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 2018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满足国家、省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的各类技术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认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程序、标准,通过“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和发布相关认定信息。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六条 节能认定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各设区市自行印制、颁发。

节能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认定、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内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节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三)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并满足省节能认定技术要求;

(四)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广应用价值;

(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三)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并提供技术说明书;

(四)对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应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五)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六)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节能认定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申请企业可不提供。

第十条 节能认定申请企业应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节能认定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在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齐全性与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三)通过审查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继续节能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复审换证。

第十三条 当技术产品设计、工艺或标准等有重大改变时或复审换证超期,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第三方机构对节能认定提供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时收回其认定证书,责令在3个月内整改:

(一)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二)擅自改变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技术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被投诉举报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第十七条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

(四)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的;

(五)认定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

(六)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及认定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4〕2号)同时废止。2100433B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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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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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文献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申请资料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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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精神,对《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为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2014年1月,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厅制定印发《认定办法》(鲁建节科字〔2014〕2号),建立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制度(节能认定制度),明确由省厅负责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自《认定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对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推进、培育发展新型节能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本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利企”的原则,自2016年以来,我们对节能认定制度不断优化调整,2016年7月,下放部分产品认定事项,取消认定抽检环节,不指定产品检测机构;去年7月,开发上线“节能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将省内企业认定全部下放至各设区市,省厅仅负责省外企业认定。按照省厅有关通知要求,各市完善节能认定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让企业切实感受到了快捷便利。但是,各市在组织实施节能认定工作时,也存在缺少法规依据、权责界定不清等问题。为此,我们提请省人大常委对《山东省民用建筑条例》第十五条进行修改,并于9月21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依据新的规定,结合当前形势,我们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

二、起草的依据

2018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修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四大部分,共二十条,对认定制度的含义与性质、组织实施、监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全面下放认定事项。《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内企业直接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厅负责制定发布统一的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并对各地进行监督、指导。

(二)简化办理条件及程序。《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节能认定全面通过“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第八条至十一条,明确了受理条件、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可不再提供,将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时限由“6个月之内”放宽至“1年之内”,对生产现场核查不再作硬性要求。

(三)强化认定事后监管。《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第三方机构对节能认定提供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服务。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及严重程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对撤销认定证书的,规定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精简认定产品范围。《认定办法》配套公布的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对原来的8大类、100余项技术产品进行了大幅精简:一是生产工艺成熟、应用较为普遍的产品,如: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非粘土瓦等;二是成套系统的配套材料,如:墙体保温材料、专用砂浆、中空玻璃等;三是已纳入其他部门质量监管体系的设备,如: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设备、可再生能源应用设备、空调设备等。调整后的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墙体保温系统、节能窗等3大类、31项技术产品,数量精简了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使建筑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各类技术、设备与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技术或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或产品,通过颁发证书的方式认定其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认定技术与产品目录。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初审、上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部分技术与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认定证书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编号印发。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生产与应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五)产品(技术)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七条 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

(七)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技术)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办理认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省内生产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认定申请资料,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企业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资料的齐全性与有效性。通过审查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发布。资料审查

与现场考察合格的,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装备、生产工艺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

(四)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在进行评审前,应通过科技鉴定或技术论证。通过评审的,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

(六)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可简化认定流程。

第九条 对部分应用范围广、标准规范完备、成熟可靠的技术与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下放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统一编号、发证。

第十条 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认定复审。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与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其生产、应用情况。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对所辖区的认定企业进行1次以上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作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手段,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随机选取部分认定技术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产品种类和生产规模等,确定部分典型企业。典型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建立认定企业诚信行为档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优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为出台地方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作出贡献的;

(三)企业或产品获得权威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凡优良诚信行为记录达到3次以上(含)的,可适当减少检测项目、简化认定流程。

第十六条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提供假冒伪劣技术和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的;

(三)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的;

(四)被投诉举报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时撤销认定,责令在三个月内整改:

(一)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二)擅自改变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四)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拒不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四)认定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六)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七)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7号)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19日上午,厅长王玉志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委托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印章等有关事项。

会议确定:修改完善《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制度的含义、性质、组织实施、监管责任等进一步明确,按程序报省司法厅审查备案,以厅名义印发实施;制定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并同步升级“省节能技术产品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将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统一规范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并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制定《委托审核管理办法》《申报资料指南》,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委托审核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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