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规范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20年4月14日
实施时间 2020年7月1日 发布单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规字〔2020〕38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4日

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危险源公示牌 公示牌中所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中所规定的一些危险源,还包括项目部认定需要公示的其它危险源;公示周期可以是日、周、旬、月;公示牌采用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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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我市危险房屋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我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及困难职工家庭危房治理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等工作的管理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经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险房屋治理费用补助。危险房屋治理费用补助的范围、标准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是制订《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完善我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填补困难群众危房治理救助空白,改善居住环境,推动全市危房治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16条,包括总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原则、补助资金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等,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补助范围。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困难职工家庭自行开展其拥有合法权属的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原址重建或维修。

(二)明晰管理职责。明确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规划管理部门、属地镇街的职责分工。

(三)分类治理。危险房屋可通过原址重建及维修的方式开展治理。

(四)补助标准。危房原址重建,每户每平方米可申请1000元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危险房屋危险,每户可按照实际修缮经费50%一次性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治理要求。危房治理后须保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六)补助原则及流程。危房治理补助资金发放原则为先治理,后补助,具体流程为“工程开工前申请—工程完工后申领—所属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核—补助资金发放”,以避免非法骗取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问题。

(七)资金发放监管。申请人在补助资金申请和危房治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扩加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解读途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四、解读时间

与《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发布解读材料。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自行开展其拥有合法权属的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下同)原址重建或维修的补助资金。

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治理、改造等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自行治理,后财政补助。

(二)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三)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四)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第四条 市、区财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城区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属地镇街应加强危房重建、修缮工程日常巡查、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市、区专项资金配套办法,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其中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市、区补助资金比例分配为5:5;天河、番禺、花都区,市、区补助资金比例分配为4:6;黄埔、南沙区由区全额承担;从化、增城区,市、区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分别为8:2和6:4。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如有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每户可按1000元/㎡标准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维修,每户应按房屋建筑修缮定额核实修缮费用,按照实际修缮费用50%一次性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危险房屋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第七条 困难家庭申请房屋治理补助,原址重建的城区危险房屋,应当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组织规划条件核实,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原状维修的城区危险房屋,应当提供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维修后的房屋鉴定安全等级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同一地址房屋在完成原址重建或维修后且领取补助资金的,均不再重复发放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 申请

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3.困难家庭证明;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5.房地产现状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8.房屋改造前相片。

城区危险房屋维修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3.困难家庭证明;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5.房地产现状图;6.维修方案;7.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8.房屋改造前相片。按要求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维修工程,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申领

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补助资金:1.具有相关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现状测绘证明材料;2.房屋改造后相片;3.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城区危险房屋维修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补助资金:1.房屋维修后相片;2.房屋鉴定报告3.修缮费用有效证明材料(发票)。按要求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三) 审核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四)发放

预算下达后,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当年度所属区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于当年度6月30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资额各自申报下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批复后,市本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

第十一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完成危房治理并发放补助资金档案纳入危房治理督修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补助资金申领和危房治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的;

(三)擅自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

(五)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定的;

(六)危房治理后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监督。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进行抽查,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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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广州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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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市对区转移支付补 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 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 、 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 展,根据《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 年)》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 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市级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补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 体。按照“市财政补助,区财政主导,分区包干”的办法进行 资金筹集。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各区 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包干完成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任 务。 第四条 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安排 25500 万 元,对 51 条市级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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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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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发改资环[2011]11号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贸局、建设局、交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决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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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天津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

《办法》规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房屋所有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建议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房屋;建议处理使用的,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建议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房屋,立即迁出。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本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治理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据造价通造价信息网了解,天津市将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危险房屋相关治理制度、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

随着上世纪90年代末大规模危陋房屋改造的结束,天津市集中、成片的危险房屋已基本消除,但剩余零散、不成片的危险房屋仍存在着不可遇见的安全隐患。

目前,天津市已确认的危险房屋共263幢、38151平方米,约占既有房屋总量的0.01%。如果缺乏日常维修保养和不正当使用,部分房屋可能会形成新的危险房屋。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速危险房屋改造,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速危险房屋改造,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禁止擅自开门、改窗、挖洞和附加建(构)筑物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各区(不含上街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房屋有险情,应及时向市或者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对于持有回盖无证建筑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被鉴定房屋的施工技术资料,与被鉴定房屋有关的人防工程情况及给排水、天然气、暖气等管道技术的资料。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及进进行鉴定。对一般建筑物,应当在收到必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现场勘查: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对被鉴定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结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鉴定结论: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根据房屋的类别、使用条件、实际承载力等,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补强、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发给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件保护建筑的安全鉴定,除执行上款规定标准外,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堆积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设制的鉴定文书,加盖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抄送市和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收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直接申请或者指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并预交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派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不再退还预交的鉴定费;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退还预交的鉴定费。

第三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在汛期,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够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的,或者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排险解危或拆除重建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规划、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五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有险不查或破损不修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未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处理的;

(三)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一)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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