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在1990.07.21由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颁布。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1990年07月21日
实施时间 1990年07月21日 颁布单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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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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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2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文献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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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规定, 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评估机构 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 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 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 可接受土地所有者 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 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 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 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一)执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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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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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共同制定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本办法自1993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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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10

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征收土地登记费的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土地登记费的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注:

1、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2、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

3、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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