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95.09.15 实施时间 1995.09.15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体系,加快推进我市连锁商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市场,促进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连锁商业,是指商品零售业、饮食服务业中若干同行店铺,以一定的资产技术关系为纽带,按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连接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商业组织形式。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三资”企业。

三、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由市商业委员会制定。

四、连锁商业企业的条件:

(一)必须经批准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

(二)企业实行统一商号、统一布局、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策略、统一服务规范。

(三)企业经营市场的定位,必须为民、利民、便民。

(四)经营规模达到连锁分店10间以上(含10间)的,其中超级市场每间分店的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经营便民店的,每间分店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经营品种以肉菜、粮油、副食品、调味品、小杂货、小百货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中超级市场品种不少于3000种,便民店不少于800种。

(六)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

(七)营业时间每天不少于10个小时。

五、设立连锁商品企业,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商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部队驻穗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由市商业委员会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和私营企业,由区、县级市商业委员会审批。并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经批准登记的连锁商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展连锁商业的资金。

1.允许企业采取内部集资、联营募股等形式筹集资金。

2.符合贷款条件予以贷款的,其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3.市财政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2500万元贷款,由市商委用于发展连锁商业。

4.设立市连锁商业发展基金。市商业发展基金为6000万元,由市商委统一掌握,采取低息贷款的办法,滚动使用,优先扶持发展连锁商业。各区、县级市可从实际出发,设立连锁商业发展基金,基金总额和筹集方式自定。

(二)连锁商业企业的税收。

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属经营粮油、副食品、蔬菜的连锁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2年。连锁企业所得税应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连锁商业的房权用地。

1.租赁公房的国合连锁商业,如需购买房屋产权的,其价格可享受一次性优惠。

2.国合连锁商业企业租赁公房经营肉菜、粮油、主副食品的,场地实行低租金。具体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开办连锁商业企业的工商登记,统一由连锁公司总部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分店发照手续予以简化。

(五)对符合条件的便民利民连锁商业企业,可兼营烟、酒、书刊、日用家庭医药、音像制品等专卖商品,以方便群众购物。

(六)鼓励与境外交流合作,引进管理技术、人才和设备,试办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建设连锁商业大型物资交流中心、配送中心、仓储中心,具体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支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到市外、省外及境外办连锁企业,赋予贸易进出口权,享受省、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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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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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穗府[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温国辉: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监察、审计工作。欧阳卫民: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和改革、物价、粮食、能源、财政、税务、编制、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安全生产、金融、政务管理、政策研究、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联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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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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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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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广州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通知

(穗府〔2001〕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精神,合理调整我市住房投资结构,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不同经济收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业的有序发展,现就建立我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加强总量调控,建构起我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今后我市住房供应应继续坚持以普通商品为主,经济适用房为辅,重视廉租房建设的多层次体系。通过调查和测算,2001年至2010年期间,我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者构成比例分两个阶段调控:前五年为7:2.75:0.25;后五年为9:0.9:0.1。预计“十五”计划期间我市住房总需求量为3000万平方米,现有存量住房约297.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空置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空置和在建面积共97.8万平方米),需新建住房2702.2万平方米。按7:2.75:0.25计算,商品房建设面积为1892万平方米,年均约378万平方米、58200套(户均6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为743万平方米,年均约149万平方米、24770套(户均60平方米);廉租房供应面积为68万平方米(廉租房户均面积按经济适用房的1/2计算),年均建设或筹集面积约13.5万平方米、4500套。“十一五”计划期间的各类住房建设数量届时将按需求总量测算确定。

二、必须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各类住房的发展定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中各类住房的发展定位如下:

(一)商品房。

商品房为营利性住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主经营,面向市场供应,其规格、式样、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成比例控制土地开发总量,实现有序发展。鉴于前期我市房地产市场存量土地供应过大,尚有相当部分已批出地块仍未开发,部分空置商品房也有待消化,现阶段,政府要加大空置土地的回收、招标和拍卖的力度;适当控制商品房开发数量。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商品房建设、销售、物业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定价,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社会中低收入户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销售,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它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计划指导,统一对外招标,严格规定购房对象,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经营。

1.销售对象。市属居民中,年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平均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可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居民购房对象每年的认定标准,按上年度统计年报公布的全市人均收入水平和居住面积水平,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确定。

2.价格定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中提出的房价收入比,按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使经济适用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经测算,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多层应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万,高层应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元。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实行动态调控,每年由物价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指导价。开发商应根据指导价销售住房。

3.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设法降低成本,使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也要功能设计齐全,实用、方便,满足住房基本生活需求。单元建筑面积为50-80平方米,以二室一厅为主。

(三)廉租房。

廉租房由政府兴建或利用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向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廉价租赁。

1.租赁对象。年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收入水平线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可租住廉租房。每年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租赁标准按市上年度统计年报公布的数字,由市住建办、民政局、总工会共同确定。

2.建设标准。以经济、实用,基本满足居住需求为原则,单元建筑面积为30-40平方米,以一室一厅为主。

3.房源筹集。廉租房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负责提供。租赁对象属市属单位的,由市政府提供;属区属单位和居住在辖区内但无单位的,由所在区政府提供。房源筹集以盘活利用现有房屋为主,尽量减少新建房屋数量:一是结合旧城改造和危房改造,将部分存量直管公房统一纳入廉租房房源供应计划;二是利用部分安居房和商品房转化为廉租房;三是由市、区两级财政拨出专款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

