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附着物

土地附着物,是指地上构筑物以及与土地连成一体的城市基础建筑。 
土地附着物在经济形态和自然形态上都与土地密不可分,故法律上二者的产权归属也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土地附着物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附着物 外文名 things adhering to land
概    念 地上构筑物以及与土地连成一体的城市基础建筑 关    系 经济形态和自然形态上都与土地密不可分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

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土地附着物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土地 60×40品种:其他琉璃瓦饰;规格:60×4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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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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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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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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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着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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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着物文献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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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 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 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 以本标准为基 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 浮动范围不超过 30%。凡有浮动的, 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 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 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 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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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2100433B

一、制定的背景

2019年10月16日,省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并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我局拟定了《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提交市政府研究审核发文。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0月,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发布实施后,省自然资源厅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局即开始着手补偿标准制定工作。2019年11月以来,我局组建工作专班,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征收办等部门负责人、局机关相关科室(单位)专题研究讨论,形成《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28日—7月17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荆门晚报及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根据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三、相关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

5、《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

6、《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7、《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发〔2016〕29号)。

8、统计部门《2017-2019年荆门统计摘要》。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该标准是对《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原指导意见规定“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为:框架结构1500元/平方米、砖混一类1200元/平方米、砖混二类900元/平方米、砖木一类800元/平方米、砖木二类58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60—300元/平方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城区房屋价格、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原重置标准偏低。比如:荆门市中心城区住宅销售均价,2017年5月为3845元/平方米、2020年5月为5147元/平方米,涨幅为33.86%;主要建筑材料(圆钢、水泥同型号),2017年6月荆门市圆钢价格3381—4244元/吨、水泥价格为350—430元/吨(含税),2020年6月荆门市圆钢价格3937.2—4579.8元/吨、水泥价格为507.40—542.81元/吨(含税),涨幅为7.8%—44.85%。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标准调整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为:框架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混一类1500元/平方米、砖混二类1200元/平方米、砖木一类1000元/平方米、砖木二类8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60—500元/平方米”。

2、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项目征收的地域、区段区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因农村、集镇、城郊等地域、地段不同,房租费用不同,经征求并统一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意见,现标准采纳东宝区政府意见,将补助费标准由以前的“不超过800元/月”调整为“原则上农村不超过700元/月,集镇不超过800元/月,城郊不超过900元/月”。“补偿期限参照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

3、关于搬迁补偿费标准、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条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等均一致,为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现标准中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二)《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本次青苗补偿标准主要是在参照省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测算,借鉴襄阳市、天门市等地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征求市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测算方法:耕地青苗补偿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1/10(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上一轮土地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青苗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即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1/10);菜地青苗补偿费=耕地青苗补偿费×1.1(修正系数)。比如沙洋县,区片1级别耕地补偿为43200×40%×1/10=1728,菜地补偿为1728×1.1=1900.8,根据测算结果,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沙洋县区片1级别耕地补偿定为1730,菜地为1900。

五、意见建议

结合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文件要求,建议《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名义下发执行。 2100433B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三)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同一征收项目内,既有集体又有国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

3.对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采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安置、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还建房屋回购安置、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还建房屋无偿安置等方式。

1.采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安置的房屋面积原则上砖混结构房屋按1:1、砖木结构按1:0.8比例还建。还建房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当。

2.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应在征收方案中明确。

3.住宅的主屋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其他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不得计入应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计算补偿金额,标准见《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自然户计算,其标准为原则上农村不超过700元/月,集镇不超过800元/月,城郊不超过900元/月。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与用途,以相关机构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九、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并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十一、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十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经费可参照国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相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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