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印发时间 2017年2月7日

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亚市发改、规划、工信、财政、质监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专家具有给排水、建筑、结构、电气等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为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项目评审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且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凡有热水需求的新建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2-2009)及相关技术标准统一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七条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确保建筑美观和安装安全,同时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

第八条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优先选用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形式,采用集中辅助加热时可选用空气源热泵、燃气锅炉等辅助热源。当必须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宜采用分散辅助热源形式。

第九条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纳入建筑工程总造价,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节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

第十条鼓励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应用系统的改造、运行、维护、更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第三章方案审核阶段

第十一条在项目规划报建阶段,本市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建筑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交节能评估报告的,报告中应对太阳能热水的应用情况有所体现。

第十二条在项目规划报建阶段,本市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建筑须提交太阳能热水设计方案及《太阳能方案设计情况汇总表》(附表1)报市规划部门,同时明确各栋号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面积、集热器面积以及拟补偿建筑面积,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公示后,作为规划许可审批前置意见。

第十三条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将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系统平面布置图应合理安排检修通道,并充分考虑安置防护措施,以保证检修安全及预防设备高空坠落伤人等。对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要求屋面布置太阳能热水集热系统的面积不少于屋面建筑面积的50%。当该面积内布置的太阳能集热器产生的热量达不到设计耗热量的1/3时,设计单位需提供设计计算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意见,可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是须优先考虑执行其他先进技术标准,如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等。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应安装能耗监控系统,纳入楼宇管理系统,并上传至“海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预留监测点。所有数据采集、监测、传输等均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凡设计内容中含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2011年版)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试行)》(2011年版)进行审查,并注重对集热器集热效率的把关。图审合格证上应明确太阳能应用面积和集热器面积。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

对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应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注明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集热器面积等内容。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第四章实施阶段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落实试运行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改动并影响能效的部分,需设计单位配合按要求出具设计变更,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市住建局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招标、投标应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施工单位:

(一)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各企业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各类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对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新建和在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由承担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按照设计要求,严格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关键设备、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及重点部位、重点安装环节的监理。

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委托建筑工程原监理企业或有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切实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安装过程的监督。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按照通过专项图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对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减少安装集热面积的工程项目,及时报告市住建部门查处。

第五章验收阶段

第二十条在完成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相应建设内容及安装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系统进行测评(或形式检查)。在取得合格的测评(或形式检查)报告后,可进行系统专项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面积补偿、财政补贴等,下同)的项目由市住建部门(或市财政、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前须由第三方能效测评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能效测评或形式检查。

需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的项目包括: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

(三)申请绿色建筑运营标识且应用太阳能热水的项目。

在本管理办法要求范围内不需要进行能效测评的项目均需进行形式检查。

第二十二条形式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外观、关键部件、安全性能以及系统的实施量(包括集热器类型和面积,水箱容量和类型,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辅助材料等)和运行调试记录,并进行至少连续3天的运行测试。着重检查现场实际实施工程内容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对于存在设计变更的(包括集热器面积与设计文件(或申报书)不相符、系统运行方式及辅助热源方式的变更等等),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有效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能效测评内容包括:现场检测集热系统得热量、系统常规热源耗能量、贮热水箱热损系统、集热系统效率以及太阳能保证率。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形式检查)报告》内容需体现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及全年太阳能保证率是否满足设计(或申报书)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一般项目,在取得《测评(形式检查)报告》后,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关键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质安站到场监督,核对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类型、面积是否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致。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验收通知;

(2)《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2016修订版》(琼建质监〔2016〕138号);

(3)项目《测评(形式检查)报告》。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2-2009)以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未能通过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将视为工程项目节能分部验收不合格,需进行相应的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能进行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

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市质安站应出具《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2)。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没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一般建筑项目,在办理节能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经签属验收合格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享受政府优惠的项目,在取得《测评(形式检查)报告》后,市住建部门(或市财政、住建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的专家验收评估会,经评估审查通过的《验收评估报告》作为建筑面积补偿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专家验收评估会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评估申请书(向市住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验收评估意见表》(一式三份,附表3,获面积补偿项目提供);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获财政补贴项目提供);

(4)《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一式四份,附表4,获财政补贴项目提供)

(5)《能效测评报告》或《形式检查报告》;

(6)《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2016修订版》(琼建质监[2016]138号);

(7)《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竣工图》;

(8)《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结算书》(获财政补贴项目提供);

(9)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制度;

(10)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操作规程;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在办理节能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经签属验收合格的《验收评估报告》。须由市住建部门(或市财政、住建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组织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专项验收。

第二十七条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需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交《防雷系统接地电阻检验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

第六章运行阶段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的太阳能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购买人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的预定价格及其范围,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购买人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明确。

第二十九条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公用设施、设备和采用分户供热系统的公用管井、管道、循环水泵等纳入公用部分的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物业公司应根据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采取不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保措施。其它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公司维保或由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供应单位直接维保。

