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 文件号 | 国土资厅发[2005] 9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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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时间 | 二○○五年八月五日 | 执行时间 | 2005年9月1日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下简称“土地现状数据”)的权威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确认。
第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土地现状数据”的现状时点为2004年10月31 日(以下统称“统一时点”)。
第五条 “土地现状数据”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六条 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的“土地现状数据”可部分县(市、区)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部分县(市、区)采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七条 采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作为“土地现状数据”的,更新成果必须如实反映“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时点前的更新调查数据需变更至“统一时点”;时点后的更新调查数据需扣减2004年以后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还原至“统一时点”。
第八条 对“土地现状数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确认。
国家级确认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五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工作。国家级确认之外的“土地现状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确认。
第九条 国家级确认的“土地现状数据”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部地籍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部领导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 申请“土地现状数据”国家级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土地现状数据”确认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更新年度、变更或更新调查工作情况,更新调查与当年变更调查的数据差异、原因分析和衔接办法,更新调查成果转换到“统一时点”的情况等;
(三)土地利用数据库,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四)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见附表,附电子文档);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更新调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行政区域调整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说明调整情况,并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经省级审查后,将有关说明、分析材料及调整前后的数据一并报部。
第十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省级确认所需申请材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审查的内容:
(一)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的要求;
(二)材料内容是否翔实、准确,数据报表、电子文档格式是否正确且内容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拟采用的“土地现状数据”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四)更新调查数据与变更调查数据对比,差异的流量变化是否合理,原因分析是否客观,数据衔接是否科学。
第十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确认;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
附件:《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2100433B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 95 号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与依据。为加强、规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客观真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籍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审查与上报工作。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并将《技术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不同点状态上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土地利用目前的状态即没实施规划方案前的土地利用状态。时间顺序...
按2004年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简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至 2010年 ) 前 言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 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天津作为环渤海经济中心和我 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 , 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最大程度地发挥土 地效益 ,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现代化建设 ,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 ,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多年来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规划和管理 ,抓经济发展同时 ,注意合理 用地 ,搞城市建设兼顾耕地保护 ,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和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和 措施 ,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随着人口日益增多和经 济的快速发展 ,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 ,建设和用地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 ,结合天津实际 ,着眼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持续发展 ,立足于实现土地利 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安徽省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 来自:安徽省生态办 时间: 2005-3-21 安徽省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 (2003年— 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坚持用近 20 年的时间 将我省建成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省区,这是我省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是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工 程。 为落实《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矿产 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安徽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安徽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 徽生态省建设行业实施意见和市县规划编制指导细则的通知
水中土地公静静坐在18公顷的头寮大池正中央,当初村民请他搬迁时,圣意不允,现在水灌满了,小小的土地公祠如同立在汪洋之中,四顾茫茫,相较过去的香火鼎盛更显寂寥;不知道土地公是否后悔他的决定?还是劳碌几百年了,他早就算计好要图个清静生活?
土地公住水中,村民想拜土地公也只有搭船过去,但问题来了,并不是每户居民都有船,这一带就只有承租埤塘的养鱼户才有竹筏,虽可商请养鱼户搭载前往,也不收费,却担心水深危险,并不随便载人前往;久而久之,要拜水中土地公就只有在岸边「遥祭」了。
其实即使有船,也不是天天都能拜土地公,头寮大埤的水位落差极大,在农历年底及4、5月的耕种灌溉期,水位低可见底,根本无法行船,这段时间除非有连续大雨,不然是上不了土地公岛的。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力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进行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进行保护。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
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若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