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发布《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1999.09.03 实施时间 20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十一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十二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十五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十六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十七条 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十八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

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彩表面探伤;

(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是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3、管子:

(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

(1)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

(2)多条裂纹取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

(3)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

(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

(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

(8)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

(9)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

(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

(3)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4)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管子直径;

(5)烟管管子直段变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

4、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5、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裂纹和开裂应进行更换;

6、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7、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

8、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二十一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二十二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2、锅炉安装、高度资料;

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进行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第二十六条 锅筒的检验重点:

1、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2、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3、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5、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6、对于运行进行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锅筒还应增加以下的无损探伤检验;

(1)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

(2)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3)对集中下降管、给水管角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

(4)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查。

第二十七条 水冷壁的检验重点:

1、应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和胀粗情况;

2、热负荷较高或水循环流速较低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形量、割管和金相检查;

3、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沸腾炉的埋管、液态除渣炉的出渣口及炉底耐火混凝土与水冷壁管交界处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4、顶棚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

5、折焰角处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

6、防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或表面探伤检查;

7、吹灰器附近和炉膛出口窗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磨损减薄,必要时应附加测厚检查;

8、膜式水冷壁是否有开裂和严重变形,固定件是否有损坏、脱落现象。

第二十八条 水冷壁上下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集箱内外表面有无严重腐蚀,必要时应测厚;

2、管座角焊缝有无超标缺陷、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3、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挡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连通管是否被堵,水冷壁入口节流圈有无脱落、结垢、磨损;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锅炉,应对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第二十九条 省煤器的检验重点:

1、定点检测每组上部管排、弯头附近管子和烟气走廊管子的壁厚;

2、整体管排有无变形、磨损;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有无烧坏、脱落、磨损;

3、低温省煤器管排处有无严重积灰和低温腐蚀;

4、膜式省煤器膜片焊缝两端有无裂纹;

5、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应检查入口端管子内部的氧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

第三十条 省煤器进出口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集箱内部是否有腐蚀和水渣、泥垢;

2、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3、集箱短管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的集箱,应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

第三十一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的检验重点:

1、对高温出口段管子的外径和金相进行定点监测,并计算蠕胀值;

2、过热器、再热器管是否有磨损、腐蚀、氧化、变形、鼓包等缺陷;

3、过热器、再热器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有无变形、移位;

4、过热器、再热器管穿墙和烟气走廊部分以及包墙管过热器有无磨损;

5、过热器、再热器管束的悬吊结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6、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严重磨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

7、抽查过热器、再热器管弯头是否有裂纹和蠕变;

8、对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必要时可进行割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和集汽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

2、环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与集箱连接的大直径管等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5、集箱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6、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集箱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7、检查炉顶各集箱有无由于炉顶漏烟而产生集箱及板梁的永久变形;

8、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内部裂纹;

9、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应增加硬度和金相检查,同时应检查集汽集箱有无胀粗、变形情况,特别是孔桥部位。

第三十三条 减温器的检验重点:

1、筒体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测厚、硬功夫度和金相检查;

2、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对于混合式减温器应用内窥镜检查内衬套及喷嘴,是否有裂纹;喷口是否有磨损;内壁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

5、对于面式减温器应进行抽芯抽查,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对于运行5万小时的,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6、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7、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筒体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第三十四条 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重点:

1、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2、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第三十五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重点:

1、导汽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气管、给水管、旁路管等有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应用无损探伤检查是否有裂纹或其它缺陷;对于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主蒸气管和再热蒸汽管,还应对弯曲部位等进行硬度、蠕变裂纹和金相检查;

2、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3、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第三十六条 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炉墙保温有无开裂、凸鼓、漏烟现象;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能否自由膨胀。

第三十七条 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检验重点:

1、对于首次进行检验的锅炉,检验所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安装指示正确;检验大板梁挠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

2、检验大板梁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

3、各承力柱及梁的表面是否有腐蚀,油漆是否完好;

4、吊杆是否有松动、过热氧化、腐蚀、裂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第三十九条 对于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应参照DL438《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

第四十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以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更换:

