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技术软件的引进原则

技术引进的总的原则是引进当代国际上先进适度可靠并经过大量生产考验的技术。尽可能考虑提高工程建设工作,特别是设计工作的起点。

⒈对于国内已经具有并且经过生产实践检验了的当代先进的生产装置,不得从国外引进同类技术,也不能委托国外设计机构进行设计。若涉及专利许可证问题,只买许可证。

⒉对于已经引进了的并且已经掌握了生产技术的成熟品种,可只买许可证或少量改进的工艺软件,自行设计。

⒊对于工艺技术还没有掌握的新品种,可引进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必要时可引进详细设计;对于国内虽有一定基础,但技术并没有掌握的工艺技术复杂的品种,可引进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国内负责详细设计。为避免多头引进和多花外汇,在引进许可证,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时,应同时引进必须引进的专利设备和国内不能制造的设备。

⒋对于只买国外许可证和工艺软件的,可派出设计人员去国外接受工艺软件并尽可能在国内进行基础设计和工程设计。对于必须在国外进行基础设计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与设备(包括仪表、电器)采购关系密切,为在国内进行工程设计,有关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为国内外采购创造条件。

⒌利用境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其技术软件的引进,原则上参照上述各款,具体作法视利用外资性质和条件而定。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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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设计〔1986〕840号文印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已对中外合作设计的适用范围、项目的审批、设计机构的选定、国外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标准规范的采用、设计条件的审查、设计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做出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做好中外合作设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化工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⒍凡属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国内投资、中外合资、还是境外贷款的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国外设计机构承担设计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但,进行合作设计必须按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⒎向外商购买许可证和工艺软件,由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设计。但设计成品应由专利商确认并提供性能保证。

⒏向外商购买工艺软件和基础设计,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详细设计。

⒐向外商购买工艺软件、基础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详细设计。

⒑全部委托国外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但国内设计单位应及时代表买方接受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承担必要的国内配套的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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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的《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中已经规定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违法。

⒒在选择合作设计对象时,首先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凡是我国已掌握了先进工程技术的项目,应尽可能地直接从国外专利商或生产厂取得许可证后,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⒓参加合作设计的国内设计单位,既是项目设计承担单位之一,又是国家或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技术代表,要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并对其负责。

⒔设计单位应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特别是技术交流、合同谈判等;设计单位是各涉外设计联络会议的主要技术负责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代表买方做好总图会议、设计联络会议、各阶段设计审查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代表买方对合作设计的国外设计机构的各阶段成果进行核查和接收。

⒕对外谈判和国外设计联络的主谈人,应由有实践经验的并至少懂一门常用外语的工艺专家或工程师担任。

⒖要按技术软件引进原则把好技术软件的引进关。引进内容和引进深度,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大中型项目要由建设单位报部审查同意,小型项目要由建设单位报请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⒗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必须认真查阅国外有关专利文献、国外知名公司同类技术的技术文件、所需引进产品的各种技术路线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情况。总结各种专利技术的特点并进行分析和比较,必要时要考察主要专利商工厂。

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国内生产现状。

⒙要采用招标的办法,真正购买先进可靠、经济实用、符合国情的工艺技术。

⒚要做好引进工艺软件的工艺技术、设备选择、控制水平、安全防护及三废处理等的审查评议工作。

⒛要落实关键技术指标。对引进工艺软件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的预期指标、原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和生产成本等项指标、要进行比较落实并确认其技术的先进性。

21.要做好投资估算。在明确引进范围(软件、硬件、备品备件、催化剂和化学品以及技术服务等)的前提下,要在初步询价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的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22.合作设计单位在项目的引进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有关厂家的技术资料、技术信息、积累合作设计经验。

23.合作设计单位,要承担合作设计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并提出国产化方案。

五、参加合作设计的人选和组织管理

24.对引进项目的合作设计工作,应选派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组织管理经验的、工作积极的工艺专家或能够胜任该项工作的工程师、参与项目的询价、考察、技术交流和合同谈判工作;在进行基础设计阶段,应选派熟悉本专业,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必要时,可配备熟悉电算程序和电算分析能力及工程管理人员参加;在参加合作设计前,要组织参加合作设计人员预先作好技术准备工作。参加合作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懂常用外语并有一定的阅读和会话能力。

