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关键,而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是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区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农民增收困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相关收费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
(二)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免收地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返乡农民工持证到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免收培训费用。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四)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自治区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各市、县有权实行减免。
(五)以上减免相关收费的政策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认真落实已经取消或停止收取、降低收费标准的各项涉农收费政策
对已经取消或停止收取的涉农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提高。
三、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支持;公示工作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户”工作的开展,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落实;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性,按照“看得清,留得住”的要求,完善公示方式,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广大农民通过价费公示,及时了解党和政府有关惠农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增强维权意识。
四、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开展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各地要有选择地针对一些容易发生涉农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敦促这些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涉农收费政策。同时,要加大对涉农违法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涉及农民工收费、乡镇企业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产品市场流通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农用机动车相关收费和村委会组织收费等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涉农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是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务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农民得到实惠,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好像没有单独规定的文件,但是这个在信息价里面都有说到这个价格是含采保费的了。不用单独计算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简称建安劳保费)。1、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取费标准: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意见的函》(桂建函[2009]1167号)收悉。我区自1995年制定实施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以来,对促进我区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 2017 〕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 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 2016 〕 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 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印发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文 号:皖价电〔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2-1
执行日期:2009-2-1
各市、县物价局:
近 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春季开学在即,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调整一次 -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自治区住建厅、物价局7月14日下发《关于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即日起,我区物业服务收费将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记者了解到,从2004年开始,我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收费机制。大部分市、县(区)的政府指导价是以2006年左右的基准确定的,一直未做调整。目前,我区许多物业在管项目出现了服务费与支出倒挂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为破解“政府指导价对市场没有指导性,反而制约了行业发展”的难题,我区此次出台的新规确定了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双轨制收费办法。
政府指导价收费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类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为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第三类为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农民安置住宅小区: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移民等过程中,为安置失地农民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
老旧住宅小区: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老旧小区可参考5个条件进行界定: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无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含值班用房)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无公用停车场地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小区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或监控设施破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住宅小区。
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要召开听证会
《通知》要求,我区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加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应基准价格的动态评估,建立物业服务价格和服务成本联动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对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业主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各地要明确具体的优惠价格及补贴政策,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保障机制。
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小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收费标准
对于实施市场调节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小区,我区将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积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需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调价申请,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根据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要求,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对协商困难,无法经过正常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共有收益收支情况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要建立收支台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收费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必须定期向业主公示其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鼓励推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通知》支持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引导业主树立事先计划、账目公开、多退少补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强化业主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设备养护、房屋维修、成本控制等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