。

浙江省软弱土地基与海涂围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文献

浙江省围垦工程造价研究 浙江省围垦工程造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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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评分: 4.3

当前浙江省围垦工程又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加快我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和控制围垦工程造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通过对浙江省围垦工程设计阶段造价编制中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完善与改进围垦工程造价编制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控制围垦工程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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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法处理软土地基技术的发展及在浙江省海涂围垦工程中的应用 爆炸法处理软土地基技术的发展及在浙江省海涂围垦工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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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评分: 3

爆炸法处理软土地基技术的发展及在浙江省海涂围垦工程中的应用——爆炸法处理软土地基技术经过二十年来的发展和实践,已从当初只能处理十米左右深度范围内的“落地式”断面结构发展到现今已能处理二、三十米深的“悬浮式”堤坝断面结构等较深厚复杂的软土地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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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区海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龙湾区永强大道2988号(衙前段)

邮编:325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牵头开展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协同省科技厅审核建设方案,共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情况,协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支持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省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通知。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浙江省 核心研究方向 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浙江省 核心研发方向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条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省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八条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名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对2年责任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省科技厅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5%以内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批准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和生态环境研究所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作为承担单位,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和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聘任首席科学家指导日常科研决策。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整合所内从事水质科学与技术研发的骨干力量,组建了从事水质科学与技术研究的专业实验室,2008年成为浙江省嘉兴市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2010年成为嘉兴市水质安全保障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并于2011年11月正式获得浙江省科技厅的立项批准,启动浙江省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

浙江省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主要以环境风险需求为导向,以保障饮用水质和环境水质安全为主要目标,突出“水的质量”即水质,重点研究环境水、饮用水(包括水源水及处理工艺及自来水)、污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质及其生态毒理与健康风险,水质毒理的监测技术与仪器,以及去除和控制这些毒性风险的技术与理论,揭示水循环过程中的水质变化规律和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水质问题的本质,为水质控制提供工程技术手段和政策手段。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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