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通信线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 冀政[1987]50号 发布日期 1987-4-21
执行日期 1987-4-21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危害通信安全。

(一)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不准进行爆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不准倾倒腐蚀性物质。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 三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和设置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物。

(三)不准在电杆、拉线五米范围内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地下 电缆两侧各一米及天线区域内搭棚建屋。

(四)在设有电缆标志的水域内,不准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 危害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不准移动和损坏电杆、拉线、电缆标志、标石、天线、天线馈线杆塔以 及无人值守的载波增音站、微波站等。

(六)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以及其它附属设备上拴 牲畜,或搭挂各种线路及其它物件。

(七)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电视通信线路等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盗窃通 信机密,均属犯罪行为。

(八)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 通信部门尽快抢修。

二、通信线路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它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所需土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三、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时,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 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应符合通信部门保护线路隔距的规定。如可能 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强电线路的架设、更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在通信线路附近设置无线电发射天线时,应向通信部门提供干扰计算资料 计算结果,双方签订协议,并满足通信传输要求。

六、除有通信主管部门证明的外,废品回收部门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不得收 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有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行为或 可疑线索,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七、通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 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和阻断通信的行为,应 承担修复线路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修复费和赔偿费按邮 电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九、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通信部门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的。

十、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一至四款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限期迁移或拆除 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物品及建筑物。逾期未迁移或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协同通信部 门强制执行。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五至六款的,由通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 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两条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对不听劝阻的,处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 营业执照。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并造成损失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 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一次交清全部罚款。逾期不交的,每 超过一个月加收原罚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直到交清为止。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 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由处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省邮电管理局对本规定负责解释,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还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石油、电力、公安、铁路以及军事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的保护,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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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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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产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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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 五”发展规划( 2011-2015 年)的通知 冀政函〔 2010〕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 年)》已经 2010年 6月 1 日省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 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日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发展新能源产业是调整能源结构、 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发展方式和用能方式 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提升整体竞争力、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 战略选择。为推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制定本专项规划。 本规划中的新能源产业是指新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和传统能源生产利用方 式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煤的 清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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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2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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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 第 2 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已经 2007 年 1 月 12 日省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 ○○七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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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建省六年多来,我市的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电信通信作为基础设施,更是以超常规的速度增长,从建省前的“少、旧、差”,发展到去年底,已有市话普及率等十二项指标位居全国省会城市之首。先进的通信服务手段,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加强对电信通信线路的保护,市政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颁布实施了《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办法》。这个办法实施以来,得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的配合和支持,线路的防护工作大大加强,人为损害的次数和损害程度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我市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破坏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据统计,今年一至八月,人为造成通信线路损坏一万四千对,人、手孔井盖被盗六十四个,直接经济损失近四百万元,间接损失更无法计算,严重地影响着我市的经济活动和机关、企业、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极大地阻碍了我市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有力地打击各种破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保障电信事业继续高速发展,使之更好地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全市人民生活水平服务,我们在《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以来遇到的情况,制定了这个《规定》。

二、关于《规定》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电信是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它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信息的手段。电信通信线路包括所有为实现这种手段而建设的有线线路、无线线路、公众电信线路、专用电信线路。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应该对本地所有的电信通信线路进行保护,而不应只保护公众电信网。更何况联通公司的出现,使得公众电信网也已不是电信部门的专利。因此,我们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所辖范围内的电力、交通、公安、军队、广播电视等各个部门的公用、专用电信通信线路的保护,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

本规定对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线路的建设阶段就开始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指的是:(1)将电信通信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开发区规划。(2)做好电信通信管线设施与城市建设、楼房建设的配套建设。(3)为了保障电信管线工程的正常施工,对阻挠工程施工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从这几年电信通信线路受损的情况看,电信通信线路因城建工程和楼房建设施工而遭受的破坏所占比重相当大,而且每次都造成大面积的通信中断,正是因为以前在规划、建设时忽略了电信通信管线及其他管线的配套建设的结果。因此,把电信通信专业规划纳入城市及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做好电信通信管线的配套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2.对于可能造成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损坏的行为进行限制。我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借鉴了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的宝贵经验,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可能造成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损坏、干扰电信信号、阻挡通信通道的行为都规定了详细的防范措施。

此外,《规定》第十八条还规定废品收购部门收购通信器材时必须严格审查,以堵死盗窃分子的销赃之路。

(三)关于对造成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损坏的违法行为的打击

我们对造成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损坏的违法行为采取了重罚原则。本规定中的罚款金额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金额高。之所以采用这一原则,主要是只有重罚才能对违法分子起到惩戒作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的同类法规中对违法行为也规定了适应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罚款额度,并一般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重罚原则。另外,从世界上采取重罚原则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以重罚原则制止违法行为的效果是良好的。因此,我们对违反规定造成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损坏的行为给予重罚。

(四)关于起草《规定》的法律依据

起草《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上是我们对《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请予审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将关于《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规定》的基本看法

今年十二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批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审查。在初审中,财经工作委员会会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还征求了市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电信局及省邮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12月15日召开财经工委委员会议进行了讨论。

财经工作委员会认为:

