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工匠”培育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武汉工匠”培育计划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培育“武汉工匠”高技能人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创新“武汉工匠”高技能人才成长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构建完善“武汉工匠”培养、评价、激励、使用、保障等工作机制,培养选拔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为“武汉工匠”,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为“三化”大武汉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武汉工匠”培育机制

1.加快培育平台建设。以企业行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为基础,搭建“武汉工匠”培养平台。依托重点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面向全市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提供公益性技能培训、实训和鉴定服务,按规定给予建设单位财政资金补助,为“武汉工匠”后备人才成长提供优质培养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强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高端职业技能培训,为“武汉工匠”储备后备人才,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者职工个人技能提升补助。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采取政府财政支持等方式,为企业培养一批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组织实施技师培训工作项目,加大技能提升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建立技能竞赛选拔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形成国内技能竞赛与世界技能大赛逐步接轨、竞赛标准与人才培养紧密衔接的“武汉工匠”竞赛选拔机制。对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养推荐的国家级一类竞赛第一名选手,直接评定为“武汉工匠”;对省市一类竞赛第一名选手,纳入“武汉工匠”优先选拔对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二)构建“武汉工匠”评价机制

1.推行用人主体自主评价。支持企业建立以技能导向为主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大力开展“企业首席技师”“企业技能专家”“企业技术能手”等评选奖励活动,将获奖人员作为“武汉工匠”选拔培养的后备人才,在政府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中作为优先选拔或者推荐对象,鼓励技能劳动者岗位立业、技能成才、争做“武汉工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委、市招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推进后备人才梯次选拔。向一线技能操作人才聚焦,完善多层次、可持续技能成才激励机制,形成“武汉工匠”梯次培育格局。深入开展“武汉市技术能手”“武汉市技能大师”“武汉市首席技师”评选工作,对入选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所在单位按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开展“武汉工匠”评选活动。从全市社会经济组织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长期工作在技能操作一线且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等以上荣誉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评选“武汉工匠”,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武汉工匠”评选组织工作,经基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文并颁发“武汉工匠”证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构建“武汉工匠”激励机制

1.加大“武汉工匠”奖励力度。给予“武汉工匠”人员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彰显高技能人才社会价值,营造全社会崇尚“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财政局)

2.拓宽“武汉工匠”发展通道。未获得高级职称的“武汉工匠”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直接推荐参评各级表彰活动。直接推荐“武汉工匠”人员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工匠”和各级政府专家津贴以及有关科技奖、专利奖、创新争先奖评选活动。支持“武汉工匠”人员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4.完善“武汉工匠”薪酬政策。鼓励企业参照中高层管理人员落实“武汉工匠”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企业推行“武汉工匠”人员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企业制定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办法,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激励机制,提高“武汉工匠”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5.提高“武汉工匠”政治待遇。推荐“武汉工匠”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动模范。推荐“武汉工匠”入选人员到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和科技协会等群团组织中挂(兼)职。将“武汉工匠”人员纳入市联系服务专家范围。(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

(四)完善“武汉工匠”使用机制

1.创造“武汉工匠”发展条件。支持用人单位设立以“武汉工匠”个人名字命名的工作室,对设立的“武汉工匠”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根据工作室项目产出绩效给予奖励补助。积极推荐“武汉工匠”工作室申报国家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支持“武汉工匠”技能领军。组织引导“武汉工匠”利用工作室等场所,带领开展联合攻关、技能创新、培训研修、带徒传技等活动。对指导竞赛选手取得优异成绩、带徒传技取得显著成果的“武汉工匠”,鼓励企业对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开发“工匠讲堂”特色课程。在全市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办“工匠讲堂”,组织“武汉工匠”研发特色课程,向广大技能劳动者传授技能技艺,传播“工匠精神”。“武汉工匠”特色课程经专家评审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4.打造“武汉工匠”精品品牌。对“武汉工匠”在技术创新中产生的重大技术成果、先进操作法,鼓励以发明人的名字命名,对符合发明专利申请条件的给予支持帮助,打造一批在国内有影响的“武汉工匠”品牌。保护“武汉工匠”通过革新改造、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形成的知识产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解决“武汉工匠”工作生活难题。积极为“武汉工匠”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供便捷服务,对其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岗位,支持“武汉工匠”享受我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公安局)

6.提高“武汉工匠”福利保障水平。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包括“武汉工匠”在内的各类人才办理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支持企业组织“武汉工匠”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同时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优先推荐“武汉工匠”参加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国内外研修培训、技能交流、出访考察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7.推进“武汉工匠”继续教育培训。支持用人单位编制“武汉工匠”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武汉工匠”参加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等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格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武汉工匠”培育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督办检查,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武汉工匠”培育计划深入实施。

(二)坚持政策引领,强化财政支持。通过行业规划和政策引导,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待遇,创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功的社会条件。“武汉工匠”培育计划所需奖励、补助和补贴资金,纳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规范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营造良好环境,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利用网络、视频、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武汉工匠”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以执着专注、敬业奉献、推陈出新、精益求精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工匠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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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的通知文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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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的 决定 (2007 年 5 月 8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 年 5月 15日武汉市人民政 府令第 1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 门”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2)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30 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 2002年 2 月 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 3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周济 二○○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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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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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函[2017]75号2017年7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注:详细内文请查阅原文件(市政函[2017]75号),或登录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www.xa.gov.cn—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7年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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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9日印发2021年2月9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5〕52号)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有感地震)以及地震谣传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次生灾害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2组织体系

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武警武汉市支队主要负责人,武汉警备区分管负责人担任。当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民防办、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市红十字会、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武汉城建集团、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海关、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广播电视台、武汉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

(3)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应急响应,视震情灾情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汉部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

(6)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7)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

(8)组织实施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9)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办)职责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市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负责地震监测工作,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有关文件、简报、各类文件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

(3)组织灾情统计、核实、上报、评估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适时修订市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业务培训、应急宣教、应急演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应急责任及措施;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7)督促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8)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100433B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武政〔1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顺利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无偿供地规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房地产发展规模,提供必须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制止以“集资房”名义搞变相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租金改革步伐,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制止住房无偿分配,增强城市居民购房置业意识,引导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还建房建设步伐,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外,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协调有关专业银行积极筹措还建房专项贷款,支持还建房尽早竣工,以妥善安置拆迁户。还建房专项贷款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银行负责组织落实。

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提高我市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市人民政府委托专业银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职工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业务;企事业单位可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四、为了缓解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对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办理还建房工程报建手续时,暂缓缴付有关税费,待商品房工程报建时,一次核定,按工程进度分期缴交。

对旧城改造中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了的还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补偿费仍按每户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五、旧城成片开发和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除粮店、煤店、菜场无偿提供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外,其他商业服务网点一律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或出租。按规划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可免缴各种建设费用,建成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出租。

六、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强化收费管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组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摊派、集资。

七、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率,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在旧城改造范围内逐步推行熟地批租,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还建安置工作,以缓解拆迁还建安置的矛盾。

在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对符合购买经济实用房政策的拆迁户、又愿意易地安置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实用房予以安置。

八、进一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鼓励市外、境外不同经济实体来汉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活动。进一步放开、搞活、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在拆迁户还建安置落实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对进行转让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可按其转让地价的20%一次性收取转让费,并办理转让手续。

九、加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革的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创造条件,走集团(股份)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路子。要切实转变利润增长方式,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消耗、盘活存量作为重点,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与协调。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应采取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骨干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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