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nǚ zhí gōng láo dòng bǎo hù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基本信息

中文名 女职工劳动保护 外文名 Labor protection of female workers
出    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行时间 2012年4月18日

内容简介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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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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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文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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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 单位 :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20 分)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年 4月 18日国务院第 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9号公布施行。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 、 、与其 或 者 。 3、女职工生育享受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 4、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该允许有 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 其 和其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女职工“四期”保护 ,即 、 、 、 。 7、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应当予以协助。 8、女职工不得从事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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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要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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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含答案 ) 一、单选题(共 85 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19 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 月 28 日 B、5 月 1 日 C、5 月 28 日 D、4 月 30 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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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早期的劳动立法就是针对童工和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而规定的。如英国1842年颁布工厂法规定,禁止使用女工和10岁以下的童工从事矿坑内劳动。1847年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岁以上18岁以下的童工及女工的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进入20世纪以来,对妇女劳动保护的范围从工作时间保护扩大到男女就业平等、同工同酬以及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其身体的工作等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增加了有关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的规定,并制定了有关妇女劳动保护的单行法律。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的原则要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章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章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第2章规定了妇女的劳动权,第5章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③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④对女职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2100433B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00433B

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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