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审计 | 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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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格局 |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立 | 主要特点 | 法定性 |
国家审计的主要特点就是法定性。国家审计是一种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这些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在恢复国家审计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认为国家审计是没有审计风险的。随着国家建立公共财政、强调财政透明度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审计公开后,国家审计的风险才日益凸显。
国家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真实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真实、合法。
审计的对象或客体,即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审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工程开工前的审计: 1.审查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 2.审查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选定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是否符合标准及市...
国家基建项目结算审计可以由建设单位自己审计,审计结论需要与施工单位协商和认可,才能产生效力。现在大型建设项目的结算,一般是由建设单位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进行审核,得出咨询结论,经过建设、施工...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
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
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
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
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
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国家审计(Government Audit)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文号】审计署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2000-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2000年1月28日审计署令第1号)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模式,即行政型审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不足是独立性差。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部门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其工作力度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或存在区域利益、行政级次利益、部门单位利益冲突时,尤其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就不能客观公允地表达审计意见。有些问题能不能处理还要看当地政府的态度,当上级或其他部门再次检查时,审计风险就可能暴露出来。
2、经济环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审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健全经济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上来。这必然增加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国有资产管理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在利益驱动下,舞弊现象频频发生。2001年审计署深圳特派办审计的粤海铁路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一国有资产流失案经历了第十四次审计才被彻底揭露,这其中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及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健康给审计带来的难度和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1、法制观念淡薄,使审计执法行为处于两难状态,造成执法不严和监督不利的风险。尤其当法律让位于权利时,审计风险就更大。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一些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经经营成果,但当地政府为提高政绩,以行政手段干预,制造虚假财务成果,包装了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使之“合法”上市。这样审计行为将听从政府命令,审计的独立性失去意义,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2、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或不完善,造成审计风险。例如,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公布审计结果这一法律规定,成了具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作为法律义务规定“应当或必须”公告审计结果。具体什么情况下公布什么情况下不公布,相关准则又没有规定,所以审计机关对此操作起来较难,风险也很大。再如,一个问题有多种法律依据,且相互矛盾;有些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只能依据地方政策来来处理或评价。这将导致了审计评价、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处罚的风险。
3、被审计单位自身环境。我国的企事业单位还没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不健全,有的即使健全了也是责任模糊、流于形式,缺乏执行的主体,尤其对管理层的控制更是失效。而审计依据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后,得出的审计结果可能与造假、欺骗及违规经营现象相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失效突出表现在管理层舞弊失控,这是审计最大的风险。如上市公司银广夏、亿安科技、东方锅炉等造假黑幕,不仅揭示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更给审计界敲响了风险的警钟。
1、审计规范体系不完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尚未建立,审计操作过程会产生风险。
(1)实际操作中审计工作底稿体系十分不健全。目前,国家审计只针对问题取证,没有对所有重要项目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的记录。而不象注册会计师审计那样,对每一个会计报表项目都有实施审计的程序和记录。这种情况会在审计风险发生时,审计人员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对发生风险的问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有故意而为的嫌疑。
(2)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无依据。国家审计具体审计准则中,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只有通用准则,没有操作指南,实际工作中,只是简单地摘抄了几项与财务有关的制度,评价术语基本是“健全、有效”或相反。工作底稿中根本没有内部控制测评记录。内部控制制度测试流于形式,重要性和风险的评估也就失去意义,在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2、审计人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低是导致审计风险最直接因素。
(1)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低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基本业务能力尚不能达到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运用不当,就会出现取证不充分或不相关,引用法规不准确,处理处罚不适当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知识贫乏,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差,如,不精通会计业务,对会计舞弊行为束手无策等。再一方面专业能力低,不掌握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如,内部控制制度测试、重要性和风险评估、抽样方法的运用、计算机审计等。这样,审计人员即使努力了也难以查出重大舞弊和违纪问题。
(2)缺乏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会产生审计风险。国家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客观性、稳健与谨慎的态度、熟练的专业技能、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对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与被审计单位作交易,为审计行为埋下隐患。
(3)执法观念淡薄是造成审计风险的又一人为因素。审计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不慎重的后果,即带来审计风险。如,盲目确立审计项目,本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却因某种原因或不慎重列入审计计划中,结果造成越权审计,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实施监督盘点现金时,审计人员亲自盘点,承担了本职工作以外的责任;对应告知听证的没有告知被审计单位等,这些忽略了法律和法定程序的工作,必然招致审计风险。
3、审计管理的不严密是导致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审计管理不严密表现在:一是管理混乱,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权力分散,查出问题层层隐瞒,监督、处罚力度弱化;二是队伍不精、业务不硬,有问题也查不出来;三是没有制度保障,如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等。这样的审计工作环境,审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4、审计技术和方法落后同样会产生审计风险。现代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经济业务纷繁复杂,审计难度加大。落后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会使审计行为效率低、质量差、风险大。如,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在制度不健全或健全但不能被不效执行的情况下,审计结果往往不能揭示重大舞弊行为,因为其风险分析是基于被审计对象内部制度的,而忽略了非财务指标、经营风险等与审计风险相关的因素。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据《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规范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其他审计组织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审计署成立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制定审计准则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审计署有关司局及有关特派员办事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分别承担审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向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准则草稿。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审计机关的专家成立内部专家组,聘请审计机关以外的专家成立外部专家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草稿进行讨论及修改。讨论、修改后的审计准则草稿经广泛征求全国审计机关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审核,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由审计署批准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由审计署修订并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审法发〔1996〕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附件:
