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 类    别 指导意见
颁发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 内    容 电力

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2004]1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四川电力供需实际,在认真总结近几年直购电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直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保障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电力市场;从四川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鼓励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用电企业,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四川电力工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实现四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总结我省近几年直购电工作经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1.规范有序实施。直购电试点工作要坚持统一部署,立足于规范、有序实施,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上,以维护我省正常供用电秩序,切实保障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多赢”。

2.引入竞争机制。直购电试点工作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构建统一平台,采取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见面的方式,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直购电电价、结算办法并在双方签订的《电量直接购售合同》中明确,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提供过网输配电服务并与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签订《委托输电服务合同》。

4.确保电网安全。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要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维护正常电力调度秩序,确保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扶持优势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用电企业,将每年的新增用电量纳入直购电量进行集中使用,对重点优势企业实施直购电试点。

6.合理配置资源。直购电试点工作要按照“水火平衡、丰枯平衡”、“水电不弃水、火电多发电并兼顾丰期多储煤”的要求,在电力供应相对富余的时期实施,重点消纳丰水期富余电量,在枯水期按各地制订的合理用电方案实行停、限电。

二、直购电试点的适用条件

(一)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3.四川有优势、有市场、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不含化肥企业):生产电解类产品(含电极铝箔)、工业(单晶、多晶)硅、电石、炭素、氯碱、铁合金、电炉钢、黄磷、氯酸盐等产品的企业及其他重点优势企业;年用电量在3亿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

4.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5.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必须按调度要求参与系统的错峰、避峰,电力供应紧张时实行停、限电。

(二)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结合四川电网的实际情况,凡并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可参加直购电试点。

3.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原调度、结算等关系保持不变。

4.维护电力调度秩序,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系统调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组织实施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全省直购电试点工作。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电力用户的准入进行审核;省物价局、省经委、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共同测算过网费,省物价局负责审批过网费标准并监督实施;成都电监办负责监管四川电网安全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实施;省电力公司负责直购电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电力用户自愿向所在市(州)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贸)部门商当地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关要求对电力用户进行初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可参加直购电的电力用户。

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制订《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召开供需见面会,公布相关信息,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双方签订《电量直接购售合同》,省电力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三方签订《委托输电服务合同》;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按本《指导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认直购电量及过网费等,其中过网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批并抄省经委;在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进行直购电试点之前,过网费暂按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标准掌握。

省电力公司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合同具体组织实施。

五、供电方式

(一)在电网输电能力和安全约束允许情况下,省电力公司应为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提供输电服务。

(二)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原则上必须通过现有公共电网线路输送。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省电力公司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

(三)电力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省经委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

(四)直购电力电量应纳入电力调度计划,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五)参加直购电的各方必须服从电力调度,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直购和委托输电服务相关信息、数据、报表,遵守电力调度规章制度,维护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六)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协调试点企业的检修计划,发布预计的输电约束信息,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时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六、监管

在直购电试点工作中,成都电监办负责监管《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重点监管并督促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年度实施方案》,确保我省直购电试点规范有效实施。各市(州)经(贸)部门负责对本地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供电企业进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施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经委通报。

七、其他

直购电试点的具体实施按《年度实施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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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制订《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

一、对原已实施直购电的企业,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后进一步完善手续,原则上继续维持原来的直购电方式。直购电价由供需双方商定。在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进行直购电试点之前,过网费暂按不超过0.10元/千瓦时(含税、线损、煤电价格联动提价0.037元)的标准掌握,过网费没有达到0.10元/千瓦时的维持原标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对新参与直购电的企业,实施时间限于丰水期(5月1日至10月31日),全省直购电量原则上控制在15亿千瓦时以内。在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进行直购电试点之前,过网费暂按不超过0.10元/千瓦时(含税、线损、煤电价格联动提价0.037元)的标准掌握,从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三、2005年直购电量预计为79亿千瓦时,其中去年(2004年)实际实施的直购电量约64亿千瓦时,今年(2005年)丰水期新增直购电量15亿千瓦时。

四、今年(2005年)丰水期新增直购电量15亿千瓦时,集中用于今年(2005年)新参加直购电的电力用户并全部由水电厂供给,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火电厂丰水期多储煤,为迎峰度夏和枯水期储煤打好基础。

五、所有参加直供试点的企业都必须规范操作。原已实施直购电的电力用户,原则上按2004年实际直购电量调控;新参加直购电的电力用户,直购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年用电量的一半。参照同类型电力用户实施直购电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四川其亚铝业集团公司的直购电量。

六、并入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可参加直购电试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和《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153号)

《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和《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19日

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 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的区别

    从朱镕基总理上台后,在2003年将发电厂(发电企业)和电力公司拆分开,即发电厂(发电企业)只管生产电能,生产出来后通过厂内升压站送到变电站再到电网,从升压站出口开始,后面的设备都属于电力公司的,然后送...

  • 四川省地方电力局和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四川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在四川的子公司,负责整个四川电网的运行、维护、投资等等。四川省地方电力局是省水利厅下面的一个单位,个人感觉是在捡漏~~~国网不要的小水电、农电就给它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待遇怎么样

    国家电网福利待遇有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其他福利构成。四川省电力公司应该大体相同。

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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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大用户(含独立核算的配电企业,下同)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核心,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科学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

(2)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要达到下列目的:

-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发展;

-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

-探索输配分开、电网公平开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促进竞价上网,进一步打破垄断,加快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

-探索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价改革,促进电网的可持续发展。

(3)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试点,防止一哄而上;

-规范起步,规则先行,切实保障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盲目无序;

-立足多赢,创造多赢,充分发挥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作用;

-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维持电网电力电量供应平衡,保持电价总体水平稳定;

-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为试点工作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参加试点的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

(4)参加试点的单位原则上应处于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的地区,且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含内部核算电厂)、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的大用户,可申请参加试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原则上,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且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可申请参加试点。

(5)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

(6)非配电企业的大用户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配电企业销售直购的电力电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

(7)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电厂暂不参加试点。参加试点发电企业原核定的上网电量、调度、结算等关系保持不变。

(8)试点电量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

(9)电网公平开放。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提供过网输电服务。

(10)自主协商直购电价格。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价格、结算办法,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

(11)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的要求,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近期暂按交易所在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的原则测算,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国家出台新的输配电价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12)规范直购电合同管理。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应参考《电量直接购售合同(范本)》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范本)》,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电量直接购售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负荷、电量、供电方式、生产计划安排、计量、结算、电价、调度管理、违约责任、赔偿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13)专项和辅助服务。电网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负责提供专项和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根据合同约定对电网经营企业提供辅助服务。专项和辅助服务价格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在近期按交易所在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的原则确定输配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和大用户不再另行收取专项和辅助服务费用。

大用户已有自备线路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时,专项和辅助服务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测算、报批,并在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

(14)加强调度管理和调度信息披露。发电企业、大用户应当服从电力统一调度,并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直购和过网供电服务相关信息、报表。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合同(协议)进行调度,并及时向发电企业、大用户披露电力调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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