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代码:81902)
发布日期 1996.1.25 生效日期 1996.1.25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    号 粤府【1996】8号

一、解决企业的富余和失业职工(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再就业问题,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争取从199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基本消化富余职工,失业职工年安置率达到80%以上。各市要根据省的要求和总体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报省劳动厅汇总报省政府,同时抓好落实工作。

二、要从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出发,遵循市场就业规律实施再就业工程。应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企业安置和行业调剂为主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

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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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流和安置富余职工要根据企业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筹措资金,拓展经营,扩宽就业渠道,以内部消化为主;对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帮助其在系统内调剂安排,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组织富余职工从事各种劳务,鼓励职工自找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或在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借调、停薪留职等多种形式分流;对关闭、撤销、破产、解散企业,其职工由主管部门先在系统内调剂安排,调剂安排有困难的,由社会帮助安置;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企业,要负责安置被兼并或被合并企业的职工。

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两类”人员就业门路。有条件的企业,要利用企业内部富余的场地、设备和人才兴办第三产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也可以拓展后勤生活服务项目,逐步使之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对“两类”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和非全日制工作应予鼓励,“两类”人员再就业兴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要凭劳动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给予扶持。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设立登记,减半征收管理费;财税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政策;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优先安排场地、摊位;对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工资性补贴或开办资金。

五、严格贯彻“先省内、后省外”的招工原则,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招用外省劳动力必须按照省下达的控制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招用新工人,应优先安排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一些行业、工种确需招用外省劳动力的,也应按一定比例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为“两类”人员提供服务,省劳动厅要研究实施再就业工程与招工工作相衔接的具体措施,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简章审查工作,督促企业优先招用“两类”人员,并对私招乱雇外省劳动力的行为认真查处。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常见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六、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提高“两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机会。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及技工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转业培训,成为转业培训的主渠道。有条件的企业,可自办转业培训,并将职工培训费重点用于富余职工的转业业培训;企业自办培训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可统筹组织培训。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发展定点培训网点,开展转业培训和与用人单位联合开展挂钩转业培训。

对参加转业培训的失业职工,可减免其培训费。有条件的地方,劳动部门对培训“两类”人员的机构可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七、保障再就业工程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以下简称两费)实行省、市统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的两费,额度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和结余额的20%比例提取,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款专用。两费提取、使用、监督、统筹管理办法,省劳动厅要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加强对临时工调配费收入的收支管理,安排部分收入用于再就业工程。省劳动厅可从各地劳动部门收取的使用临时工调配费中提取20-30%,用于全省再就业工程,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管理部门的一般开支。目前,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临时工收费标准不统一,行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有的搞收费承包,有的搞比例分成,有的甚至将收费收入截留、挪作他用,对这些做法必须予以纠正。省劳动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的收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使用效益。

九、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定额发放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对“两类”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竟争能力。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方面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的社会氛围 。

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文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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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为了做好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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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以投入4亿推进全省消防建设 广东省政府以投入4亿推进全省消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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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广东省政府日前启动“新十项工程”建设,并将消防装备和训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基础建设内容一并推进,涉及消防建设资金4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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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采购【2015】2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2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全省统一为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采购范畴。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采购限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长春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1996年3月11日长府发﹝1996﹞14号)

当前,我市存在着大量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不仅给就业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积极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解决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促进就业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市场调节等就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

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对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和管理,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生产自救等各种服务,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把全市失业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重点是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6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和6个月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

随着失业保险范围的逐步扩大,逐步把实施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基础上,把失业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强化资金的收支、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各类企业职工在失业期间都能享受失业救济。

(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对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进行求职登记和开展就业指导。由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每月定期召开职业指导座谈会和求职面谈会,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教育,介绍求职信息和求职方法,指导帮助他们寻找就业岗位。

(三)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转业训练,建立转业训练基地,发挥训练中心、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作用,根据社会需求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提高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

(四)进行生产自救。巩固、发展和建立生产自救基地,开辟新的生产自救领域,积极组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生产自救活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五)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各级各类职工介绍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等服务手段,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广泛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各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做好普查摸底工作。(1)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总数、年龄、性别、身体素质、职业技能及特长、择业要求等进行普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普查,掌握其用工数量、用工要求和用工时间。(3)对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编制再就业计划。

(二)建立失业职工管理制度。(1)企业裁减职工需事先向劳动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裁员。(2)失业职工需持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建档立卡。(3)由社会保险公司发放失业救济金。(4)企业要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建立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失业职工管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工作。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划拨给就业服务机构;地方财政适当拿出一部分;破产企业从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处理其它财产所得中按推向社会职工人数提取一部分,交给就业服务机构。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劳动部门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在新招职工中要优先推荐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对于企业兴办第三产业,拓展经营范围所安置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 3000-5000元标准一次性供给企业,作为启动资金或者流动资金。企业争取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市专业银行上报国家专业总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 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也可以从失业保险金年结余中拿出5%,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数量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职工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支持、鼓励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依法从业所需的场所、摊位、设施、能源等,工商、税务、城建、财政等部门应当积极给予安排。失业职工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职工证明,企业富余职工凭劳动部门发给的下岗富余职工证明,可以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他。经工商部门核准,可减半征收应缴的工商管理费。对组织起来就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职工,可以将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全部一次性拨给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对企业富余职工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原企业发放一次性扶持费,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扶持费标准按照工龄计算,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人每年按照800元发给,工龄1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照1000元发给,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其中含按规定发给职工解除合同的补助费和退休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七)用人单位接收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用人单位需招用职工的,应当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招收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可以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对经济性裁员单位,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凡是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将所招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全部拨给用人单位,作为支付工资的补贴。对于一次性招用10名以上失业职工,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招用的失业职工人数借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生产自救费。招用企业富余职工的,可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原职工所在企业付给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费。

