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该《办法》2008年10月16日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办法》共19条,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执行日期 2008年12月1日

(2008年10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的设置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用于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四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办法规定越权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问责或者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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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虽对繁荣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户外广告设置尺度形式各异、牌匾标识各自为政、设置混乱,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有的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都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具体管理措施、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和改善本市市容市貌,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适时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7.《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8.《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按照市政府要求,2008年5月,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在总结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的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城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宗旨。

规范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市容标准,改善市容市貌和提升城市形象,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据此,《办法》第一条确定了相应的制定宗旨。

(二)关于户外广告的范围。

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的现状,为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强化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明确可在本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范围十分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可在本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及编制主体。

(四)关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经营、发布审批,内容审查、设置规划方案审批及需占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依法分别由工商、规划、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审批。为简化程序,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就下列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二是由城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关于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为更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推进户外广告设置长效管理,要求设置人及时进行维护和排除隐患,使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类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故《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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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内容:

…………。

六、《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修改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九、《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各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红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采用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三)第七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方案和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三)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前款规定资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四)第八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第九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同意。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查手续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经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六)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七)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给设置人造成损失的,由拆除单位给予补偿。”

(八)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九)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办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十一)第十八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审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或者审查文件无效。”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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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 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 : (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及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屏 )、灯箱、 橱窗等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 设施,设置、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三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所在地户外广告登记的管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协调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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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 42号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2月 25日内 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 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 3 月 29日 内江市建成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建成区范 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 《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 照“制度化、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的总体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建成区内所有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 户外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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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支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布局及结构、位置、尺度等。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属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须持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彩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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