(一)电信通信线路是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公用设施之一,电信通信线路的保护至关重要。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省会,是全省邮电通信线路的中心枢纽地段,依法保护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对推动我省电信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枢纽地段电信通信的安全、畅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强对电信通信线路的保护,海口市政府已于1994年1月10日颁布实施了《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办法》,实施了近一年的时间。鉴于海口市的电信通信线路仍经常遭到人为破坏或因建筑工程施工而受损坏,妨碍电信通信畅通,使整个通信网不能正常运行的现状,为了加强电信通信线路安全畅通,维护电信通信用户的权益,及时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送审稿经多次修改,其内容和结构已趋于规范和系统,它着重突出了对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体现了海口市的特点,已经基本成熟,较为可行。财经工作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这个《规定》。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供委员们参考。

二、有关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海口市电信部门负责本市电信通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电信部门进行抢修”。

(二)建议将《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删除。因为该条内容属于通信线路建设施工方面的具体问题,不必放在本《规定》中。

(三)建议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况紧急时,电信部门可以先行伐除,事后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后加上“说明理由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四)建议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严禁盗窃、破坏电杆、电线、电缆及其他通信线路设施。废品回收部门收购废旧电信通信线路器材时,必须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发现盗卖、变卖电信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电信部门报告”。

(五)《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电信部门享有罚款权。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邮电管理体制政企分开的要求,省邮电管理局是地方邮电行政管理机构,而市、县邮电部门是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公用企业,只有经过省邮电管理局授权,方能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因此在立法上不宜规定市、县邮电部门直接享有法定的罚款权。有关罚款问题,可以放在已经拟定的《海口市通信管理条例(草案)》中加以规定。所以建议将《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如下三个条文: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损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阻碍通信畅通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盗窃通信设备或非法收购通信器材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单独列为一条,并修改为“电信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损害,或造成通信阻断的,由电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建议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此外,还对《规定》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确保电信通信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撑脚、隔电予、拉线、帮椿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光缆及电缆、光缆管道、管孔、人孔(含人孔盖)、手孔、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收发讯天线、移动通信基站、微波和卫星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海口市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电信部门应当加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协助电信部门进行抢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责任,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预留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用地。

第七条 电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新建或者改造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计划报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统一安排。

计划部门应当于年初将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计划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应当据此做出电信通信配套管线建设计划,并送计划部门。

第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或者进行园林绿化建设时,规划部门必须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电信部门必须及时作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设计。城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同步进行施工。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电信通信工程施工资格。

第九条 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维护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由电信部门按规定向城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楼房必须按邮电部门颁布的电信通信设计标准预留电话线路交接架间、预埋电信通信暗管及预设室内电信通信管线。其电信通信管线设计必须报经电信部门审核,并列为验收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3米内挖沙取土,钻探、堆放巨重物品、垃圾、矿碴,倾倒腐蚀性液体,或者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导致电缆、光缆腐蚀的建筑;

(三)在电杆、拉线、塔架周围3米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内、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搭棚建房;

(四)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两侧(市区外各2米内、市区内各0.75米内)植树;

(五)向电杆、明线、隔电予、架空电缆、光缆、天线、天线馈线及其它线路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摇晃拉线或者在电杆拉线上拴牲畜;

(六)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或者在电信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及其它物品;

(七)擅自打开交接箱、分线箱、分线盒,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在用户电话线上私自搭接电话线路、安装电话机或者其它通信终端设备;

(八)擅自将普通电话线改作中继线,或者将电信部门批准专门用途的中继线擅自改作其它用途;

(九)其它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电信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应当事先取得电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如需要迁改、拆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电信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从事以下作业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并通知电信部门共同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水底、海底电缆、光缆附近进行水下作业,可能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

(二)在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布设或者交叉布设输电线路、其它通信线路、广播线路、敷设下水道或者输水、煤气管道,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三)在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附近树立金属旗杆、设置无线电或者其它可能干扰电信通信信号的电气设备的;

(四)修剪、砍伐树木,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第十四条 在市区或者市郊建造高层建筑时,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避开国家一、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架设、敷设电信通信线路或者绿化植树时,必须注意保持线路和树木之间的规定距离。

树木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安全时,电信部门有权要求管护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修剪;管护单位或者个人拒绝修剪的,电信部门可以自行修剪。确实需要伐除树木的,电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伐除,事后向林业部门或者园林绿化部门报告,说明理由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盗窃破坏电杆、电线、电缆及其他通信线路设备。废品回收部门收购废旧电信通信线路器材时,必须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发现盗卖、变卖电信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者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电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进行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或者抢修的大型工程车和简易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证明允许进入市区。电信部门抢修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车辆或者应急通信车辆需要通过道口,或者需要逆行、在人行道上行驶以及禁停地段停放时,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予以优先放行,准许通行和停放。

第十八条 对在保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电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者及时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电信部门维护和抢修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

(三)制止或者检举揭发破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行为的,以及协助公安、电信部门侦破案件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损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处以经济损失赔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 第十四条,阻碍通信畅通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十六条,盗窃通信线路设备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收购通信线路器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器材,并处以非法收购器材原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损害,或者造成通信阻断的,由电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公用、专用电信通信线路的保护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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