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2011年12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1〕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就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制度建设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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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外文名
文件号 鲁政办发〔2011〕74号 类    型 文件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5日

(一)依法实施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分包活动,要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工程;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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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每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确保工程建设合理费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导致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措施费要列入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四)全面收集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收集可行性研究、立项、环境评估、安全评价、勘察、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明确记录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认真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常见问题

(一)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要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步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本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依法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清出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业绩不良的及时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继续组织开展“鲁班奖”、“国优”、“市政金杯”、“泰山杯”、“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创建活动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十佳企业”评选活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评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

(四)坚持科技兴安。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施工和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大力推广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起重机械安全保险电子集成系统;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公开曝光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劣质建材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行为,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一)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

(三)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低资质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各地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四)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监督机构要派出监督人员现场督促整改,隐患不消除监督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落实和结案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建设过程中凡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调查处理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落实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行政许可申请;对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一)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及时按程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强化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措施。要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三)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承接新的工程。

(四)确保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服务,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失准、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吊销单位资质并依法对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作出处理。

(五)切实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各地要实施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及假冒伪劣建材的,禁止其产品在本地使用。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六)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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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发〔 2011〕 7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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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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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

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

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健全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三、规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6.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7.规范标后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四、规范评标定标活动

8.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

9.完善评标方法。改进综合评估评标法,把企业施工现场考核、履约情况引入评标环节,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业绩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其他工程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具体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10.严格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抽取平台,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抽取专家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专家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平台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利用技术手段操纵专家抽取、提前获知专家名单。定标前,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专家信息要进行保密管理。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11.建立招标项目代理责任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2.严格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设置。同一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在2个及2个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其备案的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自行完成。分支机构在一个备案有效期内无代理业绩的,不得进行延续备案。

六、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13.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优化专家库结构,为异地抽取专家和远程评标提供服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14.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不公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七、创新监管机制

15.优化招标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建设用地手续办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开标。

16.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17.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做好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全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的对接,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电子招标投标应用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18.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修订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实行恶意投诉责任追究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落实工作责任

19.全面清理涉及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相抵触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收录全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的依据,统一向社会发布。

20.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备案、过程监督、合同备案、履约监管及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责;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完善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不得代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2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监管队伍,确保监督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对各地工程招标投标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办。

22.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中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要坚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农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帮助农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

我省作为震灾多发省份,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有44%的面积和45%的人口处在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近几年来,我省地震、建设等部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开展了村镇建设规划和地震安全民居工程试点,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仍然不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规范农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建设场地,未对抗震不利地段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缺少规范的抗震设计和抗震措施,普遍存在着基础与地基不牢固、结构不合理、主体强度不足、跨度和开间过大等现象,导致房屋整体抗震性能差;建筑材料和材料配比达不到基本要求,缺少施工质量检查和监督,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队伍缺少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等等。

二、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和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力争在2020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省有山区有平原、有沿海有内陆、东西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坚持经济实用、抗震防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设既可抗御地震,又可防御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价合理、经济实用的房屋,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现代村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三、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思路。通过广泛开展全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农村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研究,编制种类齐全的建造、加固图集;通过建设一批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形成农民新建、改造、加固住房优先考虑抗震问题的社会氛围;通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不断夯实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农村防震保安的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规划和质量管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加强对统一建设的农居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3.抓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民居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的特点,开展农居抗震技术开发和施工工艺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农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为农居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防灾技术。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4.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体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实施好《山东省防震减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鲁政发〔2006〕25号)中确定的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

(二)加强对农居建设的监管力度。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建设质量监管办法和程序。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广电、科协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省财政统筹给予支持。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予以重点帮扶。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结合村庄规划编制、村庄治理试点、“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等,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试点示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持久地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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