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 CE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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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称 | 中电标协 | 主管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
登记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 | 属 性 | 非营利性组织 |
社团地址 | 海淀区万寿路27号 | 主要成就 | 行业标准研制 |
别 名 | 中电标协 | 类 别 | 行业协会 |
理事长 | 刘洪昆 | 成立日期 | 1993年3月31日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2019 年4月 25日第四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四届理事会共有20位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名):
历军,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代理理事长)
公维锋,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马洪杰,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王学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王志刚,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王洪彬,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
左春,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田忠,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仲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刘松,阿里巴巴集团
孙育宁,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李新国,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伟,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何小龙,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陈锡民,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宁,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周一兵,伟仕佳杰
赵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娄宇,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韩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秘书长:刘志宏
姓名 |
所在企业 |
姓名 |
所在单位 |
马洪杰 |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马殿富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 |
王茜 |
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王志刚 |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
王学民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王洪彬 |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王蕴辉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
王薇薇 |
北京中金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
历军 |
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
公维锋 |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左春 |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龙哲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田忠 |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田胜利 |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冯磊 |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冯亚利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皓 |
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吕国峰 |
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
乔登俭 |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仲里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任志安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刘松 |
阿里巴巴集团 |
刘志宏 |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
刘法旺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
江锡强 |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 |
孙育宁 |
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
芦效良 |
中科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
李光亚 |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李新国 |
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杨卫东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杨文胜 |
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肖雪 |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
吴庆云 |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何小龙 |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
张伟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张从昕 |
国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陈锡民 |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林宁 |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
周一兵 |
伟仕佳杰中国区 |
周永荣 |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郝亚斌 |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
段红 |
北京信息化协会 |
娄宇 |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秦爱民 |
金锐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夏同飞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夏波 |
涛杭州祥博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候志国 |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
郭秀明 |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
宾军志 |
御数坊(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曹军 |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崔晓天 |
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
葛鹰 |
常州贺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韩俊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
蔡春久 |
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管东升 |
北京赛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戴红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
戴炜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
赵波 |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
李伟 |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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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简称:中电标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国电子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标准化研究、试验检测的单位、组织及个人等自愿组成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从事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活动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国家标准化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开展电子信息产业各技术领域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交流,提高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振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总部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法令,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章,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二)广泛联系全国电子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与建议,同时向企事业单位传递政府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会员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电子信息产业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参与电子信息产业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并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开展有关标准化活动;
(四)竭诚为会员服务。组织开展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学术交流,在会员中评选标准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举办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专题研讨;开展标准的宣贯推广,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提供标准化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等;
(五)加强与国内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标准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证由协会颁发,并由组织工作委员会管理。
第八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从事科研开发、制造、营销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应指派联络员一人与本协会联系,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承认本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由一名理事介绍,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一)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者;
(三)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一定;
(四)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积极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发表论文;
(四)可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四)积极参加研究、探讨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学术报告,积极提出对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观察员。会员、观察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有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和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同时,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也可按专业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守则或工作细则,作为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应按国家对社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会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0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是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各地区企、事业单位,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技术组织,广大标准化工作者和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物流、资金流、信...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GOS)、中国商品交易中心(CCEC)、虚拟"广交会"等大型电子商务项目在1997年相继推出,拉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序幕。1998年&...
快去中冶京城吧,那里钱多,呵呵,我有几个同学在那里上班,年薪15万,不过要说是实力可能没有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多。就钢铁行业来说中冶京城也是属于四大设计院之一的。
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开展与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有关的各项活动;加强国际交流,提高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振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协会接受信息产业部、民政部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若干工作委员会、若干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构成。
.. ,. 中国电子垃圾危害及处理现状分析 中国电子垃圾危害及处理现状分析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的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 加快,电子产品的淘汰成为一个当今中国的一个难题。中国 每年产生 230 万的电子垃圾,占世界电子垃圾总量的第二。 当前,各类电子废料已经成为增长速度很快的固体废弃 物之一,如废旧电脑、废家电、废通信器材等废弃电器以及 制造这些电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料、废物占用着大量资 源,形成庞大的“电子垃圾” 。如果对这些电子垃圾进行不 合理处理、处置又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 以此为背景,我们尝试对国内外电子垃圾现状、处理方 式等进行对比,在文献资料中提炼有关信息。电子垃圾如何 解决 ?电子垃圾有没有可能变废为宝 ?本文希望能为人们寻求 一种途径更好地应对电子垃圾问题。 本文对文献的综述基本上是通过对比国内外电子垃圾 处理的现状、处理措施展开。第二部分主要列举电子垃圾
2003年中国税收总收入与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突破:税收总收入超过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0.3%,增收额超过3000亿元,取得如此成绩,金税工程功不可没。作为增值税的生命线、打击偷、骗税的杀手锏和税务队伍建设重要基础的金税工程,为国家税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收益。随着金税工程三期“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建设的推进,金税工程必将发挥更大的威力。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简称:中电标协教培委),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下属分支机构之一,工作上受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承担电子信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研究,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才水平评测,人才培养及交流服务的支撑机构之一,接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中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中电标协教培委是由全国有关从事电子信息人才教育培训、电子信息人才使用、电子信息人才测评和电子信息人才服务等相关科研院校、企业、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简称中机标协)成立于1989年3月10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机标协是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综合性行业协会组织,现有会员单位573人。
中机标协以贯彻党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国机械工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和行业管理等,开展与标准化相关的活动;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标准化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机械行业标准化水平。
中机标协下设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企业标准化管理分会、机械工业职业标准化分会、排灌专业委员会、模具专业委员会、机床专业委员会、铸造专业委员会和内燃机专业委员会、拖拉机专业委员会和仪器仪表及自动化专业委员会等。
中机标协根据会员单位、标委会以及其他组织需要,提供标准化各种服务活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缩写CECS)。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本协会经建设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 组组织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编制企业标准;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书籍、资料;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推荐等。 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兴办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及标准制订和实施有一定贡献者。 单位会员:
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 团体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 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 热心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分支机构或本协会申请;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或本协会分支机构申请;团体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申请。 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批准,并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文献资料;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研究问题、撰写文章、提出建议;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依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与本协会保持日常联系;单位会员应与相应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个人会员应与有关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经相应分支机构同意后,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变更;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比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需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置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本协会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会员会费;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损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第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