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审批现场考核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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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审查程序,保证审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次申请资质和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备案资格增项、延期的检测机构均应按本规定参加现场考核。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考核管理办法,组建和管理现场考核队伍,编制现场考核规范及准则,制订现场考核计划。
第二章 现场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材料申报、受理。
(一)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管局。
(二)省建管局对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下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审查合格的,下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第五条 考核组成员与考核时间安排。
(一)现场考核组成员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中抽取,根据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数量由3名或3名以上专家组成,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现场考核时间一般安排一天,对于申报范围大、项目多的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天。
(三)现场考核计划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现场考核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通知被考核检测机构。
(四)考核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现场考核通知书》中规定时间对检测机构实施现场考核。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现场考核通知书》和《检测资质和备案资格现场考核反馈意见表》(附件4)于现场考核前一周交被考核检测机构。
第六条 考核组长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纪律要求,确保现场考核工作有序有效完成。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考核检测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现场考核组成员;被考核检测机构可以对考核组成员向省建管局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省建管局裁定。
第八条 现场考核组应按照现场考核计划实施考核工作,被考核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被考核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现场考核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45日,由于被考核检测机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考核的,终止本次申请。
第三章 现场考核内容
第十条 现场考核基本内容:
(一)检测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检测人员配备及人员操作技能;
(三)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的配备及管理;
(四)检测场所;
(五)检测管理;
(六)检测工作质量;
(七)检测档案管理。
具体考核要求、评定规则见《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现场考核报告》(附件5)。
第十一条 被考核检测机构应按标准要求配置设备、人员、软件及其他设施,如发现虚假现象,省建管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现场考核流程
第十二条 现场考核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操作考核、考核汇总、末次会议。
第十三条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考核组长主持,明确考核总体要求,部署考核计划,对考核组人员分工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从检测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环境、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检测行为及工作质量等方面,对相关证明文件及记录、报告进行查阅,并对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管理软件应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操作考核。
(一)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由现场考核组下达,参加现场操作考核的检测人员应根据任务要求,结合检测设备将某项目或检测参数的整个检测过程进行实际操作,同时回答专家对检测过程的提问。
(二)在现场操作考核过程中,专家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的操作、数据记录、报告编写等进行全面考核。
(三)现场操作考核的项目(参数)要有代表性,既要有一定的难度,又能覆盖被考核机构申请的资质、备案资格范围。
(四)参加现场操作考核的人员应具备被考核项目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每个检测项目按实际持有《检测人员管理手册》人数考核,但不能低于该项目规定的最低人员配备数量。
(五)经现场操作考核,如果一个检测项目考核合格的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规定的配备要求,则该项目不予推荐审批。
第十六条 考核汇总。
考核完毕后,考核组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备案资格现场考核报告》内签署考核意见,并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最终形成本次现场考核结论。
第十七条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考核组长主持,考核组长在末次会议上宣布考核组最终考核结论,并针对提出的整改要求,与被考核检测机构商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超过7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建管局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考核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组应依据现场考核的有关要求做出公正的考核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考核报告负责。
第二十条 省建管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现场考核进行抽查,并根据工作计划选派人员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组人员应遵守省建管局关于现场考核组成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考核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考核规范或准则开展工作;
(二)尊重被考核检测机构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考核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考核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建管局对违反现场考核规定的现场考核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现场考核专家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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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 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 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建管局) 负责 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 机构的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检测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又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关于2022年第5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告第2288号
现将2022年第5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结果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资质 | 审查结果 | 备注 |
1 | 广西鼎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见证取样检测 | 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