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大力度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县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县新建建筑中的比重。按市里的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完成市下达我县2014年建成绿色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任务目标。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县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争取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

2.组织开展城市地形地貌、水文气候等自然环境的调研,严格落实对城市自然地貌和水系的保护,以低冲击开发的原则指导城市发展建设,保持城市自然通风廊道和排涝系统通畅。(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气象局)

3.完善绿道网络,着力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

4.通过构建由区域绿地、风景名胜区、城乡公园等构成的生态板块,以及由河道走廊、绿道等构成的生态廊道,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绿地生态网络。(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5.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密度、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清洁能源利用率等指标要求,逐步推进城市立体(屋顶、墙面、阳台)绿化工程。(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城管局)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采光、遮阳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逐步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大力宣传落实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到2020年底,当期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

3.研究制订新建建筑用电指标相关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用电指标限制制度,降低建筑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的配电容量。(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机关事务局)

(三)严格落实重点建筑节能环境保护要求。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客运站以及其他公共公益性建筑,从2014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新建保障性住房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3.上述项目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并建设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和节能评估文件,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四)宣传贯彻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符合我县实际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

2.大力培养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加强对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绿色建筑标识体系,对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的一般住宅建筑和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鼓励申报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逐步实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逐步建立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按绿色建筑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2.推进全县既有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力争在2014年底前完成对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出台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激励政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积极推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及时宣传贯彻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2.鼓励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加快微电网工程示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物价局)

3.继续推进国家、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工作,重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力争到2015年底,示范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2%以上。(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

(七)规范建筑拆除及建筑废弃物利用工作。

1.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拆除行为。(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2.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

(八)不断转化建筑节能科研成果。

1.不断转化省绿色建筑技术科研成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积极探索适合我县气候特点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建筑节能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技术人才。(县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行业能效评价对标体系和绿色建筑施工相适应的计价标准,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3.加快应用国家和省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积极推广省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加大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县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九)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托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并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及相关建材。推广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筋。到2015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以上,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30%以上。(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2.争取我县产品入编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3.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坚决打击以生产“环保砖”名义生产实心砖的违法行为。(县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

4.加快推广促进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工业化发展的技术规范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标准件的通用性和可置换性。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将我县目标任务分解,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

(二)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指导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十二五”期间,县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对2020年底前获得国家、省级星级评价标识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建筑,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订。

(三)严格全程监督管理。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和施工监管,并在设计方案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全县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县重点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的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逐步健全全县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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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 请问谁知道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房价

    你好,据我所知2016年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房价还是比较高的,房价均价是10199.79元/平方米。还是蛮贵的啊,而且还是会一直在增加的,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周围的环境很不错,设施比较的齐全,小区管理的也...

  •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我们认为对三星级高等级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金额应该大于1/3的增加成本,平均来算是每平方米补助75元,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起对这些高等级的绿色建筑进行奖励。...

  • 常德市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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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龙川县低产油茶林改造试验 龙川县低产油茶林改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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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7

针对广东省龙川县油茶(Camellia oleiferaAbel.)低产低效问题,实行了整形修剪、垦复抚育以及合理施肥的措施。标准地调查结果表明:油茶低产林改造的增产作用显著,每亩增产鲜果50kg,且树体明显增大;施肥后土壤营养情况有明显变化,氮、磷和钾含量增多。这说明油茶低产林的改造提高了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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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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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 1 - 沭政办发〔 2010〕14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文件精 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县公共机构节能 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 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 心,以节电、节水、节气、节油、节材为重点,创新机制, 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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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龙川县城镇基准地价(龙府〔2012〕79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县城老城区是指老隆镇老隆村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后,按国有土地完善用地手续。

第三条 县城老城区旧房改造应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从规划控制引导集中连片小区式进行旧房改造,原则上不审批单户独栋改造。

第四条申请办理旧房改造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建设规划;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建设用地;

(三)地面有上盖建筑物;

(四)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清晰无争议;

(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条旧房改造边角地、夹心地的处理。

(一) 定义。边角地是指为了实施旧房改造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需使用边角的土地;夹心地是指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被旧房改造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二) 旧房改造的边角地、夹心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可一并进行规划纳入旧房改造。

第六条 分类处置,完善旧房改造用地手续

(一)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并经村、镇同意后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七条 旧房改造用地的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旧房用地改造申请;

(二)初审,由老隆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旧房改造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和土地权属进行审查;

(三)符合旧房改造条件和土地权属清楚的填写旧房改造项目审批表,当地经济合作社、村、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旧房改造用地规划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

(五)国土部门对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地价和契税等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旧房改造用地完善手续补交地价标准

(一)旧房改造用地按照我县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类补交地价,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缴交地价标准按照土地等级分别为:一级1000元∕平方米,二级800元∕平方米,三级700元∕平方米,四级600元∕平方米。

旧房改造用地面积中原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面积,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土地等别划分按照县城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图划分。

