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决定开征建筑税,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收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1984年11月3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4]153号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

(1984年11月3日昆政发〔1984〕153号)

国务院决定开征建筑税,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收管理办法。

一、凡在昆明市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留用的各种资金、银行贷款(不包括由国家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的投资)、其它自筹资金搞自筹基本建设和进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在计划建设项目和安排投资时,必须同时按投资总额的10%安排建筑税款,并备有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

二、下列投资,按规定免征建筑税:

(一)乡政府及其所属企业和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投资;

(二)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生产性建设投资、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疗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

(三)用地方自筹资金、集资、捐赠款修建的少年宫、文化站(室)、儿童活动中心的投资;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的投资;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和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华侨赠款进行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

(六)用城市维护费安排所维护市政设施的投资和自来水、煤气管道工程、防洪堤坝、上下水道、马路桥涵等市政设施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

(七)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矿石开拓延伸部份的投资;

(八)收养孤老、孤儿、残废、慢性病、精神病患者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投资;

(九)用于抗震加固工程的投资;

(十)治理三废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建设项目的投资;

(十一)不改变结构、不增加层次、不扩大面积的房屋翻修的投资;

(十二)企事业单位遭受自然灾害,用保险公司赔偿款或其他自有资金恢复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面积的投资;

(十三)在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七年内用自筹资金和提前使用粮食简易建筑费等项资金安排的粮库、水果冷库建设项目的投资。

除以上免税范围外,今后如有新规定,由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三、凡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或技措项目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计划和建行的自筹资金审批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和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划分征免并办妥手续后,发给缴库或免缴检定书。

四、各单位在向市规划设计管理处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向税务机关办理交纳建筑税的手续,否则规划处将视为手续不完备而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属四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向昆明市税务局办理交纳手续,其他各县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交纳手续。

五、凡符合征收建筑税规定的建筑项目,不论投资一次或分次存入建行,必须按建筑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的10%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建筑项目竣工后,汇算清交,多退少补。

六、纳税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通知纳税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税款,并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单位对纳税问题同税务机关有分歧意见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八、纳税单位缴纳的建筑税、滞纳金和罚款,一律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不得计算在投资额内,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九、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经建设银行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后,须先向税务机关办理清交税款手续,凭税务机关盖有“建筑税交讫”的证明,建设银行方可承认列入基建财务决算。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规定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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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41号

【生效日期】1988-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2月6日昆政发〔1988〕41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联户企业,凡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时,在接到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后十五天内,应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到所征管的税务机关申办建筑税缴纳手续(申报登记表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条市、县(区)税务机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分征、免税界限。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税局核发建筑税免税通知书;应征税的,建设单位,须持签有税务机关意见的申报表,在五日内到本单位建设资金存款的开户银行,按当年度批准的年计划投资额预交建筑税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征税通知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建筑税征税(或免税)通知书”,方可到各级城市建设管理机关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筑税征收税率由过去的固定比例10%,区别不同建设项目改为按10%、20%、30%等三种差别税率计征,具体划分按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收建筑税按照年度结算,一般要在每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结算,项目竣工后清算。

第六条本市建筑税由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1、从一九八八年起,盘龙、五华税务分局和市税局一、二税务分局所管辖的单位及地处城区的单位的建筑税由昆明市税务局税征四处直接征收管理。

2、官渡、西山分局及八个市辖县内的单位的建筑税由当地税务局征收管理。

3、各征收管理机构要逐户建立档案资料,每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都要进行清算结案。归档备查。

4、各基层税务专管员要结合税收检查,检查所管企业的建筑税征收情况,发现有偷、漏、欠税款的,应监督纳税人限期交纳税款。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有关开户银行均为建筑税的代征单位。各代征单位应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执行建筑税的有关政策法规;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建立健全税款征收台帐;管好用好建筑税票;按季与经管税务部门核销票证并结算应得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列明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外自筹基建项目,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征税单位以及代征银行。

第九条对超年度计划的投资额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银行抄送固定资产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征建筑税时按20%的税率计征。

第十条建筑税的减免,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明文规定的政策性减免项目,由各征管机关审批,核发“减(免)税通知书”,并按季度汇总报市税务局备案。其它项目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按建筑税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建筑税申报登记手续的,按“税收征管条例”处以五千元以下罚金;对超过限期纳税和漏税的,税务机关或代征银行除令其限期补税外,并从漏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对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税外,处以偷税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昆政发(1984)153号文件《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一月

房产税征收范围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黄山区税额标准如下:

黄山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类地区:

甘棠镇和汤口镇,4A级及以上风景旅游区(主要指核心区或大门以内的区域),矿产开发区。占用菜地为45元/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为37.5元/平方米。

黄山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二类地区:

谭家桥镇、三口镇、仙源镇、耿城镇、焦村镇和太平湖镇(不含太平湖风景区)。占用菜地为33.75元/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为26.25元/平方米。

黄山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三类地区: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乡(镇)。占用菜地和其他耕地均为18.75元/平方米。

4A级及以上风景旅游区的核心区或大门以外的区域,按所在乡(镇)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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