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审批和发布等的管理。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五条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它标准。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写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根据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二)交通部水运司对五年计划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

第十条 年度计划根据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要求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结合前期调研工作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交通部下达。

第十二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如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或参加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条 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总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送审稿。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

(四)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主要章、节及其制定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成员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内容。其中提交的成果包括送审报告(包括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标准的条文及条文说明、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报告、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背景资料等。

(五)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批复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主编单位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根据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中。

(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编写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负责。

(五)征求意见稿应由主编单位发送30个以上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必要时,应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的规定组织试设计,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试设计报告。

(三)在送审稿报审前,主编单位应组织预审查。

(四)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大纲中要求的提交成果。对于进行试设计的标准项目,应包括试设计报告。其中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标准编制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对标准的简要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等。送审文件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

(五)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总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总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总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二)报批稿以公文的形式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对于总校中出现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标准编制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包括本年度主要技术工作、工作进度和需要协调的问题等。

第四章 标准的发布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定和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和标准正式出版物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局部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管理组,协助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标准管理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受交通部委托组织标准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管理组中至少应保留两名标准编写组的成员。标准管理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和编写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与标准相关专业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按年度计划任务拨付的办法,拨付给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第一主编单位。

第四十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大纲批复的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制定或修订的水运工程国家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实施,并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第873号)同时废止。

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20×2.3;公称压力PN(MPa):1.6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25×2.8;公称压力PN(MPa):1.6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32×3.6;公称压力PN(MPa):1.6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32×4.4;公称压力PN(MPa):2.0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25×2.3;公称压力PN(MPa):1.25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32×2.9;公称压力PN(MPa):1.25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25×3.5;公称压力PN(MPa):2.0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PE-RT标准地暖管 品种:耐热聚乙烯地暖管;外径De(mm):5D;壁厚e(mm):16×2;公称压力PN(MPa):1.6MP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威茨

13% 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25 2.0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5月信息价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32 2.4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5月信息价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50 3.7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5月信息价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110 7.2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5月信息价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25 2.0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4月信息价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75 5.6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4月信息价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25 2.0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3月信息价
标准球阀 PVC-U健康饮用给管(环保不含铅)及配件 Ф40 3.0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方达牌

阳江市2009年3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管理制度建设 、安全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4、系统建设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系统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等|1项 1 查看价格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全国   2021-08-04
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1.名称: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提供规范化点位建设管理流程及信息维护、统计等|1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康码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2020-10-23
智慧维服务平台(包括工程标准管理、设备资产管理工程巡检管理等) 提供泵巡查功能,能够上传巡查过程照片、隐患文字信息.提供资产管理系统,能够将各类设备、配件登记入库,形成唯一编号.支持故障自动提醒功能,辅助维.★所投产品要求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赛瑞电子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8-04
信息发布管理 1.名称 :信息发布管理2.参数:提供信息发布屏和诱导LED屏管理,终端监控、素材管理、节目管理、日程管理发布管理和审核管理等.同时提供能力开放,为上层行业业务组件实现节目查询、节目发布、诱导屏内容回读等功能.|2套 1 查看价格 全国  
配套建设工程 1.名称:配套建设工程 2.品牌:蓝盾 3.型号:定制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天花、墙面、地板、辅材等|24项 3 查看价格 广州康码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2020-10-23
管理 包括告警统一管理、派单管理、巡更巡检等功能.|1套 2 查看价格 全国  
政策发布管理 1.名称 :政策发布管理2.功能:政策管理部门在获得政策后,首先对政策进行录入,筛选后进行发布.主要功能有:政策录入、政策审核、政策发布.|1套 1 查看价格 全国  
系统管理平台 具备全网设备资产管理、具备SNMP标准网管协议、具备全网设备状态巡检、具备对网设备远程控制、具备全网设备拓扑显示,实时更新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具备拓扑图上告警显示,可在拓扑图上实时处理告警|1000套 1 查看价格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019-06-04

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文献

交通部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交通部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91KB