25.参加合作设计的单位应按照合作设计的方式、技术内容、工作量的大小、设计进度和工作需要,提出参加合作设计的合理人数和每人在外工作时间,按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6.参加合作设计的各有关专业,除按合作设计合同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应预先制定技术考察和收集技术资料的计划,搞好内部分工,搞好预先练习,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27.为作好合作设计,需要由国外设计机构提供的设计计算标准、手册、计算机软件资料、必要的工作方法说明、管理制度等技术文件,应在合同谈判中加以明确。

28.由国外公司承担装置开车及性能考核的项目、国内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开车,并应在合作设计合同中加以明确。

29.合作设计单位可能派人参加开车培训,负责编制开车操作手册。

30.凡利用国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留成外汇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由国外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一律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除按部有关规定送部一份,由部规划院代管外,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国内合作设计单位保存。只有一份的,由建设单位存原件,部和设计单位存复制件。经部主管厅(局)同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交流、学习和索取。属于部直属设计单位所保存的文件资料,经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要无保留地向需方办理借阅。对于经消化吸收的专有技术,可采用有偿转让办法提供。保存单位应按阶段及时将文件资料整理入库,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可向资料管理部门办理借阅。各保存和使用资料的单位,必须按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负技术保密责任,承担保密义务,如果设计单位利用引进技术的文件、资料进行新的工程设计,要按原合同的规定处理好有关事宜。

31.在合作设计过程中、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向设计负责人报告,登记造册,在阶段工作结束后限期入库。任何人不得把合作设计过程中所获得的技术资料攫为己有。

32.凡是国家投资的(包括地方)非中外合资的技术引进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必须在国外对国外设计或国外合作设计进行审查确认,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团实施。

33.合作设计结束后,要在各专业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工作总结。要把合作设计工作中所学到的有关工程设计、设计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系统的进行总结,针对国内的差距,提出包括设计方法、管理制度、技术规定的制定等具体改进意见。合作设计技术总结应报送所在单位的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讨论修改,经院长批准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技术软件的引进原则文献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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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 “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化工部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清办计建设 (1990)850 号文 对清理整顿收费的要求,结合贯彻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89) 建标第 248 号“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 ,对原“规定”与“定额” 分别作了修订与调整。经国家计委及建设部审查的“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 定”、“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和“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定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 (局、公司 ),各有关设计、施工、 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 我部 1987年 7月 (87) 化基字第 749号文颁发的“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 定”、1988年 12月 (88) 化基字第 991号文颁发的“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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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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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 为改善工程部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以工程项目为主的管理制 度。各中标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现安全、优质、快速、 低耗、高效的要求。 第1条 性质及任务 1、项目经理对所承担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 2、项目经理同工程部签订《项目经理目标责任书》,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 项目总承包。 3、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 加强成本控制。 对项目管 理费采用预算包干制。 第2条 管理机构及组织关系 1、公司中标项目由各项目部分区域进行承包管理, 工程部对各项目部实施 统筹管理。对于大型项目或意义重大的项目由工程部指定项目经理进行管理。 2、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要设精干的管理机构,有必要时可设副经理、技术主管 。机构设置及业务人员的配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施工 单位业务人员进行组织,减少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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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设计机构同外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作设计)的管理,促进合作设计的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第三条 需要进行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包括合作设计所需的外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同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择优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同时,应选定中国的合作设计机构。

第四条 外国设计机构经设计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承担中国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是否合格,由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设计资格是否合格的主要内容:

(一)外国设计机构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证书;

(二)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状况;

(三)承担工程设计的资历和经营管理状况;

(四)社会信誉。

第五条 合作设计双方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设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设计双方的名称、国籍、主营业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住所;

(二)合作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三)合作的形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合作设计双方对设计收费的货币构成、分配方法和分配比例;

(五)合作设计双方工作联系的方法;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对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

(九)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第六条 在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时,被选定为合作设计的主设计方应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合同。

第七条 合作设计可以包括从工程项目的勘察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也可以选择其中某一阶段进行合作。

第八条 合作设计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经合作设计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在确保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中国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合作设计应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标准规范,合作设计双方应相互提供拟采用的范本。

第十条 合作设计双方要进行设计条件会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合作设计双方按合同完成设计后,送项目委托方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在合作设计中,外国设计机构需要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调查等基础资料,由项目委托方按类别向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提供。使用资料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二条 在合作设计的过程中,合作设计双方应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达到合同要求,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设计双方设计所得收入,应按中国有关税法纳税。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设计机构与境内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引进、对外合作设计方面的问题,按(1990)化基字第626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积极努力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并根据需要与有关方面协作攻关。要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所承担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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