第九条 老隆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旧房改造的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是否清晰、有无争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的规划进行审核,符合小区规划的出具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小区改造规划图;国土资源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完善相关用地相关手续;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地价和契税。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该严格把关,不得以旧房改造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列入改造规划,按照旧房改造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严格执行边角地、夹心地改造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规定,严禁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申报人员在旧房改造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国家明确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推动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必然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要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思路,按照单体建筑、住宅区、城区三个层面,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实施能力和社会参与5个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强化规划、设计、施工、测评及建筑运行等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在继续强化建筑节能的基础上,按照激励引导和强制推广相结合的要求,以点带面,分区域、分阶段推行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实现绿色建筑标准在新建建筑中的全面执行。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注重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的适宜性和经济性,防止华而不实的技术堆砌。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制定政策、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购买、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主城区新建公共建筑自2013年起率先执行一星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新建公共建筑自2015年起执行一星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到2020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成一批绿色低碳生态城区。鼓励暂未强制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项目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十二五”期间,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到2020年,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自2013年起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基本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4.绿色建材。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到2015年末,建成10个以上在西南地区领先的绿色建材产业基地,绿色建材产业基本配套。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实施新建建筑绿色化工程。

1.提高绿色低碳建筑在城镇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市城乡建委要建立低碳建筑评价管理制度,着力推动低碳建筑试点、示范工作,将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纳入现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筑能效测评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逐步推动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执行。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加强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不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建筑能效测评。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2.大力促进绿色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以绿色、低碳、生态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进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试点和示范工作。积极落实《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建设指标体系》,推动绿色低碳生态城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探索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模式,促进城市资源能源利用结构的优化。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市城乡建委要组织开展农村地区建筑用能现状及建筑用能实际需求调研,研究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开展农村建筑节能经济适宜的技术路线研究,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因地制宜抓好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科学引导农房开展节能试点、示范。市农委要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并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施工阶段监管,强化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推动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要达到100%,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要达到99%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5.推进绿色建筑施工。市城乡建委要研究制定绿色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和评价标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水污染和建筑垃圾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水平。

(二)着力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程。

1.编制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规划。市城乡建委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分解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目标责任,统筹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市城乡建委加强与公共机构、卫生、教育、商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学校、商场、宾馆饭店5类建筑为重点,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运行管理水平。

3.深入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市城乡建委要会同市教委研究制定《重庆市高等院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办法》,依托高校节约型校园示范建设,启动一批绿色校园示范项目,推动学校建筑绿色化改造和管理,充分体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环境保护建设及运营管理思路和节约教育理念。

4.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各区县(自治县)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应以更换节能门窗为重点,同步开展节能改造,推动有条件的项目同步采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措施,统筹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同时,努力探索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模式和技术路线。

5.创新既有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推动节能改造,努力培育建设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

(三)着力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工程。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机制。市城乡建委要根据我市资源特点,分别对岩土资源、地表水资源、太阳能资源以及污水资源等方面的建筑应用潜力进行深入调查,开展技术适用性研究,完善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布局规划,建立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机制,探索在具备资源利用条件的区域强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科学合理。

2.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要继续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财政补助政策和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并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国示范城市、示范县和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内容,促进工程项目向绿色建筑示范拓展。

3.加强技术管理经验总结及推广。市城乡建委要及时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后评估,切实总结技术应用与系统监控经验,总结推广江北城CBD区域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特许经营、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江水源热泵耦合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建设运营的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4.增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综合实施能力。市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标准体系,培育壮大一批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实施能力的地方企业,增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综合实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的产业化发展。

(四)着力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程。

1.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市城乡建委要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深入推进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做到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实现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研究制定《重庆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监测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能耗监测质量,规范能耗监测数据使用管理,开展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定期发布分析报告,推动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需求。

2.推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在总结分析被监测建筑能耗特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推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加强建筑用能管理。

3.严格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制度。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着力实施建筑节材发展工程。

1.大力发展绿色建材。结合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资源能源消耗低且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研究绿色建材生产布局,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和规范绿色建材应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2.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市城乡建委要逐步限制浆料类保温砂浆的应用,加快发展高效节能且防火安全的板材类保温隔热技术,推动保温隔热材料产业走板材化、成品化、工厂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干粉砂浆;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全面禁止烧结页岩实心砖和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等落后墙体材料使用,加大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以及新型节能墙材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培育一体化屋面、高效节能门窗及部品、通风系统、遮阳系统等产业;研究制定《重庆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在全市的合理布局。

3.推动建筑工业化。市城乡建委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进行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4.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制定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的实施方案,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同时,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并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六)着力实施绿色建筑创新工程。

1.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市科委要会同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工作,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着力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成果。

2.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建立绿色低碳建筑重点技术公告制度,制定发布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和淘汰目录,因地制宜推广墙体自保温、外窗(玻璃幕墙)隔热遮阳、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太阳能热水、雨水收集、隔音、屋顶绿化、垃圾分类回收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3.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市城乡建委要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逐步形成涵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建筑,从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营管理、评价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化标准体系。

4.研究开展建筑领域节能量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对建筑全寿命周期能耗的研究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价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在建筑领域实施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作机制,力争率先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试点实施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创新建筑节能市场化的推进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加强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统筹和工作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好各项专项工作,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制建设。制定绿色建筑分步推进政策,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并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采取自愿、激励、强制等方式分类推进。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四)落实激励政策。要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尽快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将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条件的内容予以公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水利、物价、电力等部门要研究落实国家电价政策等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降低示范项目运行成本,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专业性社会团体建设,发挥社会团体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作用。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方面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参加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3日

齐政办规〔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齐齐哈尔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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