第三十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毛坯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立管安装预留到各用户内,同时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承诺协调施工单位调试好各用户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以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否则不予以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物业公司须本着“公开、诚信”的原则确定热水单价费用,该项费用由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正常运行的耗电费、自来水费、辅助热源费用、系统运行维护费等组成,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确保专款专用。每月收取的热水费用及系统运行的各项费用应在小区显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系统日常维护费用是指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辅助热源系统、输送管网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部分的日常维护费用,不含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等产权人所有部分的维护费用。产权人所有部分的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维保单位应做到设备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更换,保修期后的系统寿命期内,明码标价收费。物业公司须对维修更换项目进行监督确认,并对维修更换费用明细进行公示,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当年若列有专项资金计划的,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且单位工程集热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在项目通过专家专项验收评估后提交《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5),办理补助资金手续。项目补贴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要求集中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且未获得相关财政资金补助的,可按《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琼建科〔2010〕56号)规定补偿建筑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单体建筑实际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并且需符合以下测算标准:

(一)住宅、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所增加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面积总和的2.5%;

(二)宾馆、酒店所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客房总数的1.5倍。

拟申请建筑面积补偿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报建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方案审查时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补偿面积加入项目方案设计中统一应用,市规划局在审批前按规定公示。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质安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获建筑面积补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科〔2011〕57号)要求加强宣传,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已享受省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再享受中央和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支持,如已按《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琼建科〔2010〕56号)规定,获得补偿建筑面积的项目,不再同时享受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市节能减排奖励范围。

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情况作为绿色建筑标识与各类优秀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八条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将严格依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未按照业主的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或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责任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农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鼓励农民住宅和村镇公共建筑中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需求。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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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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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文献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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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名称】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1 月 1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 0一 0年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 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 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 包括太 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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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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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 2012〕3 号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 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 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北京市加快 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京政发〔 2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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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日前获悉,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审议通过《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当地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群众生活质量。

《办法》明确,三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确保建筑美观和安装安全,同时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三亚太阳能热水系统优先选用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形式,集中加热时可选用空气源热泵、燃气锅炉等辅助热源。当必须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宜采用分散辅助热源形式。

《办法》指出,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省里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落实试运行时间,确保工程质量。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未按照业主的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或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责任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节能减排事业发展,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基础条件

(一)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是推动我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长期战略,必须从当前做起,加快实施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快调整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产业结构,把发展新能源作为河北一大支柱产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是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的基本要求。省政府提出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重要抓手。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的基本途径,是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

(三)我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具备良好的自然资源条件。按接受太阳能辐射量的大小,我国太阳能资源大致分为五类地区,我省的张家口、承德位于二类地区,其他位于三类地区。二类地区全年日照时数为3000~3200小时,辐射量在5860~6700MJ/(m2·a);三类地区为2200~3000小时,辐射量在5020~5860MJ/(m2·a)。按照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等级划分,我省均属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地区。

(四)我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近年来在法规建设、政策完善、试点示范、产业培育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小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与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开始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有13个市、县(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示范县,4个列入省级推广示范县。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逾亿平方米,从事太阳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工程设计、建造的企业达百余家。

为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各地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邯郸市政府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在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该市主城区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已成规模化趋势。邢台市实施“太阳能建筑城”发展战略、保定市打造“太阳能之城”取得显著成效。这些均为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在全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为契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为核心,以节能减排为动力,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坚持科技引领和产业支撑。严格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保修、报废等各环节管理,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科技、产业等支持,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全省目标。到2016年底,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接近或力争达到50%,并在既有建筑中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

2、示范城市目标。为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根据全省太阳能资源分布、工作基础等相关因素,确定邯郸(太阳能资源带三类区)和张家口(太阳能资源带二类区)两市,为我省强制性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全部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率达到90%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并将其造价列入工程预算。经过两年示范,探索一条可复制、可推广、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路子,形成由示范城市引领全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新局面。

三、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严格制度管理,实现良好运行。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备案推广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安装使用的太阳能建筑应用产品,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节能专项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二)强化技术支撑,完善标准规范。研究出台符合实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技术指引,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推动太阳能光热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研究制定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工法、图集,形成比较完善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规模化、一体化和规范化。

(三)落实各方责任,保证质量安全。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建筑的朝向、容积率等因素,在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时支持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单位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确保外立面美观、整齐一致,安装维修方便、使用安全;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太阳能光热系统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优选系统类型,促进推广应用。根据建筑的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公共建筑和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可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照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可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当小于50%时,可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四、推进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两个强制性推广示范市及其他各市,要制定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规划、出台实施方案。各地的实施方案请于2015年1月上旬报省住建厅科技处(联系人:唐彬,电话:87805216)。

(二)定期检查考核。将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列入省住建厅每年一度建筑节能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加大对规模化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工作的考核力度,并将其结果在全省予以通报。

(三)争取资金支持。省厅将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省财政的资金支持。各地都要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资金支持。在力争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四)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监管、技术、施工、运行队伍建设,搞好人员技术培训,使其具备在相关岗位工作的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4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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