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性    质 政府机关
位    置 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西院) [10]  发布时间 冀政〔2009〕46号
现任领导 王景武

职位

姓名

分工

党组书记、厅长

王景武

/

副厅长、党组成员

王子余

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规划财务处、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处、厅机关服务中心、厅财务结算与基金审核中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工作

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李军

分管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工作

副厅长、党组成员

赵爱平

分管就业促进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农民工工作处、失业保险处、省就业服务中心、厅信息中心、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厅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工作

副厅长、党组成员

张合林

分管法规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省企业家流动服务中心、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厅宣传中心工作

副厅长、党组成员

彭秋水

分管政策研究处、劳动关系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表彰奖励办公室、省人事考试中心、省社保培训中心、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工作

党组成员、省社保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李青海

分管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

二级巡视员

张永平

协助王子余同志分管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协助彭秋水同志分管政策研究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工作

二级巡视员

刘宾志

协助赵爱平同志分管职业能力建设处、厅信息中心、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助彭秋水同志分管劳动关系处、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

参考资料(截止2021年7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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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常见问题

(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冀(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河北行政学院。

(十三)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61名(含省外国专家局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6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处级领导职数1名、宣传办公室处级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4名、省外国专家局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6名。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主管全省引进国外智力的行政机构(正处级)。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管理来冀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冀的外国专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拟订智力引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协调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项;拟订并完善外国专家来冀工作及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承办全省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统计、分析聘用外国专家及派员出国(境)培训情况。

(三)编报全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筹措国家拨款外的智力引进机动资金。

(四)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承担科教文卫等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确认并办理外国专家来冀工作许可等事宜;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事宜,负责其他出国(境)团组培训项目的备案;负责对出国(境)人员的国外监督,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规行为。

(六)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与外国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

(七)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

(八)监督、协调、指导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并提供政策服务,帮助处理智力引进中的重大事件。

(九)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指导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工作,培育引进国外智力人才市场;组织协调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人才交流;建立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网络,完善省级国外人才资源库。

(十)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省政府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的“燕赵友谊奖”奖励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经验交流。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协调领导小组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厅机关服务中心

厅财务结算与基金审核中心

厅信息中心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河北省就业服务中心

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

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河北省国际人才交流中心

厅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

省社会保险培训中心

厅宣传中心

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

2021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被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书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书

格式:doc

大小:57KB

页数: 11页

评分: 4.5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 方(用人单位): 乙 方(劳 动 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真实无误。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XX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 住 所:XX  联系电话:XX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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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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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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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 件 黑人保发[ 2009 ]19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 登记管理办法》地通知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 登记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就业失业登记 办法[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 年 5 月 13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规范就业和失 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地通知》 (国发[ 2008 ]5 号)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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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是全省人社系统的重要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人社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省级机关作风整顿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化方面的突出矛盾,梳理规范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问题,促进思想解放,提振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二、基本原则

(一)便民利民。以解决基层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标准时限,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让基层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依法依规。以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审查细则、界定自由裁量权为目标,严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基层和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优质公共服务供给的标准化。

(三)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放共享。以推进条块结合、协同联动为路径,加强各级、厅内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业务联动,推进“互联网 人社”行动计划,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依据各级人社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梳理政策支持、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面向群众办事创业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公平规范效能为导向,进一步梳理公开录聘、工资福利、职业(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劳动关系等面向基层管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服务事项。所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并动态调整,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并提供表格下载。通过政府网站、12333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1.梳理和公开19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办事指南,制作“明白纸”。

2.编制公开全省人社系统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公布我省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单。

(二)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各级各单位对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再次清理简化,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于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证明,原则上要下放到基层(乡镇或街道 )管理;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探索“告知 承诺”办理模式,由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制定严格明细的核查和监管规则。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3.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名目费用,杜绝各类违规捆绑收费和隐形收费等行为。

4.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5.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8.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9.简化毕业报到证、职业(职称)资格证书遗失补发手续。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声明、谁办理”原则,由主管单位通过内部数据系统核实信息,并在本级门户网站声明公告后及时办理,取消登报声明、工作单位(原毕业学校)证明材料等相关手续。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办理手续所需的纸质协议。

(三)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人社部、省政府有关公共服务工作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精简办事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规范、压减审批时限,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严格执行法定时限或厅党组关于限时办结规定,做到“零超时”。

1.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省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

2.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3.完善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做好对接国家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准备工作。

4.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5.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6.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7.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

8.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

9.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10.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立案、庭审、送达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畅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救济渠道。

11.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

12.实行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规范经办流程,建立管理服务单位的工资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方式办理工资福利业务。申请材料齐全、信息正确的,即来即办。

(四)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各级人社部门要创造条件整合窗口单位,向群众和基层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将分设的专业窗口优化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窗式”受理。面向大型企业、学校、乡镇、社区等服务对象聚集区主动开展延伸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确性;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领域和制度建设。

1.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在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稽核财务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

2.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推动人社系统自助服务机进窗口、进基层。

3.推广窗口单位文化识别管理系统。着眼于方便群众和基层,提升部门形象,推进规范统一的窗口单位品牌建设,试行人社部门窗口单位文化识别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柜台统一、办事程序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环境统一,强化宗旨意识,践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工作要求。

4.推进公共服务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群众和基层办事创业的信息数据库、政务服务效能数据库和窗口优质服务指标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了解群众和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展跨领域、跨渠道的综合分析,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做好个性化精确推送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工作机制,采取调查问卷、网上收集意见、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措施,认真查找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流程中的不足,列出问题清单,制定解决方案,以改革的成效取信于民。

(五)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省政务云建设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配合做好省直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人社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系统的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数据的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校验核对,促进公共服务业务协同。

1.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

2.加快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完成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

3.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推动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20年实现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4.强化业务协同。实现省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数据全域共享”。

5.开发推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异地查询等功能,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特点和群众办事需求,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

1.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施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提供有力支撑。

2.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3.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快实体化、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推进示范化建设,强化12333微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形成覆盖全省的服务体系。

(七)抓好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专项行动

1.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专项行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突出主业、整合力量、优化配置,着力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将部门内部行政审批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

2.开展办事流程再造专项行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审批流程再梳理、再优化,做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无差别办理;逐项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定制办理模板,明确工作流程,缩减自由裁量权。编制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及时在门户网站和办理窗口公开。

3.开展服务大厅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全面实行“四零”服务承诺,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建立并畅通“绿色通道”,积极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错峰服务、应急服务等便民措施,为群众和基层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4.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议专项行动。在各级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开展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群众和基层在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评议结果和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立改立行,及时反馈,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社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事关人社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事关人社部门的形象,必须把好事办好。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强对公共服务工作经费、设备、技术、人才保障工作。

(二)抓紧推进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制定措施,责任到人,落实规定动作,鼓励多做“加法”。要抓紧推进,立行立改,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请于7月25日前将本地工作方案报送省厅备案;各级各部门各类公共服务机构7月底前要动员到位、首批10项任务落实到位,12月底前第二批15项任务落实到位,其他15项任务按时间要求推进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制度。坚持把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工作纳入入全年重点督查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目标任务落实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完善公共服务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践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和机关作风整顿工作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规则,落实纪律要求,严格行为规范。密切关注舆情,深入倾听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从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宣传简化优化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的新举措、新办法,让群众和基层了解政策,熟悉办事程序和规定,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6日

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可公开文件及政府信息,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依申请公开等途径,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现就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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