1、管子减薄较大,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对于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到下一次大修时的;

2、受热面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时;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1%时;

3、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4、炭钢、钳钢的石墨化程度参照《炭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达四级以上时;

5、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时;

6、已产生蠕变裂纹或疲劳裂纹时。

第三节 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检验结论依据:

1、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2、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3、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4、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第三章 外部检验

第四十三条 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

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

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

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

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5、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挂放;

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

8、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四十七条 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而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

1、安全阀:

(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3)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4)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2、压力表:

(1)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有无铅封;

(3)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铜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阀门。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4)同一部件内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正确。

3、水位表:

(1)水位表的数量、安装等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玻璃管水位表是否有防护罩,照明是否良好,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

(3)两只水位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4)在检验员的观察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畅通。

4、水位示控装置:检验锅炉水位示控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其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是否齐全;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模拟功能试验,检验其是否灵敏、可靠;

5、温度仪表: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温度仪表是否在经法定计量单位的校验有效期内;

6、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温报警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7、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压报警装置和联锁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装置: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是否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9、防爆门:对于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验防爆门是否完好。

第四十九条 辅机和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

1、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3、循环泵: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4、吹灰器:检查吹灰器的运转是否正常、冷却是否良好,吹嘴及角度是否正常;

5、燃烧系统: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6、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第五十条 对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应检查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第五十一条 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的主要内容:

1、水质化验员是否持证操作;

2、汽水取样装置及取样点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是否齐全,汽水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水处理设置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

4、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

5、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化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6、必要时可现场取汽水样分析。

第五十二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允许运行;

2、监督运行;检验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检验结论依据:

1、允许运行:未发现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问题;

2、监督运行:发现一般缺陷问题,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3、停止运行:发现严重的缺陷问题,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五十四条 水压试验前检验人员与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检验员应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3、对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内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锅炉应装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应不低于1.5级;

5、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慢上升;

6、水压试验时,周围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度,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7、水压试验的用水应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35mg/L,否则应有相应的措施;

8、水压试验的用水温度应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度;对合金材料的受压部件,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规定的数据控制;

9、水压试验加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都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10、水压试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到场。

第五十五条 水压试验应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进行;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p 测试压力

<0.8MPa 1.5p但不小于0.2MPa

0.8~1.6MPa p 0.4MPa

>1.6MPa 1.25p

承压部件有较大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保证试验时承压部件薄膜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第五十六条 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再热器(再热器管道除外)的水压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第五十七条 当锅炉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额定工作压力时,试验压力也可以按实际经确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计算;当使用单位若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以提高后的工作压力为基础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第五十八条 水压试验的过程至少应包括下列步骤:

1、缓慢升压至工作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5MPa;

2、暂停升压,检查是否有泄漏或异常现象;

3、继续程式压至试验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2MPa,并注意防止超压;

4、在试验压力下至少保持20分钟,保压期间压降应满足:

(1)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在保压期间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现象;

(2)对于其它锅炉,在保压期间的压力下降值[图标]一般应满足下述要求:

锅筒(壳)工作压力 p 允许压力 △p

p<0.8Mpa △p≤0.05MPa

0.8MPa≤p≤1.6Mpa △p≤0.1MPa

1.6MPa

p≥9.8Mpa △p≤0.5MPa

5、缓慢降压至工作压力;

6、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承压部件表面、焊缝、胀口等处是否有渗漏、变形,以及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部位是否有渗漏;

7、缓慢泄压;

8、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承压部件是否有残余变形。

第五十九条 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情况时判定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水压试验后,没有明显残余变形。

第六十条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详见附录1、2、3、4)。检验报告应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六十二条 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锅炉检验报告应上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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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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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46 页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 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 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 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 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 检验;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 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 每二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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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申请表 锅炉使用单位 (章 ):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锅炉注册登记号 锅炉型号 锅炉产品编号 锅炉注册代码 上次检验有效期至 预约检验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经办人签名: (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检验单位 广西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邮编: 530022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 22 号 电话: 5315048 5331273 (传真) 说明:一、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准备工作内容 1、按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停炉,并放干锅水,收集原有的各种技术资料,其中包括锅炉总图、受压元件图、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安全泄放装置计算、 运行记录、修理或改造的文件等资料。 2、打开锅筒人孔、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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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 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 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 定期检验

