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的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

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资格复审。

二、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建建[2000]173号文附件1)及其Word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本企业的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下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3)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二)提供资料要求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复审,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式二份、附件资料一式二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资料和代表项目资料应当分开装订,其中附件资料和代表项目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

3.附件资料必须按照上述“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中“附件资料”(1)至(13)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填报的项目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如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申请机构需提供原件,由直接接受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4.所有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为外文的,需附中文译本。所有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纸。申请资料不退还。

5.申请资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三、资格复审的标准

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全部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等级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资格复审结论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复审结论为基本合格,计入资格证书,并限期改正:

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格等级标准的80%,其他条件均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

2.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两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三)不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复审结论为不合格,依照有关法规降低或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且低于资格等级标准80%的,或者其他条件未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

2.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以上(含三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5.在资格复审中弄虚作假的;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资格复审的程序

本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资格复审申请

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向负责资格复审资料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资格复审资料。

逾期未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初审资格复审资料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建设部认定;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复审,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004年2月25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资料进行初审。

(三)上报资格复审资料

2004年2月29日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初审结果函,以及各申请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附件资料一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逾期不再受理。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各申请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Word电子文档一份和附件资料一份,保存期3年。

(四)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2004年4月30日前,建设部对资格复审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统一印制的新资格证书。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机构收回资格证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格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其正本和所有副本由负责资格复审的初审部门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交回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五、工作纪律

(一)直接接受申报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资料、证件和数据的原件,并在附件资料的首页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及审核人姓名。对有疑义的问题,应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复审工作,要按照《认定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程序办事;重大问题要经集体研究决定,保存文字记录;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资格复审工作。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格复审的审查、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过程监督,资格复审的初审工作要由两个以上人员复核签认。对在资格复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六、计算机网络管理

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申报和公告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各申报单位要使用2001年资格认定时由建设部信息中心发放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在线填写后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与复审资料同时上报到资格复审的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在线审核后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在首页右侧点击进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验证后进入系统,进行数据的填写上报;在首页左侧的专题栏目中可查询此次复审的相关文件。

七、关于其他甲级和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

2004年4月30日有效期未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复审资料、资格复审的标准、工作纪律、计算机网络管理等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资格复审结果以及没有按期参加资格复审的企业名单,并将资格复审结果函和复审申请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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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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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6]83号),2017年继续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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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动态考核 山西: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动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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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山西省建设厅日前宣布,将在年前开展2008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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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 [2016] 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渝建[2014]3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我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111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列为2014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项目的56项标准进行了强制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10项,废止9项,修订37项;对2009年以后发布的91项标准进行了政策性复审,其中废止1项,其余标准继续有效;另有8项标准已列入修订计划。现将2014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废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

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14年9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由该标准主编单位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9〕61号)文件要求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于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委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我委将通过招标另行选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应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和有关要求,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80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8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我部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目前“信息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定期予以通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为国家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实行“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的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原则要求如下: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准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定期组织对本地区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填报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我部城建司将会同信息中心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系统”将直接利用我部网站运行,目前试运行阶段暂按所提供的网址登陆运行。详细使用说明可从“信息系统”首页下载。请相关人员认真阅读,指导运行。

(二)用户名由我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暂分三类,分别为省级、市(区、县)级和运营单位级。用户名将直接送达省级主管部门。各地收到用户名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根据我部掌握的情况,部分投入运营的项目已经录入“信息系统”,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核实修改;目前未录入的运营项目,需由各地增加到“信息系统”中,并填写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所有的在建项目(含管网)均需由各地重新录入,并填写在建项目基本信息。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所列的项目,已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供各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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