********(审计机关全称)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调通 〔****〕*号:
根据******,决定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情况,进行调查。请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成员: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抄 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1、监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
4、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指导、监督。
中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终结。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国家审计是顺应完善国家治理而产生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其核心是促进国家善治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序推进,只有不断深化国家审计
2012年6月26至28日,美国审计署主办的第19届双年期美国国家审计会议(简称“美国国家审计会议”)在华盛顿召开。美国国家审计会议是美国国家审计界最重要的工作会议,由美国审计署召集,来自美国审计署、各州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和联邦政府部门的监察长参加,相当于我国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本次会议参加人员近300人,美国审计署审计长多达罗先生全程参加并主持主题发言。
国家审计规范的层次
国家审计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可分为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或程序准则和审计规范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对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执业行为做出的基本的综合性规范。具体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及附则。总则部分主要阐述制定准则的目的、依据、性质、独立性以及办理审计事项的基本要求。一般准则明确了审计机关和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职业要求,规定了独立性、谨慎性等原则。作业性准则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明材料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内部控制测试等效出了明确的规定。报告准则具体规定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审计报告的复核内容与程序等。处理处罚准则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审刊-决定、帘计评价的内容等。附则规定了基本准则与各项具体准则的关系。
第二层次:具体准则或程序准则。具体准则或程序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的内容和我国审计程序工作环节制定的,如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现场作业要求,对审计事项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和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要求等。主要有《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计机关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估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等。
第三层次:审计规范。国家审计规范具体可分为国家审计实务规范和国家审计管理规范。审计实务规范是对审计实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规范。对财政、金融机构、工交企业、商业企业、建设项目投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农业资金以及各项贷款援款社会保障资金等专业审计工作以及专项审计凋查等做出了具体规范。审计管理规范是对审计业务管理和与审计业务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规范,包括审计人员管理规莅、审计项目管理规范、审计结果管理规范、审计信息管理规范和指导监督管理规范等。
国家审计三个层次审计准则的内容都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2100433B
我国国家审计的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既包括《审计法》的规定,又包括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对各级国家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有约束力的法规。按前面所述有关审计规范的概念,我国国家审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构成。
一、《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06年2月28日修正的《审计法》是专门规定国家审计制度的法律,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法律。《审计法》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的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国家审计准则
到目前为止,国家审计署已制定并修订了17个国家审计准则,分别为一个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原则》;16个行为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分析程序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等。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从具体内容上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和处理、处罚准则构成。
1.一般准则
(1)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和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的条件为:要有独立的审计组织和合格的审计人员,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必需的经费保证;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的条件为: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2)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对审计人员保守秘密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4)一般准则还对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进行了规范。
2.作业准则
按国家审计作业准则的要求,国家审计的工作过程应为下述几个步骤:
(1)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按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的要求委派审计人员。
(2)编制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对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资料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确定证明材料,并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4)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委派或聘请专门机构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等。
3.报告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求为以下几点:
(1)审计组完成审计工作后,应按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2)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3)审计机关要建立对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审计报告经复核后,送交审计机关审定。
4.处理、处罚准则审计机关
审定审计报告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处理或处罚。
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审计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除上述内容外,审计机关还应每年向政府提出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及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重要问题的专题报告。
(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主要内容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4)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5)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7)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8)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政府审计规范指南是依据政府审计基本准则和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最新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修订政府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审计准则。同时,规定了对废止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详细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
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
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
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5.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6.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
17.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
1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19.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
20.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
21.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
22.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
23.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
2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
25.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
26.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
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审财发〔1999〕32号)
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02〕104号)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