鉴于目前廉租房房源比较紧缺,政府财力有限,不能在短期内集中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际,采取按“两步走”的原则分期分批加以解决。第一步:争取于2002年前全部解决登记在册的2079户“双特困”家庭的居住问题。第二步:争取在“十五”计划后期向约2万户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

4.管理。廉租房纳入公房管理系列,政府对廉租房的支持体现在提供住房建设资金和租金不足的补贴。应以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为基础,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办测算,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必须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

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是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构筑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促使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工作得以落实。

(一)加强管理,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属政策性住房,其建设、销售、出租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为此,市住建办应在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强化对政策性房屋建设管理的职能,职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包括计划安排、征地、拆迁补偿、工程建设招标及工程质量监管和销售、租赁的审核等工作。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建办统一编制,经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市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根据省房改办、计委、建委《关于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房改办〔2000〕01号)精神,市教师安居办、市直机关干部安居办和市政法、卫生系统等部门组织建设的安居房,除完成在建并已备案分配的工程项目外,不再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任务。多建的安居房,按经济适用房和货币分房政策纳入全市经济适用房计划统一销售。今后,凡未纳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的住宅建设,不得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切实降低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当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和强制性政策,设法降低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防止借经济适用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

1.落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5号)规定,免征收营业税。

2.落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7〕14号)规定,免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市政建设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统建费)、征地粮食价差等各项收费。明确对安居小区非营利性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建设。

3.落实市政府《关于解困房建设减免税费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61号)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建设,减半收取负荷费、管网费。

4.严格控制征地补偿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征用农地补偿标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农民支持,防止突破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加大建设成本。

5.加强建设成本和房价审核。由市建设、财政、审计、国土房管、住建办、物价等部门组成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和房价审核小组,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严格的成本和住房价格审核,将利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防止房价超越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

(三)积极筹措资金,发展住房金融。商业银行要积极构建住房金融支持体系,不断完善住房金融政策,优先发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开发建设贷款,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和期限。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按省委、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办理。市从2001年起至2010年每年拨出专款5000万元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3000万元用于廉租房的建设。

(四)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空置商品房,在开发商愿意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经市住建办核准并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税费。

(五)严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购买、承租审核程序。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准购和承租条件,每年由市住建办依据市统计年报确定并予以公布。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经单位和街道核准,报市住建办会市总工会、民政局批准后方可购买或承租。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公平、合理地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应建立廉租房登记轮候制度。承租廉租房的家庭若收入连续两年超过确定的收入标准时,应腾退已租住的廉租房,转购经济适用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办制定,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布执行。

(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思想,履行职责,在建设用地、工程报建、审批、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0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扶持发展目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本措施所指的诚信加分,是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平台的信用加分。

第二章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鼓励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培育。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工程监理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监理专业甲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

第四条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奖励。建筑业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多次提升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五条已具有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资质晋升奖励。

第六条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产值。对上一会计年度入统的建筑业产值每1000万元给予诚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依法缴纳税款。以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山市内依法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基数,年度增长量每100万元给予诚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过100分。

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三章 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中山

第八条2022年7月1日后工商注册登记地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可以享受企业落户奖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迁入企业的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获得落户奖励后提升企业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十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在中山分立并经核准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招标人可以允许新公司自分立起两年内使用原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投标人资信。

第四章 支持工程质量创优

第十一条鼓励打造精品工程,在中山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获得如下奖项的,对获奖单位(含外地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

(一)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的,奖励承建单位300万元,获奖参建单位50万元。

(二)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50万元。 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

(三)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的,奖励承建单位50万元,获奖参建单位10万元。

(四)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设计单位20万元、10万元。 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设计单位10万元、5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按照获取奖项的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已领取奖励的按补差原则补足差额。

第五章 支持打造建筑总部平台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建筑产业集聚区,以“引进外部优质建筑企业,培养本地建筑企业发展”为目标,依托建筑业现代化园区,利用建筑业企业的集聚优势,打造一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家居、建材、机械设备、产业培训、建筑业研发、智慧工地管理”等企业聚集的建筑业园区,实现项目工程“全流程”服务、“全链条”集聚。积极促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发展,对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按我市现行总部经济政策进行奖励。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席工作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审议市建筑业企业发展措施受惠资格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报送市政府。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职责分工为: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负责组织相关扶持奖励的具体审核工作,负责对外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奖励资金;统筹房建市政项目申报。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公路交通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

(三)市水务局负责统筹水利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建筑业企业在中山市内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数据。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做好建筑业企业商事登记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镇街政府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申请,做好申报单位的指导服务,配合做好项目扶持奖励的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设立中山市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中山市建筑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原则上实行事后奖补方式,当年度审核奖补资格,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所涉及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前两年内在中山市辖区内不得有以下情况: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存在恶意欠薪、统计领域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奖励。

第十八条根据本措施享受资金奖励的建筑业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中山市,否则须退还奖励(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对同一资金奖励事项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中山市其他奖励促进政策的(包括上级政策要求市级配套促进政策),只能选择其一申请。

第二十条本措施涉及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延续至奖励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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