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 2019年5月7日
实施时间 2019年5月7日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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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为我省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2019年4月28日,晋城市举行审管衔接备忘录签署暨集中审批印章启用仪式,29个部门的313项审批划到审批局,封存45枚部门审批印章,启用晋城市行政审批专用章,探索形成了“1个清单、7项制度、29份备忘录”一套制度体系。

为保障集中审批的有效运行,在首批划转事项清单和29份审管衔接备忘录出台的同时,我市出台了《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制度体系是一套覆盖审批与监管全环节、全过程的有机整体,为集中审批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现将“7项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四、《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二)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1.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选入行政审批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4)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三)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1.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

(3)个人工作简历;

(4)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5)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请。

(四)行政审批专家库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务、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2.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发现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行政审批专家库的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六)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行政审批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务或者好处的;

2.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审结果的;

3.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4.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第三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市级行政审批专家库(以下称行政审批专家库),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项目评审提供各领域专家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

(三)身体健康,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相关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对行政审批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经有关单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行政审批专家书面推荐,经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也可聘为行政审批专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审批专家,一经确认即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时移交的专家库和专家名单统一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行政审批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合理的配套专家库。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行政审批需要,组织、安排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

第十一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或行业推荐、行政审批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各领域的专家,列入行政审批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

(三)个人工作简介;

(四)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五)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四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有关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提出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按规定获得的审查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按时参加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四)配合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处理项目单位、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对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的解答;

(六)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抽取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因技术要求复杂、专业性要求高,专家名册中不能满足条件的,可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在行政审批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审查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审查的;

(二)由于原行政审批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意见无效,审查过程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审查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审查任务的。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审查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或咨询;

(二)是审查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审查项目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审查活动,已完成审查活动的,判定其审查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评审工作应根据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审查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专家抽取完成后,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行政审批专家联系并告知审查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第六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信息反馈制度,对行政审批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行政审批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审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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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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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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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加强行政审批评 审专家管理,确保行政审批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 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厅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厅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在厅行政许可集中审 批工作中设有专家评审环节的, 其专家的确定、 专家评审的组织 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参加厅 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的资质、资格初审或核准评审的人员。 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分 13 个专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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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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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市各种社会力量,策划晋城、设计晋城、发展晋城,当好全省 “以煤为基, 多元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 ”,在全市建立策划、布局、储备大项目、好项目的长效机制, 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市境内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储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及我市的实际选项目,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项目储备中高度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 的调节作用,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 (三)坚持在非煤产业上下功夫。重点抓好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等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 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循环经济等项目储备。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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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晋城市为我省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2019年4月28日,晋城市举行审管衔接备忘录签署暨集中审批印章启用仪式,29个部门的313项审批划到审批局,封存45枚部门审批印章,启用晋城市行政审批专用章,探索形成了“1个清单、7项制度、29份备忘录”一套制度体系。

为保障集中审批的有效运行,在首批划转事项清单和29份审管衔接备忘录出台的同时,我市出台了《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制度体系是一套覆盖审批与监管全环节、全过程的有机整体,为集中审批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现将“7项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五、《晋城市行政审批联合核查和勘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联合检验工作的开展,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

(二)联合检验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应现场反馈;如需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在联合检验完成次日反馈;涉及法规规定的专业人员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

(三)联合检验如需进行复验的,由项目申请人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复验申请,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联合核验是指行政审批人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现场核验的办理事项, 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依法对事项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证活动,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联合核验工作按照统一调度的原则,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核验通知后,要准时派员参加。

第四条 联合核验工作的开展,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涉及法规规定必须具备专业人员现场核验的事项,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对接,提出联合核验需求,并负责联合核验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联合核验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应现场反馈;如需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在联合核验完成次日反馈;涉及法规规定的专业人员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汇总联合核验结果,同时做好核验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七条 联合核验如需进行复验的,由项目申请人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复验申请,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第八条 联合核验需要专家费用的,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申请和发放。

第九条 联合核验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核验要点进行。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增加项目申请人负担,不得影响项目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项目申请人的馈赠、宴请。

第十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有效运用监督职能,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做好联合核验工作中的实施细则、程序设置和各项衔接工作,对联合核验情况进行记录,适时进行通报、汇总和统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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