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测技术基本信息

书    名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测技术 作    者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四川省电力教育协会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1年01月
页    数 139 页 开    本 32 开
装    帧 平装 ISBN 750830379
印    张 1次 版    次 1

前言

第一章 大坝安全管理

第一节 大坝安全管理的现状

第二节 大坝安全管理的目的

第三节 大坝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二章 水工建筑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重力坝

第三节 水闸

第四节 土石坝

第五节 拱坝

第六节 泄水建筑物

第七节 水工隧洞

第八节 水电站厂房

第三章 大坝安全检查

第一节 安全检查的类型

第二节 现场检查

第三节 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四节 大坝的安全评价

第五节 工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大坝安全监测

第一节 大坝安全监测的目的和现状

第二节 大坝安全监测的项目及方法

第三节 大坝安全诊断新技术

第五章 观测资料的整理和分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观测资料的数据库的建立

第三节 观测资料的整理和物理量的计算

第四节 资料分析的数学模型

第六章 自动化监测网络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系统结构

第三节 系统功能

第七章 水工建筑物的维护

第一节 大坝的养护

第二节 土石坝的缺陷处理

第三节 混凝土坝的缺陷处理

第八章 水工建筑物破坏实例及大坝安全监控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大坝和水土建筑物失事(或事故)实例

第二节 大坝和水土建筑物失事(或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三节 大坝和水土建筑物安全性判断必须遵循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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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为《电力技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丛书》之一,主要阐述水电站大坝、水闸及其他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与大坝监测技术。内容包括:大坝安全管理的目的及内容;水工建筑物结构形式、设计原理、运行期稳定复查的方法;大坝安全监测项目及方法;观测资料的整理相分析;自动化监测网络系统;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破坏实例及大坝安全监控的原则。这本书作为水工专业具有中级职称初中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也可供有关专业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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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测技术文献

水电站大坝施工安全管理 水电站大坝施工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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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项目之一,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对水利工程的重视,更是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其质量问题也将成为重点,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重视.文章重点以水利工程中水电站大坝为例,针对现阶段水电站大坝发展现状进行详细地阐述,并就其施工作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从而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措施,以便更好地推动我国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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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项目之一,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对水利工程的重视,更是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其质量问题也将成为重点,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重视.文章重点以水利工程中水电站大坝为例,针对现阶段水电站大坝发展现状进行详细地阐述,并就其施工作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从而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措施,以便更好地推动我国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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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 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5年进行1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新建工程的第1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5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 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员问题】水电站大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

【解答】1、施工期围堰的安全管理

在施工道路使用期间对围堰的边坡稳定进行监测和防护,疏通施工道路的排水通道,保证排水畅通,避免漫流破坏堰体坡面;对土石围堰可能出现的局部沉陷及时进行培高,并协同监测部门对堰体局部沉陷后的渗流情况进行分析;保护好围堰与岸坡接头部位的排水设施,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铺设风化砂编织袋,防止雨水冲刷;在临近围堰坡脚附近的石方爆破施工中,对堰体坡脚进行连续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下闸蓄水安全管理

下闸蓄水时,积极配合本地承包人对由其他承包人安装的永久泄水和挡水建筑物的闸门、门槽、启闭机和拦污栅进行全面检查,对自身安装的封堵门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区域内的水库淹没范围进行清理,拆除淹没区内搭建的临时工程建筑物,清除有碍水电站运行安全的施工废弃物和建筑垃圾,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水下边坡的稳定,防止岸坡坍方。

3、瓦斯隧洞段安全施工处理措施

3.1 瓦斯隧洞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

钻爆开挖要坚持多打眼、少装药、短进尺、快喷锚、强支护、勤检测。采用超前注浆锚杆双液注浆,加固岩体及堵塞岩体裂隙,减少或阻止瓦斯外溢。采用湿式作业:钻孔与喷射混凝土作业要做到先开水后开风,以密闭粉尘,避免产生火花。拱架连接:所有格栅和型钢拱架连接钢筋一律采用机械连接,不得焊接连接。