(八)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要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调济相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富余职工跨企业、跨行业的调剂工作。用人单位对调剂安置的企业富余职工可以进行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原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临时息工协议。试用合格被新单位录用者,办理调转手续;试用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对于经劳动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企业富余职工,有关部门应当免收城镇容费及城市配套费。

企业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可以向原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公司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原企业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九)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非法使用的农村及外地劳动力,腾出就业岗位,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十)要积极做好就业困难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对招用因受身体、年龄等方面影响而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用人单位,市劳动部门应当借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自救费,借款期限与招用期限相同。对破产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安排就业。对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并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停发工资6个月以上的企业富余职工中生活特殊困难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发特困证。各级政府要把持有特困证的职工作为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优先安排他们再就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对特困人员就业给予特殊帮助。

(十一)积极开展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支持企业开展转业转岗培训,企业对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所需的经费以自筹为主。对筹集资金确有因难的,由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可用失业保险金的转业训练费予以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没有经过转岗培训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人数超过10人,经劳动部门批准,每人按300元的标准拨给用人单位做为转业训练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对积极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并考试合格,达到考工标准的,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就业。

(十二)企业富余职工中男40岁,女35岁以上的,可以带资安置到新单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放假;对孕、产、哺乳期而未能上岗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厂内息工制度,签订息工合同;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实行退养。上述办法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成立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委、办局和企业也要指派专人抓好再就业工程工作,在全市形成一个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和管理网络,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造函〔2015〕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我省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如有疑问请发至电子邮箱:luolj4789@163.com,我们将及时答复。

2015年10月12日

报:李台然副厅长,建筑市场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部署,完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创新,引领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含省外进粤分支机构)申请参加201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工作组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我省信用评价试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试点方案要求成立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员会”),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站内,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含评价委员会人员构成、分组情况、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人员培训、纪律等内容)和落实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各地级市造价站和顺德区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各市造价站”)负责注册地点在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工作。

三、试点进度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0月)

各市造价站依据中价协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和本实施方案,对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宣传动员,讲解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申报的具体程序和报送资料的详细要求。

2.企业申报材料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1月)

企业自行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申报系统网址http://zjxrc.rchen.cn,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使用说明》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申请表,通过网络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提出评价申请。

申请通过后,企业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基本信息,并按照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信用评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市造价站进行核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各市造价站核查企业报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每页加盖公章以示通过核查,必要时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对。具体核查办法由各市造价站另行制定。

通过各市造价站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造价咨询企业应将通过核查的评价材料复印件汇总成册,报送至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13楼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评价委员会。

3.初评阶段(2015年12月)

省评价委员会在收到评价材料申请后,组织专家对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核。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在信用评价平台上赋分,如分数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并将核查后的申报材料及核查结果报送中价协信用评价办公室。

4.终评阶段(2016年1-2月)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汇齐初评结果后,组织评价委员会成员进行最终评审,确定评价最终分值和信用等级。

5.公示及异议复核阶段(2016年3月)

终评结果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参评企业可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各市造价站、协会的网站和《工程造价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公布。参评企业可在中价协网站上自行打印信用等级证书。

四、有关问题说明

1.凡申请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在今后进行资质申报、延续等工作时,为简化手续,评价所提交的资料不再实地核查即可有效。

2.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凡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均可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并酌情赋值。

3.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分值标准和名额数量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确定。

4.本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期为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

5.参与国家、行业(中价协)、地方标准、定额、课题及业务建设编制情况有效期为2009年至2014年六个年度。论文发表时间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

6.企业特色奖项的认定以发文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不良行为以处罚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

7.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内,县、市级的有关部门、造价管理站、造价协会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或惩戒决定文件、整改通知、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均可作为评价依据。今后必须相应经省级有关部门、省总站、省造价协会备案同意实施的,才可作为评价依据。

8.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与参加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评价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9.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凡虚假申报、提交虚假资料的企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并降低信用等级。

10.我省企业在省内外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省内外的各分支机构信息纳入总公司申报资料内。外省企业在粤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分公司名义申报,但省内其他分支机构信息纳入申报资料内。

五、工作要求

1.各市造价站应组织专人负责本市信用评价宣传动员及资料核查工作。

2.省评价委员会管理参照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评价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工作纪律。

3.信用评价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循评价原则,遵守考核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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