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 条目数 31
类    型 规定 目    的 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案后方可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应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全面、客观、真实。应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实物、标识等物证,并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保留证据。应做好行政相对人的签章押印、复制物与原物的核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为证人的签章押印等证据确认工作,确保证据的效力。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持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等有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扣押期限的,应在封存、扣押期限届满5日前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依法将延长封存、扣押期限的决定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行政案件信息查询服务软件 本省级;项目一;定制化数据服务开发;定制业务封装服务新一代公安信息网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L.JOY

13% 南京埃尔乔亿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服务监督热线 5mm有机板丝印 29.7X42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智诚达标识有限公司
服务监督热线 5mm有机板丝印 29.7X42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广州市柏诗锐广告有限公司
服务监督热线 5mm有机板丝印 30X16.5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智诚达标识有限公司
服务监督热线 5mm有机板丝印 30X16.5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广州市柏诗锐广告有限公司
服务监督系统 品种:服务监督系统;型号:HY-SM01;说明:包含一个无线信息接收机和一套网络版软件.可实现服务监督,超时报警,数据统计,报表打印等功能.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多嘴猫

13% 内蒙古叮咚商贸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监督 0.5×3.0m材质:不锈钢架+背板;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艺凡

13% 西安市高新区艺凡广告装饰部
服务监督热线 5mm有机板丝印 29.7X42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智诚达标识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7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1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7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13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1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7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1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提升高度7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广东省病案接口 详见附件|1人日 1 查看价格 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5-13
广东省病案系统接口 详见建设方案|1套 1 查看价格 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4-19
广东省江磁牌电缆 VV22-4×35电缆|20m 1 查看价格 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  湛江市 2011-09-23
B3-1广东省湿地资源 见材料附表|1块 1 查看价格 广州冠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全国   2019-06-26
1、世界机器人大赛,中学组.2广东省大挑战,中学组 详见线下技术要求文件|1套 2 查看价格 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5-24
1、世界机器人大赛,中学组.2广东省大挑战,中学组 详见线下技术要求文件|1套 2 查看价格 温州贝尔教仪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5-24
1、世界机器人大赛,中学组.2广东省大挑战,中学组 详见线下技术要求文件|2套 2 查看价格 温州贝尔教仪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5-24
1、世界机器人大赛,中学组.2广东省大挑战,中学组 详见线下技术要求文件|2套 2 查看价格 温州贝尔教仪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5-24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统一设在法制机构,负责处理案件审理日常事务。

案件承办机构应对案件事实、证据、办理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好案件办理第一关。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将全部案件材料提交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为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2/3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案件,可以由3人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议,由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处(科、股)工作人员参加。

各部门应明确审委会的组成及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审委会办公室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案件材料齐全的及时提交审委会审议;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应及时将材料退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及时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

(三) 对公民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以上。

第十八条 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审委会办公室应提出复核意见,由承办机构进行复核后将复核材料提交审委会办公室。审委会应重新审议,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审委会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审委会办公室应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应对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制作《听证笔录》,并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听证笔录》和有关案件材料提交审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 对需要由其他行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报上一级部门决定的案件,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应报上级部门审查、备案的案件,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按照审委会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后送达行政相对人或有关行政部门。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 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常见问题

  •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什么行政的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职能部门之一,以贯彻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

  • 如何作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勘测笔录

    作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勘测笔录的要求是:现场勘测必须要求2名以上办案人员,有必要的话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加。勘测笔录上要载明勘测起止时间、勘测对象、工作证件号码、勘测人员姓名及工作单位和职务、勘测过程、...

  • 西蒙怎样区分行政决策的类型与技术

    西蒙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上进一步论述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认为价值与事实的区别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区别只是一种粗浅的、单纯的状态,在实际情况中,手段与目的的说不能完全辨别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某一特定的手段用以达...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违法事实,需要立案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稽查机构应当及时申请立案。

第八条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自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稽查机构申请立案。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对于口头举报、投诉应做好记录;对于书面举报、投诉,应做接收登记。对需要稽查机构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稽查机构,稽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申请立案。

第十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稽查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稽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任意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更改。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机构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立案的案件均应书写《结案报告》。属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结案:

(一)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 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 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结案报告》应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承办机构应当在结案后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办理行政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在期限届满5日前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程》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同时废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文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16页

评分: 4.6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 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 程中应当加强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 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督

立即下载
见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 见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10页

评分: 4.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 应当协助和配合。 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 应当将有关 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

立即下载

内容简介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与措施,ISBN:9787534553851,作者:唐拥军,张兴国 编著2100433B

第一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性部门规章与政策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篇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计量振兴纲要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篇产品质量监督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篇食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六篇质量打假执法法规政策及领导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七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察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理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篇国家计量监督管理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篇质量技术认证认可监管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文件

关于调整产品质检机构认可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产品质检机构认可方式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省级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进行改革的通知

关于发送《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质检机构审查

认可/验收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关于“非典”时期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一篇质量技术标准化监管法规政策与相关规定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十二篇质量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篇国外合格评定与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从政府角度看美国认证制度

美国合格评定体系基本知识

美国的实验室认可

美国国家自愿合格评定体系评估程序(NVCASE)介绍

美国联邦合格评定活动指南

英国贸易工业部部长与联合王国认可机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第十四篇质虽技术监督执法机构与人员管理国家政策法规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商业部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