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文    号 辽政发〔2007〕5号 颁布时间 2007年2月8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措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有所抬头,严把土地“闸门”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 、战略性问题。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又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时期。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建设用地需求将持续增长。解决越来越突出的人地矛盾,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切实把好土地“闸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通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市、县(市)、乡(镇)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耕地保有量以各地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从2007年起,省政府将国务院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分解给各市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并以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切实加强对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底,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以及擅自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规定超规划、超计划用地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他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土地审批和开发利用造成违法违规用地,干扰、阻止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要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城、镇、村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控制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相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与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控制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一次性向省政府申报。一次性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应科学预测,统筹协调,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不得宽打多报。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城市政府要在本年度内分期分批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年内未组织实施的,其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省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其他城市也应按照从严控制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城市用地计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并对报批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重点、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供地,禁止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省产业限制类项目用地。

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以“流转”为名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批准通过“以租代征”占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管理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论证把关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加强对项目用地选址、产业政策、征地安置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内容的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得通过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的前提下,工业项目要向园区集中,村民住宅要向小城镇或中心村集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供地方式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经营性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和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要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产出效益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作为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先决条件。新建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坚持“先补后占”和按质量折算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进一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实施土地批后定期核查。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批后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各市、县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防止土地囤积和闲置。对已批准用地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明确竣工期限;满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形势定期分析制度,为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加快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适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问题。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社会保障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尽量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一般不低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总额的3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六、严格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根据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和城镇基准地价水平等有关增减因素编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前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预算中列支。

强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禁止通过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搞招商引资,不得以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提供“优惠政策”。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务院(2006)3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或修改。

加强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要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应按政府出让国有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比例缴入国库,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比例,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地方财政足额缴纳。对历史上违规减免和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缴清;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该地区用地审批。

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为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从2007年1月1日起,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以调动各地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和面积为依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部门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八、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建立和完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方法,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核,确保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在用地报批和审核环节得到落实。沈阳、大连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要比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提高10%以上。建立土地利用效益考核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市际调剂机制。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要在项目竣工、达产等环节,组织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进一步加大土地挖潜力度。坚持存量优先、消化闲置、盘活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继续对城镇存量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实施挖潜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推进“城中村”和农村居民点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空心村”现象。积极整理、复垦生产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挖损、塌陷、压占的废弃地。进一步加快“五点一线”沿海产业带开发建设,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开发利用废弃盐田,因地制宜组织填海造陆。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确需使用集体土地新建项目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手续。农村新增宅基地应主要通过旧村改造、空闲地调整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得以土地置换、城乡土地挂钩为名大拆大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二○○七年二月八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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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文献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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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在大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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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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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在大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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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火灾防御能力

(一)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2013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和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所辖乡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社区)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城乡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加快推进《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部分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每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中队全面达到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 “六个一”标准,基本解决高架道路、立交桥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基本杜绝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完善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区等消防安全高危区域防灾救灾和紧急救援避难设施与场所,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人员待遇。积极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定编配备消防文员。督促需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志愿消防队伍、治安联防、保安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动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规和科技支撑。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组织起草和修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积极开展消防科研课题攻关,加快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清剿火患”战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三合一”(生产、存储、居住为一体)场所、租赁用地建筑、大型批发市场、“城中村”和“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要经常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对其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缔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级参考依据,督促消防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或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城乡灭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市域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各类消防力量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建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十)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活动,推动消防执勤中队“攻坚班组”人员装备全面达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装备配备和技术支撑,强化物质保障,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完善宣传教育指导、督查、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格化、常态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探索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2年底前,锦江区、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完成企业、学校、农村和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推动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普法教育、领导干部培训、科普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

五、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五)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全面改进和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状况自我评估等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七)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管理,着力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社会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责任,推进依法监管。

1.实施“照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等也要明确监管事项清单,全部纳入湖北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互联网 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实行“一张清单”管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行为,要依据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外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执行,实行清单之外无监管,清单之内监管无盲区。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流程等开展监管,防止随意检查、越权执法。(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管一体”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的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权责依法履职,由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有效衔接;对委托其它单位开展行政审批的,由委托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依法依规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按照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开展监管。对监管职权、责任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厘清监管事权。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实行“牵头负责制”,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避免“监管真空”。省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制定全省年度监管计划,并在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外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规则,推进规范监管。

4.完善监管制度。对地方设定、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各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和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部委出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础上,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形成简明易行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主动向社会公开。省级部门完善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指导地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鼓励激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开展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6.建立重要产品追溯机制。加快全省重要产品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省主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含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对接,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进一步完善问题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7.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精简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涉企现场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3月)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8.推行监管执法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机制,推进公正监管。

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推进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公示,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通过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全面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强信用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信用修复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在政务服务、金融、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科研、交通等领域,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监管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明确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充分运用第三方平台数据,加强跟踪分析,推进线上线下协同,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数据支撑,推进精准监管。

13.推进监管数据应用。按照国家数据标准规范,优化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建设。建设监管主题数据库,关联整合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有序推进监管数据应用,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为各级各部门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综合分析、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探索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建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助力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率先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建立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非法销售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风险预警模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预警体制、机制建设,提升风险预警准确率和针对性。逐步推动监管领域建设更多风险预警模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方式,推进智能监管。

15.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卫星遥感、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探索基于非现场监管的远程监管。(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探索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逐步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链条线上开展,实现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探索推进“扫码监管”。依托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以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为支撑,实行政府涉企监管执法现场扫码登记,企业扫码确认、监督、评价、反馈、投诉举报。(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多元共治,推进协同监管。

18.加强协同监管。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监管、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完善联合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现“一级发起、全网协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处理、全省互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19.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用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保险、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 监管”系统、12345热线等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建立基层“吹哨人”制度,鼓励运用现有信息化系统,设立相应功能,对基层无法解决的问题采取“吹哨报告”的形式,报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本意见制定监管计划任务,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二)强化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指导,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市、州、县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三)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快完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2021年1月7日 2100433B

2008年3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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