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冀政〔2009〕88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3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促进人口集聚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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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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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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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设区城市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省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四、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我省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配套措施、实施计划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口迁移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民政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计生部门要制订完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

(三)简化办事程序。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一律由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办理。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上级审批的,要在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资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在设区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实行迁入地一次性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全程行政效能监察,对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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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常见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献

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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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存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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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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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近日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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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常州”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绿色常州”建设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有序推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森林资源状况;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眼于提高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保护生态资源、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10月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

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和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林地和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长期收益,承包经营期限应当合理确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

征收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为流转提供规范化服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市、辖市(区)林业技术推广、林业科研教学、森林资源监测等单位,可依法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抓紧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保障公平交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区域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市场,为规范流转创造条件。

(二)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面向农户的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等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鼓励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辖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以上公益林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四)加强乡镇林业机构建设

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基层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职能。林业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在相应的机构增挂林业站牌子,明确职责,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配备专职或兼职林业技术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林业技术队伍稳定。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鼓励发展林业服务机构,引导农户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培育新的林业经营实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议程。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改革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农办、发改、财政、农林、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安排好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广量大,各地要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改革有序进行。一是成立机构,制定方案。2010年1月,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总体方案。二是广泛宣传,加强培训。2010年1月,林区要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分级组织业务骨干培训。三是上下联动,组织实施。2010年2月至7月,林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认真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四是公示公告,发证建档。2010年8月至10月,要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登记、办证等步骤,及时核(换)发林权证,并做好改革过程中重要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二○一○年一月七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结果相挂钩政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达要求的,压缩、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到国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按程序进行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和不达条件的限制类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绿色转型项目用地需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三、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尽量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2.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超过5米)一般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70米、各县(市)城区55米、各小城镇40米。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5公顷、各县(市)城区2公顷、各小城镇1公顷。

3.加强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交通发展和地下空间公共利用进程,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商业化开发利用。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研究出台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置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推行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对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营性活动,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按同一地块地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20%收取有偿使用费,确定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70%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城市规划要求,对城区内工业企业有计划搬迁。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全力提高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目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基础上提高20%,各大园区要改“招商”为“选商”,新建项目投资强度高新区、经济区一般不得低于3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不锈产业园区、清徐开发区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太原工业园(民营园区)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其他产业集聚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一般控制在1.0以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坚持产业集中集群发展。按照实施“大企业引领、大项目带动、大园区承载”战略和“三个一流产业集群”、“四个中心”建设要求,重新审视或规划开发区(园区)空间布局,调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坚持“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资源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原则,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发展。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3.加强开发区或集聚区土地用途管制。各开发区或集聚区内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严禁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和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商业性设施。

4.创新工业项目用地模式。鼓励开发区(集聚区)建设标准厂房和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期限分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国土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认真拟定工业用途出让地块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5.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全面推进各类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循环化发展,鼓励各类产业在现有基础上延伸产业链,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有效提高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数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1.2。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县(市、区)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农村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集中建设居民小区或公寓式住宅区,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和人口迁徙造成的“空心村”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积极探索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建立、培育、规范集体土地交易市场,推进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建设用地在集体内部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全面提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1.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有序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巩固农业生产基础。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有效提高地力。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农民坚持耕种,减少农田摞荒现象。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造地产业发展,鼓励用地单位、造地公司、其他法人或个人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区域和地块,积极参与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特别是补充耕地。

2.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降低市场准入标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同时按照该地块及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提高区域土地利用率。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盘活转而未征、未供的存量建设用地

对1年以上转而未征的土地,及时对可调整使用的地块编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依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位置调整。对1年以上征而未供的土地,依据城市规划用途,尽快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及时调整用地项目。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批准1-3年以上的征地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100%,供应率应分别达到70%、90%和100%。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压缩本区域或本行业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认定闲置土地。土地闲置1年以下的,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闲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计征闲置费的同时,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相应补偿。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缴纳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三)积极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

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准予退地给予补偿,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即时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工业项目用地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为第一收购人,10年内的按原出让价补偿,10年后的按即时土地评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补偿。

(四)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合利用

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积极开展矿业用地改革,在产权明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采煤沉陷区、废弃和低效利用工矿地等进行整合利用,实施异地增减置换,推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金融部门。

(二)健全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按区域、行业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本年度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压缩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严重的,实施问责,暂停用地审批。

六、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经信、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节约集约用地领导组,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决策机构,组织指导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相关审批监管职责,积极参与批后监管工作。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目标。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项目相关审批监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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