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规定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外文名 Longkou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y
地    点 龙口市 行政编制 22名
性    质 政府工作单位

( 22名 )

亓月明、孙殿贤、林阳、王兴龙、王兆通、耿建民、林大伟、解汝智、李娜、王祖毅、曲晗宁、王清来、王艳萍、曲乃斌、孟凡国、李均建、王绍河

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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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名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相关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推进城镇化工作的责任。牵头开展推进城镇化战略研究,拟订总体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市中心区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建筑装饰装修市场活动,规范市场行为。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和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外地进龙建设企业的资质验证、备案登记等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牵头开展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参与推进城镇住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十四)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批)、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市域城乡统筹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审查各镇区街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重要景观带、城市主要干道两侧、主要对外交通干线规划控制线以内和海岸带建设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及审批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评审及审批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道路选线、定线和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及信息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核发市区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十)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负责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公示、听证和规划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城市年度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十二)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十三)组织拟订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负责有关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专营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十五)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十六)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和燃气、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城区的排水和防汛工作;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和节水器具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的审批管理;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 (二十八)组织指导市区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对市区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十九)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研究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制定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十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组织处理相关安全事故。 (三十三)综合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人防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并监督检查人防防护要求落实情况;编制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三十五)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加固改造、平时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报(审)批工作;负责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六)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三十七)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组织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三十八)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指导全市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救灾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九)负责全市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市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四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及市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四十一)组织全市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市人防系统的战备执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四十二)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灯火和交通管制;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消除空袭后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市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四十三)承担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十四)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人防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技术推广;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常见问题

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城建科、园林科、设计科、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2名 )

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文献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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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1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市重点局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由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审批办理、工程施工管理、 竣工验收及备案移交、工程决算审计、质量回访、项目竣工后 评估等阶段组成。 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 工程立项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报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为省发改委)组织审批,报市 (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批复。 二、 可行性研究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通过招 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规划 设计条件、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资料齐 备后,报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为省发改委)组织审批。 三、初步设计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设计单位编 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批复。本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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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公园设计 龙口市人民公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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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公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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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德成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规划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和局内调查研究的综合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的信息综合工作;负责局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负责全局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局人防办

根据人防工作职责负责人防综合工作和日常性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组织落实工程计划;负责宣传指导工作;负责物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股

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审批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规划建设管理局工程股

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护和路政管理 ;负责各类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预算、决算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制股

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局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局财务审计股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协助财务、审计、税务等部门抓好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行风建设。

规划建设管理局招投标办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规划建设管理局地震办

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及地震监视、预报、科研和日常观测,提出地震分析,总结报告和预报意见。负责全市土木建筑、道桥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灾害评估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根据《中共高县县委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高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委发〔2014〕28号),设立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简称“县住建和城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县城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模拓展的统筹、谋划、管理、协调,强化督查督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

(五)加强对全县建筑业发展的宏观管理、配套服务,打造建筑品牌企业,加快建筑业发展。

(六)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城乡环境治理、爱国卫生、城市园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镇管理、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建筑抗震设防、爱国卫生、城乡环境治理等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城镇管理联合执法牵头协调工作。

(二)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指导,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程规划管理、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县城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管理的工作标准、具体办法和考核细则,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城镇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建设时序,牵头组织编制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坏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村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城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设施年度维护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管理。

(十三)统筹协调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和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城区风貌整治后的管理;负责建成区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和农村改厕。

(十五)牵头组织、协调县城城区扬尘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

(十六)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园林绿化的相关政策、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园林绿化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城市重大绿地建设项目;负责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政策和规定,提出县级财政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管理园林国有资产。

(十七)负责园林城镇、园林单位的创建和转报工作;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负责审查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城市绿地病虫害、有害生物的调查,制定防治预案及具体措施;负责城乡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审核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城市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制订规划建设行业、城镇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l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应急、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建设、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绩效管理、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和年度支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市维护项目的计划,综合管理县及县以上财政用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系统的各专项资金;负责本部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承办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局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评审,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及全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数字分控中心的正常运行;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案件及处理案件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迎检相关工作。

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和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的协调牵头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工作。

(二)城乡规划股。

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子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组织和参与各类城乡规划评审;负责规划调整研究、审查及报批工作;参与并指导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行政性划拨用地上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以外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依法拟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负责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牵头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规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参与规划验收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制订。

负责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风貌、危房改造、临时建筑等实施行政审核管理;组织建筑方案审查会;负责城市规划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验收;负责对城镇城区各类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查处的监督;负责对乡镇实施城乡规划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对全县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行为的督查督办。

(三)建筑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工实施审查、行政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起草及备案工作;负责对与建筑配套的电梯、起重机械、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设计和安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白蚁防治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重点、目标、政策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业运行情况及行业经济信息的调研、统计、分析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安全、建筑业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监督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执行;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指导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建设科技协会的工作。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标准管理;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和落实;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科技政策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负责建筑业行业科技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四)市政建设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负责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招投标、拆迁、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工作;参与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市政工程定额管理;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城市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事业的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城镇发展战略和建设时序,组织编制城镇建设年度计划,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年度工作指标;负责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数据统计、情况分析和督查督办;安排下达指令性技术任务,做好技术协调;负责起草业务技术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和报批;参与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负责局技术会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县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建设年度计划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实施行政审核管理并组织方案审查会;负责市政工程图纸、资料整理归档。

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市政设施的巡逻检查,确保路灯、人行道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雨污管网系统通畅;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各类渣土运输的管理;负责城区扬尘管理工作,汇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的信息和相关情况。

(五)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研究制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制定城镇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城镇、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报批,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负责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负责审查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公园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工作。

(六)城镇管理股。

负责城区内市容市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占道经营、临时搭建、以街为市、夜市、游摊、占道餐饮等方面的管理;承担对影响市容擅自占用、摆摊设点、流动售货、停放非机动车辆、堆放物料等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户外广告位置和规格的审查、批准,并对影响市容的广告、霓虹灯、广告牌、标语牌、橱窗、店招店牌、灯箱、宣传栏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拆除;负责对乱张乱贴、乱印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标识标牌、报刊邮亭、城市公交站牌等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有碍市容的乱扔、乱吐、乱倒、乱喷涂、乱张贴行为的管理;负责建成区内环卫设施设置、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对主要街道、部分偏街小巷、绿地、广场、公厕等环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脏车进城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因建设需要设置和拆除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

(七)爱国卫生股。

负责全县爱卫、创卫工作目标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评比考核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县城、卫生场镇、各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承办迎接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负责全县爱国卫生宣传工作,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配合单位、社区开展创卫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区、场镇除“四害”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城区、场镇除“四害”考核标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对全县进行除四害监测指导、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承担除“四害”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扬尘治理工作,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负责全县收集、汇总扬尘整治工作的信息和情况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三)与县水务局在城市供排水管网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交通运输局在城镇客运交通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公安局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定点上的职责分工,按县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执行。

(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县房产管理局的管理关系。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城镇管理、住房改革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其行政业务工作原则上经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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