第八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 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

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 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 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 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 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 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附件一: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 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行锅炉必须进行定期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经检验的锅炉不能再继续使用。

你单位下列锅炉检验有效期即将期满,请填好《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并将此申请书及检验费一并送交我所,以便安排检验计划,请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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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登记号 | 锅炉型号 | 检验有效期限 | 应缴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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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你所 年 月 日第 号《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已收到。我单位下列锅炉检

验有效期即将截止,望贵所如期前来检验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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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登记号 | 锅炉型号 | 检验有效期 | 希望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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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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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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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主管单位| |锅炉型号

---------|-----|-----|-------|-----

使用日期 | | 额定出力|t/h(MW)|使用压力

---------|-----|-----|-------|-----

| 缺陷 |裂纹|起槽|过热|变形| 泄漏| 腐蚀|磨损|水垢

主| 元部件  | | | | | | | |

要|-------|--|--|--|--|---|---|--|--

受| 锅 筒 | | | | | | | |

压|-------|--|--|--|--|---|---|--|--

元|封头(管板) | | | | | | | |

部|-------|--|--|--|--|---|---|--|--

件| 炉 胆 | | | | | | | |

的|-------|--|--|--|--|---|---|--|--

检|集箱(下脚圈)| | | | | | | |

查|-------|--|--|--|--|---|---|--|--

| 水 管 | | | | | | | |

|-------|--|--|--|--|---|---|--|--

| 烟 管 | | | | | | | |

|-------|--|--|--|--|---|---|--|--

| 省 煤 器 | | | | | | | |

|-------|--|--|--|--|---|---|--|--

| 拉 撑 件 | | | | | | | |

|-------|--|--|--|--|---|---|--|--

| 过 热 器 | | | | | | | |

---------|-------------------------

附属装置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水位报警及联锁超压|

---------|---|---|---|---------|---

状 况 | | | | |

-----------------------------------

检查中主要|

问题及结论|

-----|-----------------------------

检验员 | |审 核| |下次定检日期|

-----------------------------------

--------------------------------------------

使用单位 | |制造日期|

---------|--------------|----|--------------

使用日期 |MPa(kgf/平方厘米)|设计压力|MPa(kgf/平方厘米)

---------|----------------------------------

| 缺陷 | 其 他 | 缺 陷 位 置 及 程 度

主| 元部件  | |

要|-------|-----|----------------------------

受| 锅 筒 | |

压|-------|-----|----------------------------

元|封头(管板) | |

部|-------|-----|----------------------------

件| 炉 胆  | |

的|-------|-----|----------------------------

检|集箱(下脚圈)| |

查|-------|-----|----------------------------

| 水 管  | |

|-------|-----|----------------------------

| 烟 管  | |

|-------|-----|----------------------------

| 省煤器  | |

|-------|-----|----------------------------

| 拉撑件  | |

|-------|-----|----------------------------

| 过热器  | |

---------|----------------------------------

附属装置  |报警及联锁|熄火保护|水处理设施|其他

---------|-----|----|-----|-----------------

状 况  | | | |

--------------------------------------------

检查中主要|

问题及结论|

-----|--------------------------------------

检验员 | 年 月 日

--------------------------------------------

注:受压件检查项目中,无问题打“√”,有问题的打“×”。 检验单位(盖章)

附件四:

锅炉检验意见书

你单位 型锅炉(登记号

)经我所于 月 日进行检

验,其结论是 。检验中主要

问题是: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请迅速采取措施

加以解决。

检验员 检验所负责人:

年 月 日 检验所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锅炉定期检验统计表

-------------------

应检锅炉台数| |检验锅炉台数|

------|------------

炉 别 | |

|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

检验结论 | |

------|----|-------

允许投入运行| |

------|----|-------

监督运行 | |

------|----|-------

修理后运行| |

------|----|-------

报 废 | |

-------------------

检验所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对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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