3.2 瓦斯隧洞施工通风安全技术要求

瓦斯隧洞施工前,要根据勘测设计文件提供的隧洞瓦斯最大涌出量、里程段落长度、投入机械设备及人员数量等因素,考虑一定富裕系数,提前做好通风设计计算,确定施工通风风量、风速,科学选配隧洞施工通风所需风机、风管的性能和规格。确保隧洞空气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允许浓度以下。要选用防爆型风机、阻燃型防静电风管,风机距洞口20m布置。因工序衔接、施工组织等临时停工的施工部位不得停风,不得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进行机械施工作业。

4、爆破安全管理措施

爆破安全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特性,懂得爆破常识和安全规程,必须经过严格考试合格,持主管机关发的爆破工操作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工地使用的爆破材料,由爆破负责人员领取本班需用量,雷管、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电力爆破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使用复线,电力爆破网禁止利用或大地代替其中一根导线;已架设好的支线电网两端,在和下一部分导线连接之前,必须接成短路,须待各支线网路全部工作完成及所有人员撤走后,方可连接各支线网线,并将支线连接在网路的母线上,母线接人电源前应接成短路,待接线人员接好线路并向控制起爆器人员报告接线完毕,负责起爆人员才能把母线接上电源。电力爆破前,爆破区内所有电源必须断开。电起爆线路接好后,进行总电阻和端电压的测定,保证通过每个雷管的电流大于起爆电流。群炮爆破时,每个区间的线路电阻差值≤5% .禁止用裸线当主线沿地敷设。爆破地点划定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志,派专人负责警戒;雷暴雨天气,不得进行爆破作业。杂散电流区不得采取电力起爆。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条 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者工程隐患。

第五条 监测系统应当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监测工作。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监测系统鉴定评价和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对于坝高10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门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

第八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系统设计,编制监测设计专题报告,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功能以及各监测项目初始值选取原则,并且对监测频次、监测期限和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内容包括监测设计说明、监测项目竣工图、重要监测项目及其测点信息表;监测方法、频次和期限,巡视检查要求;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注意事项、维护要求;监测资料整编分析要求等。

第九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测定各监测项目的蓄水初始值,并且经过建设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监测系统移交前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及图集、审查意见和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在首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时报送大坝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电力企业负责。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水工建筑物和监测技术专业知识以及大坝安全管理能力,并且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建立运行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不得擅自减少监测的项目、测点、测次和期限。

当发生地震、大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及时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对测值的可靠性和监测系统的完备性进行评判,掌握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监测仪器设备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投运的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应当达到实用化水平。对于坝高10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的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在线监测功能。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分析。年度整编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并且应当结合工程情况和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长系列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工作,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开展,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应当系统分析监测数据和巡视检查情况,结合工程地质条件、环境量和结构特性,对大坝安全性态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并且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规定报送的监测项目,电力企业不得擅自停测。对于失效的仪器设备应当尽快修复、更换或者采用其它替代监测方式。

对于其它监测项目的设备封存或报废、监测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经过技术分析和安全论证,由电力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实施情况应当报送大坝中心。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委托监测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日常监测和检查、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监测数据整编分析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被委托单位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当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时,电力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审查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电力企业应当派监测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

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对重要监测项目采取临时监测措施,保证监测数据有效衔接。

第二十七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电力企业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电力企业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送大坝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年发布水电站大坝监测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事故的单位,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监测系统复杂,是指因大坝结构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类型众多;或者监测系统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经验不足。

(二)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是指监测设施的检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和仪器设备基本资料表,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验收报告等。

(三)运行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是指监测记录、巡视检查记录、监测报表、监测仪器维护记录、仪器送检记录、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技术报告、监测系统鉴定评价报告、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等。

(四)重要监测项目,是指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

(五)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大坝的电力企业或者电力企业委托的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二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能源局注册登记的小水电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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