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用于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规定。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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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环境监察局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环境监察局副局长3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纪检组合署)。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保密、档案、保卫、财务、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环境政务信息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以及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本市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党群、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宣教科。

组织草拟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对局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初审,负责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案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

(三)环评审批科。

编制全市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和审查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政策,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市、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和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本市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四)污染防治科。

监督管理全市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与核技术应用、化学品、机动车、光、恶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区)水质考核制度;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水环境污染问题。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工作;负责核发水、大气、噪声等排污许可证;负责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的行政许可;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环境监察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申请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与环保守法证明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实施行政处罚。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其他事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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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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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位于哪里

    攀枝花市环保局在东区竹湖园斜对面,邮政大楼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本市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划出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增加的职责

1.省人民政府公布交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的事项。

2.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3.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职责。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的职责。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党组书记、局长

  • 姚铠滔

党组成员、副局长

  • 罗颂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 张文画

党组成员、副局长

  • 吴启鸿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 李云清

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副处级干部

  • 罗汝峰

副调研员

  • 曾干平

副调研员

  • 张克麟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其他事项文献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各审批事项申请文本说明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各审批事项申请文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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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各审批事项申请文本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设立的环保审核; 在城市市 区内建筑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批准(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 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 》第一类第 1、2、10 项和第二 类第 2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由有资质单位编 写,无固定格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工业类、基建类、 第三产业类,见所附表格。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 》第一类第 3 项)——由申请者提交书面 申请,无格式文本。 3、防治污染设施或者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 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 》第一类第 4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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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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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环 境污染的应急处理处置, 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 财产 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筑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 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实施和落实总体预 防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重点任务, 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 发生。 1.2.2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 织协调能力, 增强各部门和各要素的整合优势, 保障应急处置的 资源配置。 1.2.3 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的信息系统, 确定我市的事故防范重点, 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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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梅州市大桥管理养护所

梅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梅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MEI 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MZ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梅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梅州市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及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梅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梅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83号市政大厦。

第六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梅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利用协会和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业法律法规。

(二)研究建筑业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在理论上起导向作用。

(三)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建筑业行业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全省建筑业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遇到的难点、热点或焦点问题,代表行业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积极探索行业不同发展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方式,在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不断为行业自律赋予新的方式和内容。

(五)与全市建筑业内各专业协会、全市各县(市、区)建筑业代表机构一道合作,为推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组织协会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协调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开展经营和技术合作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六)为全市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人才,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同国际国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推广交流国内外、市内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行业和建筑业企业走向国外省外市场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法律支持。

(八)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开展为提高全市建筑业科技水平的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活动和推广科学管理活动,总结、提高、推广先进科研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管理经验。

(九)组织评选市优质工程和“双优”示范工地,积极做好推荐省优质工程和 “双优”示范工地评选工作。

(十)做好信息服务,办好《工程造价信息》的发放工作。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员工的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活动,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业务和事务。

(十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有关社会团体、相关单位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下列企业单位组成:

(一)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造价咨询和监理公司、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外驻企业)。

(二)与建筑业相关的科研、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单位。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在协会有职务的会员单位按协会任职缴纳会费。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3)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一般会员单位按企业类别级别缴纳会费。

1、施工企业

(1)特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一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3)二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4)三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2、监理单位、投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每年缴纳会费甲级4000元、乙级3000元;

3、其他企业(1、2项以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未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者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或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用等级被记录为D级的建设工程企业,经本协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营支出必须严格按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想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部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为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03月3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100433B

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的议案》,决定同意《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审批。

会议认为,该规划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内容全面,体现了五大发展理念,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贯彻了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我市构建“一区两带”发展新格局的战略部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梅州实际。

会议要求,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要坚决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必须坚持法定程序办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规划,让全市人民了解、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增强全社会的规划法制意识和市民的城市认同感,形成全民参与、监督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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