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政府关于我省城镇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颁布时间 | 1998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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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福建省政府 | 发布文号 | 闽政[1998]33号 |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1998-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镇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2月4日闽政〔1998〕3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颁布执行以来,各地集资建房的行为得到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与《通知》精神不相符,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集资建房的工作,根据《通知》精神和我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研究,现将集资建房个人出资、产权界定等问题做修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已规定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的市、县,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非住宅用地,零星分散组织集资建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集资统一建房。
四、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提高个人出资比例。深化房改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应逐步过渡到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资,具体过渡时限由各市县制定。
五、集资建房每平方米个人出资超过双职工家庭的平均负担额(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8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六、集资建房应按竣工当年成本价界定产权,闽政〔1996〕23号文件颁布以前已建集资住房尚未界定产权的,也可用现有已经批准的成本价界定产权,但其面积控制标准、优惠折扣等均应按界定产权当年标准执行。产权从登记之日算起。
集资建房原则上不再实行部分产权。产权界定时,对只有部分产权的干部职工应要求其补交集资房款达到全部产权。对已界定为部分产权的也应逐步向全产权过渡。
七、集资所建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应实行准入制度,在各地房改房进入市场实施方案出台之后,方可进入市场。
八、我省原有集资建房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可以的,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 分公司必须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才能注册。
造价员证注册单位是可以变更的,造价员证适合本省内变更,跨省变更较麻烦。这些两证怎么变更我不太清楚,但应该也是可以的,且更容易,因为相比而言,其它两证的含金量稍低。 有一共同点,持证人员...
不计算建筑面积。首层的公共架空绿化部分在建筑功能上就是不予利用的,是没有使用功能的,和公共绿地是一个范畴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会计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2001-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
川建审发〔2015〕353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资质许可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99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权及网上申报审批第二批试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1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行政效能,现就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权下放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放审核权的范围
全省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增补证书,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现资质审批与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层级一致。
二、关于审核的程序
1.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新办、延期,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将初步审核意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2.公示期届满,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上报的审核意见在电子政务平台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审批决定,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三、关于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并加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印、发放证书。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明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领取空白证书。
2.试点期间已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并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2015年9月1日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更换。
四、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增补证书
1.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均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对变更内容加盖本单位印章,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证书增补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2.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除变更企业名称外,均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