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外文名 Taiyuan city land reserve measur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目    的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 特    点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二)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19号令)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3.将第六条修改为:“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4.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将该规章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5.将第九条(五)修改为:“政府征收的;”

6.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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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配置土地的资源。

第四条 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七条 市计划、经济、财贸、城建、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储备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 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

(三) 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

(四) 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

(五) 政府征用的;

(六) 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

(七) 荒芜、闲置被收回的;

(八) 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

(九) 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原因调整出的;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条 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 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 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必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 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 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 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必须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 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 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营业执照;

(五) 土地使用权证;

(六) 房屋所有权证;

(七) 土地平面图;

(八) 主管部门意见;

(九)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土寺收购补偿方式。土地收购补偿的金额、期限、方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方式:

(一)按照被收购土地评估地价结果的比例确定;

(二)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三)需要土地置换的,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购的单位、个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约交接土地,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八条 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应当依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拆除。

第十九条 对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基础设施配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对储备土地暂时不予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临时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储备土地的出租、抵押、贷款等方式筹措。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对上缴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市财政应当及时核定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 条符全收购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照合同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 什么是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

  • 什么是土地储备贷款?

    你好,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

  • 有谁知道什么是土地储备贷款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文献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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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 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 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 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 (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 地储备机构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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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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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11]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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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解 读 人:汪晖

解读时间:2019年5月

解读内容:

一、出台依据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二、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办法》规定的收购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已制约了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并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程序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二)关于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预付。《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储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补偿费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流程,在完成储备成本测算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履行项目签报程序,按项目改造进度预付一定比例的改造资金。(第十条)

(三)关于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针对原《办法》中补偿标准种类不全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通过对近年来收储的存量土地补偿费用抽样调查分析,并在借鉴外地市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抽样调查分析表见附件4,外地市补偿标准见附件5),《办法(修改草案)》对收购补偿种类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1.细化了收购土地类型。具体包括: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及其他特殊类型项目等情形。

2.提高了收购存量土地的补偿标准。新的补偿标准为:现状土地及房屋评估备案价格 收购土地面积的40%×所在区域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的30%,其中综合平均成交单价每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前两年度实际土地成交情况统计分析后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对收购存量土地补偿费抽样调查分析,按《办法(修改草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收购存量土地平均补偿费约170万元/亩,占全市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846万元/亩的比例约20%。

(四)关于收储土地的污染防治。为做好储备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办法(修改草案)》规定,收购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库存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经审计后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

此外,《办法(修改草案)》还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土地储备的指导、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提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的规模、前期开发及供应规模、临时利用和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等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调整,按照制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统一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收购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四至界限、面积、用途,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及登记情况;

(二)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标准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收购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同意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为产权清晰、申请材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涉及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协议书。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入储备土地的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属于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组织供地。

供应的储备土地属于已经核发土地证书的,在供应前收回土地证书;属于已经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依法解除抵押或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承担该地块的前期整理成本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整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门从纳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申请、核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后进行前期土地整理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整理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储备土地在储备期间的管护费用;

(三)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需要支付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其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的贷款应当是担保贷款,其中举借抵押贷款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申请贷款应当取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收储方案和市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举借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将各类财政性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以外列入市政府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周边土地储备,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的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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