页数: 1页

评分: 4.5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873号)的基础上,参照

立即下载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91KB

页数: 8页

评分: 4.4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审批和发布等的管 理。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等。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 以及保护资源、 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政策要求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五条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 标准; (二)

立即下载

(1)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发布。

(2)制定和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和标准正式出版物形式发布。

(3)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4)条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中设计、施工和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制图、试验方法、术语、代号等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简称部基建司,下同)是交通部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交通部委托可承担标准的审查、成果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 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十年)和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建设单位等可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建议方案。

(二)部基建司对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在召开有关专家审查会的基础上,制定和下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

第七条 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五年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报告,并填报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推荐性标准由标委会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承担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

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由部基建司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编制计划的简要说明和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拟推荐的参加单位、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

第十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做较大调整时,应向部基建司提交调整计划的建议和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部基建司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制订、修订

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三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经专家审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成果可纳入标准。

第十四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需纳入标准的内容,应经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第十五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要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可纳入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其条文规定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十七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一般不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八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行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作出结论。

第十九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对新编制的、规模较大的、以及综合性的标准,须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落实标准编写组成员和制订标准的技术工作大纲,报部基建司审批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如标准编写组成员或工作大纲有变动,亦须报批。

(二)技术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写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写组根据制订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该项工作。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写组统一归档,不得扩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写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承担单位、制定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审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写组统一归档。

(三)编写组对标准中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议。邀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写组统一归档。

(四)编写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负责。

(五)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部基建司1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必要时,对其中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写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研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标准,需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提出报告。

(三)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附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报告等)、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查会议代表建议名单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简要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以公文的形式报部基建司1式3份。

(四)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一般采用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部基建司同意,也可以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某些技术相关性强的项目,须组织预审查。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部基建司印发有关单位共同执行。

(五)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会议纪要由部基建司印发。

第二十三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编单位根据印发的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并总校,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以公文的形式报部基建司一式3份。对超出审查纪要的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原则性内容,应在报批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主编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标准工作总结报部基建司并抄技术归口单位。各阶段的主要技术资料、工作进度、需要协调的技术问题等应及时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供。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审查批准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出版由部基建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择印刷质量高、周期短、成本低、信誉好的出版单位。

第五章 局部修订

第二十七条 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局部修订标准的计划,应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申请报告报部基建司,由部基建司审查并下达。

第二十九条 局部修订标准的程序应适当简化。标准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编写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修订工作。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提出送审稿报部基建司。

第三十条 局部修订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部基建司或主编单位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第三十一条 局部修订后的标准由交通部批准并公告,可在指定刊物上刊登或印制单行本。

第三十二条 局部修订标准条文的编排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固定一定数量的专人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日常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部基建司编制标准的长远规划,并参加年度计划的审查。

(二)协调解决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收集和掌握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的工作进度、动态、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编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简报(一般3~6个月一期)。

(四)负责部基建司委托的标准送审前的预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报部基建司。

(五)参加有关标准的总校工作。

(六)负责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学术交流,制定标准的培训计划,并商部基建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承担和参加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标准发布后,主编单位即负责该标准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对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标准的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参与有关标准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作的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包干使用的办法,按年度计划任务拨付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

第三十六条 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包括人工费(事业单位只核定必要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调研费、少量必要的验证测试试验费、工作会议(含审查会议)费、背景材料编制费等。

第三十七条 技术归口管理经费,包括人工费、技术协调管理费、培训费、信息、简报管理费等。

第三十八条 标准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并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保证计划任务按时完成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主编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各自计划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部基建司。

第四十条 标准工作经费的财务核销办法,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制任务完成好、成果优良的集体和个人,交通部每2年组织一次评选,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部基建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对从事标准工作人员的培养,尽力为他们在学习和技术交流等方面创造条件,尽快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提级晋升、工资待遇、奖金分配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第四十三条 标准颁布实施1年后,主编单位应收集使用单位的意见,对执行标准产生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做出评价。效益好的标准项目,经部基建司同意后,可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或修订的国家标准由部基建司组织下达,并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运工程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