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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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项目核查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指标下达;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事务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等示范项目,绿色建筑创新奖励。

(二)智能建造与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等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

(三)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四)建筑信息化技术应用。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数字化技术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

(五)宜居城市。包括绿色生态城区、宜居社区、绿色物业、智慧小区等示范项目,宜居环境范例奖励。

(六)工程建设标准化。包括优秀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程建设先进标准对标示范项目。

(七)建设科技。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计划、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

(八)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技术与服务。包括本条第一至七项所列举范围的由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标识评价、产品与技术认定等事项。

(九)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实行以下支持方式:

(一)资助方式。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预期成果,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投入费用或绿色创新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相应比例或等级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二)奖励方式。对申报项目达到的领先技术水平或获得的重要荣誉称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定额财政资金奖励。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 条第九条第一项绿色建筑创新奖励、第二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第五项宜居环境范例奖励、第七项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实行奖励方式,第九条第九项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方式实行,其他项目实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对于资助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第九条采用资助方式的项目范围中的一项予以资助。

对于奖励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第九条采用奖励方式的项目范围中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重点工作,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主要规定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必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申请;

(二)除另有规定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成果认定、获得批准、获奖等之日起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市实施,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申报第九条第二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第八项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技术与服务的,申报单位注册地必须在深圳市。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核查等,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拟扶持项目名单经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纳入拟资助项目库。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合同管理,由申报单位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拟资助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部门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受资助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实施进度,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具体按照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按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审查受资助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督促整改、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及孳生利息并与国库系统对账,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拟资助项目库:

(一)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规向他人透露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信息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6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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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所负责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主管使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扶持计划类别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绩效优先、管理规范、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管理,以及项目退出和资金清算收回等工作;

(五)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或修订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事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履行申报项目批复或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完善档案资料,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初预算编制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等原因须调整目录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资金需求,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经细化后的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

(二)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应项目,按规定格式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并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涉及跨年度资金安排的,应当按照当年度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三)市人大审议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部门预算草案后,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过程中,对申报主体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知申报主体将资助资金编入其部门预算。

第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年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报主体为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申报主体部门预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扶持计划后,申报主体按扶持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文通知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

(二)申报主体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可通过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资金合同等方式,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进度管理;

(三)申报主体为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各区预算管理单位办理资金拨付和管理。在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区转移支付有关规定下达指标后,申报主体按扶持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办理支出;

市政府对资金拨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渔业等领域,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渔业领域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渔业项目:支持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渔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渔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市外。

(二)渔业技术项目:促进现代渔业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包括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生物育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智能养殖设施(含深水网箱、深远海养殖平台等)、新型绿色渔业投入品、渔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现代远洋渔业项目:主要支持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鼓励企业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回运自捕海产品、建设远洋渔业综合基地等。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主要支持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五)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并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支持的渔业扶持领域或项目。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直接资助、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

(一)事前事中资助类。对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前沿领域中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事前事中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对资助金额较大、关键节点指标较为明确的项目,应实施阶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二)事后奖补类。对产业化、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广等类别项目,建立由市场决定资金分配的扶持机制,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档次、资金投入、建设规模、推广应用力度、专项费用支出金额等因素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事后奖励或补贴。

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领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按规定制定或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效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重点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申请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管理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符合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主体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主体项目未通过原因;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和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资料查验、现场核查以及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形成的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审核时,结合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无异议拟予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四)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行业要求的内容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按照市政府明确要求扶持方式确定的资助项目,须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五)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经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基本完成项目审核并编报专项资金预算,“二上”前按要求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预算,并通知预算管理单位按规定将当年度项目资金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可根据需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与申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预算明细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产业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申报主体定期报告制度,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定期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专项资金评估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主体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申报主体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及时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责令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视情况收回全部或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配套的操作规程中明确项目验收的完成时限。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要求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报告应当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结余资金处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结余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须调整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该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评审、核查、管理、验收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主体、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报主体、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多头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四十条第三款处理。

第三十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在业务上归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上级部门有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扶持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我市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循政府投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不纳入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十四条因保密需求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管使用的既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项目退出和资金收回等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三)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其他使用资金的义务。

第八条 市监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监察或审计。

第九条 受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应当按约履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为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等。包括:

(一)现代物流业领域。

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重点支持市重点物流企业综合实力提升、物流服务国际化拓展、绿色物流推广应用、物流网络体系布局、物流智能化标准化设备研发应用、交通运输与物流领域专业展会等项目,鼓励行业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物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民航业领域。

鼓励航空公司拓展我市客货运航线网络,支持客货运航空和通用航空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提升设施设备,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进一步推广“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促进民航业与区域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提升深圳机场国际枢纽竞争力,推动深圳民航业高质量发展。

(三)港航业领域。

推动深圳港口可持续发展,优化集疏运体系,巩固国际枢纽港地位,打造国际中转港,增强深圳港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缓解港城发展矛盾。

(四)绿色交通建设领域。

1.落实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采用技术改造、安装环保设备等节能减排措施,推动深圳绿色港口建设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2.在深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企业购置和使用液化天然气的新型泥头车,推进深圳泥头车(含搅拌车)更新改造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环保排放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确定资助或奖励名单,并结合我市财力情况,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或管理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地点、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当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不调整,确有调整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书面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便利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在规定信息网站进行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六条 在业务上归口市交通运输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上级部门有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及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现代物流业、港航业、民航业、绿色交通建设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涉及新设、调整政策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一个部门不超过一个专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34号)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原有4个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此为基础起草形成《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是指为了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分工进行了明确。

2、确定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现代物流业、民航业、港航业和绿色交通建设等四个领域。具体资金资助政策(如政策依据、扶持对象、支持方式、资助标准、政策有效期等)将在相关领域实施细则中另行制订。

3、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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